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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效率、效能的监督检查活动,是对其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效率、效果的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率,即行政活动中所投入的工作量与取得的行政效果之间的比率;二是行政效果,即行政行为引起的社会、经济、政治的效果。它是行政管理结果的社会评价。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的效能监察,是行政效能监察。
行政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有三个:
效能监察是监督检查管理中的问题,通过效能监察发现管理中的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防止问题的发生。如果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出了问题,就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行政效能监察是用于保证组织内部高效运转的监督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的高低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行政效能监察的权限,是国家根据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和任务,通过立法程序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使的范围限度。它主要包括:
1、检查权和调查权。检查权和调查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的效能行为有权进行检查和调查。检查权和调查权也是行使建议权和奖惩权的前提。
2、建议权。行政监察机关的建议权,是对监察对象的效能行为进行检查、调查之后,就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向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力。
3、奖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中,有权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成绩显著或行政效能监察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人员,进行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有权对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政治影响,以及阻碍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开展的单位、人员,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
由于监察内容的来源不同,正向行政效能监察与逆向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是不同的。正向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部门主动确定题目而开展的监察,逆向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根据受理投诉(或其他渠道)的内容开展的监察。
1、正向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正向行政效能监察是效能监察部门主动出击、为全面了解监察对象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其步骤,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
2、逆向效能监察的程序逆向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程序一致,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在评价政府行政管理效能时必须纠正两种认识评价政府行政效能要以政府自身作用的发挥程度,以政府行政结果为依据。在评价政府行政管理效能时必须纠正以下两种认识:
一是不应当以是否取得经济效益作为衡量政府管理业绩的标准。因为行政部门不同于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政府部门的管理效能衡量标准应当是:是否以有效的管理方式管理和利用了所掌握的资源。
二是不能以某一时期的绩效作为评价某一届政府效能的标准。要用历史的观点进行分析评价。政府行为及其效能有明显的长期性和跨时期的特点,因为一届政府的绩效是长期经济发展积累的结果。一届政府较好的绩效要经过几届政府共同努力,而某一届政府的决策失误又会给下一届政府带来多年的不利影响。所以对于政府效能应以系统的观点,从长期、全面的角度来评价和考察。不但要看眼前,而且要看未来。
(一)更加强化了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以后,纪检监察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中的两项职能得到充分体现,形成了强大合力,但是行政监察职能的相对独立性却不十分明显,工作特点也不十分突出。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把载体与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有机结合,形成较为完善的行政监察的监督链,从而使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在保证政令畅通,改变效能方面得以充分发挥。实践证实,通过行政效能监察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权力行为的制约较之其他监督更直接,更及时。
(二)更加明晰了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路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解决了对行政监察职能熟悉上的片面性,走出了监察工作单一推进廉政建设的误区。行政效能监察是治理的再治理,监督的再监督,是更高层次的治理和监督活动。它运用法律赋予监察部门特有检查权和行政处分权,将监督检查行政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到监督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上,有效地促进了勤政建设。当前客观存在行政效率低下、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有些虽未构成违法违纪,但往往是违法违纪的苗头,更直接地影响了机关的行政效能,其危害程度并不比腐败问题小。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监察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领域更加宽泛。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把行政监督和监察渗透到行政治理的各个环节,廉政勤政,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由被动应付到主动出击,由个案处理到规范行为,把对人与对事的监督结合,推动政府系统的廉政勤政建设,使行政监察工作的影响力更加明显,行政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更加有为、有位、有威。
(三)更加突出了行政监察工作重点
为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入手,着力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从重点政务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到保证重大决策的贯彻效能监察,到认真受理企业和群众的投诉;从加强内部督查的间接服务,到深入经济工作一线的直接服务,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履行公务以及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以监督促治理,为经济发展提供更主动、更直接、更有效的服务。
