资产评估机构(assets evaluation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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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组织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专门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股票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及财务报告的披露,一般都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主要包括:独立性原则、客观公正性原则、科学性原则。通常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是针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受国资委统一管理和约束。
(1)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1)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3)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1.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体制。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2.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管理。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授予资格并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分支机构的管理。资产评估机构下设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所)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其民事法律责任由总所承担。
4.资产评估机构的年检。
设立外商投资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中国评估机构应是获得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等。(2)外国评估机构应是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3)来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须已取得所在国家(地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具有5年以上资产评估资历和丰富的资产评估知识与经验,且无不良执业记录。(4)外商投资评估机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50万美元,并须有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一)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方式进行合并,但组织形式不同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以新设合并方式进行合并。
(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并的,合并各方以前取得的资产评估资格可以继承,经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吸收合并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并由吸收方在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1)中注明变更的原因;进行新设合并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立审批手续。
(四)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吸收合并变更手续或者新设合并审批手续时,除提供《审批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合并协议、合并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资产评估资格的继承关系;
2.合并前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3.合并前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4.合并前各资产评估机构责任、业绩的继承关系。
(五)合并后的资产评估机构自财政部备案生效日起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同时被合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审批办法》、《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及本通知的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和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后,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12号)的规定,向财政部履行备案手续。经财政部备案生效后,给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变更备案回执》(附件2)。
(三)资产评估机构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变更备案回执》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办理变更网络数据、换发证书等手续。
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在为合并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网络数据变更或新建时,应当在备注栏目标注合并各方名称。
(一)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一律按照《审批办法》和《工作通知》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按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注销原资产评估机构。
(二)新设机构可以继承原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经营业绩和设立时间,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到资产评估协会办理变更网络数据、换发证书手续。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新设机构与原机构的继承关系,在新设机构获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原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