(四)更加促进了反腐倡廉齐抓共管综合优势的形成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在政府系统内主要依靠三方面力量,即监察部门、专业监督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基础上,搞好分工与协作是十分必要的。监察机关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能部门,责无旁贷地要把握行政效能监察的大方向。行政机关部门繁多,职能各异,效能监察涉及的问题复杂,业务性很强,监察部门不可能熟悉各专业的业务,也不应该越俎代疱,代替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效能监察不同于执法监察,可以将授权、委托的特点和优势充分的展
在反腐败与廉政建设中,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都是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国内学者对廉政监察的研究相当成熟,论述廉政监察的著作不胜枚举,而国内学者对效能监察的研究依然处在探索阶段,水平不高,系统化研究少,成果不多。论述行政效能监察的著作寥寥可数,目前行政效能监察理论专著仅有五本,即《效能监察概论》(驻化工部纪检监察局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2年出版),《效能监察理论研究与实践》(彭吉龙等编写,中国监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效能监察实务》(刘占书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出版),《效能监察》(刘虹、董秀芬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出版),《中国行政效能监察—理论、模式与方法》(毛昭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另外,中国人民大学周继中、赵国俊、毛昭晖教授,北京大学周志忍教授,浙江大学陈国权教授等,对效能监察的理论研究涉及行政管理及经济学等领域,对拓宽行政效能监察理论研究范围进行了大胆探索。国内学者对行政效能监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对行政效能监察内涵的研究
学者们对行政效能监察内涵的研究主要涉及行政效能监察的含义、内容、意义和作用等方面。毛昭晖等从行政效能监察的客观依据、法律依据、含义、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等五个方面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内涵进行了探讨。他认为行政效能监察的概念可以表述为:“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组织的廉政和勤政,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效能管理组织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积极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整体性监察”。王凯伟认为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效能监察,包括制约行政管理效能的内在因素,如行政管理的行政体制、领导方式、决策能力以及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狭义的行政效能监察主要是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的监督检查。他还认为应依据行政管理活动的运行过程将行政效能监察分为对行政决策过程的效能监察、对行政执行过程的效能监察和对行政实施过程的效能监察。
冯小平认为“行政效能”中效能的含义所指的“事物”是指行政组织结构、行政行为以及相关制度的集合;“有利的作用”是指应达到的理想状态,能以较少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并把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进行比较分析。郭小聪对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研究,指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是我国行政监察的两项基本职能,两者既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和保证作用又具有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作用。陈绮琦在综合分析国内关于行政效能监察含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的职责和权限,以追求行政活动的“高效”为目标,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监察对象,针对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资源配置的功效、效益进行的行政监察活动。她还对行政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党的纪律检查的区别进行了研究。侯觉非依据政府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性质,将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分为九个方面,如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有关责任制度等。
2.对行政效能监察机制的研究
唐琦玉在客观分析我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基础上,指出我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尚存在着许多问题,迫切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效能监察新机制,并提出了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办事机构;建立完备的监督约束机制和法规体系;设立效能投诉中心;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民主监督和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等具体措施。马登雨在分析当前我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行政效能监察新机制,并提出新机制与过去相比在主体、客体、着力点以及处理手段等方面有所改进的地方。
闵绪国、龙钰认为我国现在的行政效能监察侧重于事后监察,未对行政决策过程、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提出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来实现对行政效能全过程监察。程联涛提出要从完善行政效能监察运行机制的角度,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改革和完善。郭小聪指出我国行政监察无法保证高效行政充分发挥的原因,是缺乏一套系统、科学的行政效能评估标准。提出了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行政效能的评估标准,并对建立评估框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2006年4月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与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行政效能监察与政务公开”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和学者在分析我国行政效能监察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应从完善监察主体、健全保障机制、改进监察方法等方面来进行改革和完善。
3.从其他角度对行政效能监察的研究
张金雄从行政成本的角度,对行政效能监察进行了研究。刘占书从奖惩的角度,对行政效能监察进行了研究。袁安梅、萧毅从行政效能保障体系的角度,提出推进行政效能工作的有效途径。樊守业从工商管理部门的角度,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改革进行了研究。赵运林站在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角度,从强化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激励机制三个方面对高校行政效能监察提出了建议。部分学者还从政务公开、绩效评估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效能监察,提出通过政务公开,完善效能监察的方式和行政效能监察机制,推进对行政成本的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的结果应用。进一步完善效能监察和政务公开必须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激励作用、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政府绩效评估是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结合点
(一)熟悉存在误区'
有些领导干部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意义及任务不甚了解,存在抓不抓行政效能监察无效紧要的思想。有的同志认为这是监察机关的事,与其他部门关系不大;有的单位把行政效能监察看作是一个筐,认为只要把业务工作往效能监察上一靠就行了。有些监察机关自身开展工作存在顾虑,不能摆正行政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的关系,怕强调行政效能监察会影响廉政监察会冲淡纪检工作的职能等。
(二)重点不够突出
主要表现在,抓重点不具体,重立项轻过程,导致一部门单位在立项上过于原则,空泛化。有的单位缺乏调查研究,缺乏对现行业特点的了解、解决突出问题上不突出。有的单位虽然也按上级要求开展一些工作,但单纯任务观点,就立项讲立项,不能举一反三。单位有措施,无落实,无检查,前后脱节,有头无尾。还有的单位没有将行政效能监察作为促进机关建设的有效措施,缺乏主动性,甚至还有形式主义的现象。
(三)法规和规章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释。各地行政监察机关虽然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做支撑,效能监察的评价考核标准、可操作性等方面很不规范。
(四)体制机制问题不容忽视
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有的没有将行政效能监察像廉政监察那样列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经常性的工作之一,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机构不够健全和统一,人员相对较少,而行政效能监察内容涵盖面较大,客观上也影响着行政效能监察的力度和效果。
1、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特别是加入WTO后,各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将进一步淡化,社会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将进一步突出。但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还存在由于作风漂浮、推诿扯皮使重大决策决定无法得到贯彻落实,甚至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例。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政令不通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命令指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行政事务,从而保障政令畅通,促进各项行政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的健康运行。
2、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
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效率和作风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现在有的干部虽然不贪污、不受贿,但碌碌无为,身在其位,不谋其政,效率低下;有些职能部门审批事项过滥,办事环节较多,程序繁琐,推诿拖拉,互相扯皮,甚至有些人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这些都制约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解决这些问题既要靠深化改革,也要靠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把效能监察融入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针对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督促行政机关改善管理,履行职责,提高效率,改进作风,从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3、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需要。
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总的看法,包括对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创造政绩和怎样衡量政绩等问题的认识。当前一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绩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决策不讲科学,办事不讲实际,好大喜功,急功近利,重“显绩”,轻“潜绩”;心浮气躁,习惯于做表面文章,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追求轰动效应。这些错误的政绩观最终只能导致浪费国家财富、贻误发展时期、损害群众利益、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而行政效能监察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的有力武器。行政效能监察的立足点就是“效益”,错误的政绩观所导致的行政行为都是无效益甚至是负效益的行为,是行政效能监察所不能容许的。开展事前监察,可以使不科学的决策无法出台;开展事中监察,可以使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行为得到纠正;开展事后监察可以使片面追求政绩,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受到责任追究。
4、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执纪执法行为过程中滥用权力,是腐败现象的突出特点,腐败现象产生的源头,是行政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而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问题开展效能监察,既能有效解决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助于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同时可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实现关口前移,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抓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见微知著,及早防治;可以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把握好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效能监察。要根据宪法、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工作的其他有关规定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判定监察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没有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要慎重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是现行有效的,而不是过时的,处理的结果要合法合理、宽严有度。
2、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工作部署和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围绕这些内容选题、立项,尤其要注意抓住那些领导关心,群众关注,对实现中心任务影响大的事项,开展效能监察。
3、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地开展效能监察。政府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搞好效能监察的重要条件。因此,要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纳入政府的统一部署之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同时,在工作中,监察机关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注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各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好效能监察。
4、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开展效能监察。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别是抓住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要注意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已经发生的案件,分析产生问题和腐败行为的原因,提出改进的监察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
5、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察机关作为监察主体,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进行监察,是专门机关的监督,同时也要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及时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也使广大群众增加了投诉的选择性,能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选好效能监察的基本形式
1、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事前监察主要是围绕监察对象的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的监督,可以预先进行防范,以减少和避免问题的发生;事中监察是对监察对象在工作进行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后监察是对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结果的监察,可以查明其完成任务的合法性、有效性,重点监察行政管理效果的好坏、效能的高低,对已经发生的不良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2、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专项监察是对某一专门问题或监察对象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进行的效能监察,如对专项基金使用,某项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适于解决倾向性问题,易于见效;综合监察是对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的综合性监督检查,涉及内容广泛,能全面反映监察对象的情况,适于对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总体监察。
3、独办监察和主办监察。独办监察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独自承办监察项目;主办监察是指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为辅承办监察项目。
在开展效能监察中,监察部门既要善于当好“主角”,又要乐于当好“配角”。当需要监察部门当“主角”时,就要积极主动地当好牵头人,组织好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整体合力,弥补自身手段和权限等条件的不足,完成好效能监察确定的目标,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三)掌握好效能监察的基本方法
1、直接参与法,即直接参与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在参与中实施监督,这样可以及时了解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提出建议,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止监察对象发生违反职责的问题,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从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需要注意的是,参与不要干预,更不要包办代替业务部门的工作,是督办人,而不是落实者。
2、效能审查法,即通过审查、计算、分析来评判监察对象的管理效能。效益审查是对监察对象的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进行审查,考察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效益;效率审查是对人力、物力、财务资源选用情况进行审查,考察监察对象是否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以较少的消耗,取得较大的效益;效果审查主要是审查某些重要项目计划、方案的执行结果是否完成了任务,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和结果。
3、目标考评法,即对监察对象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完成程度和效果进行考察、评定,常用的方法有一次性考评和累计考评,评分考评(定量考评)和评议考评(定性考评),专项考评和综合考评等。
4、因果分析法,即对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的结果进行科学分析,找出产生的原因,或者根据情况和原因,推断出可能产生的结果。
在效能监察中,这些方法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交叉使用,互为补充。一般来说,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要事项可直接参与;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审查,进行资料分析和情况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结果,可以进行效能审查和目标考评等。
(四)实施好效能监察的具体步骤
1、选题立项。题目选得好,就能把有限的力量使到刀刃上,事半功倍。为此,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选题,对已经妨碍、正在妨碍或可能妨碍中心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突出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问题应优先考虑。二是要开展好选题的调查研究,做到情况明了,政策界限清楚,为确立项目做好准备。三是选题贵在精而不在多,特别是在开展效能监察的初期,一定要选易于见效的,题目大小和难度适当的题目,选题不要太大太难,循序渐进,积累经验,为下一步的提高打下基础。将选好的题目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获得批准后再去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在本阶段,要求做好统一组织工作,发挥各部门作用,有分工有合作,定人员、定任务、定方案、定期限地去完成。重点是查清事实、发现问题、找出原因、确认性质、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写出报告、报送批准该项目的领导审批。必要时,还可以经领导批准下达监察建议书,监督有关部门整改,以达到加强管理提高效能的目的。对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还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
3、跟踪落实。本阶段是效能监察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主要的环节,是解决问题、体现效果的一环。主要任务是对有关领导就效能监察总结报告的批示意见的落实情况、监察机关所下达的监察决定书和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领导,直到所有问题全部落实完毕,才告结束。最后,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材料整卷归档。
1、行政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的关系。
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惩戒、纠正监察对象非法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的监察活动。廉政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在内容、目的和方式上有所不同。从监察内容看,廉政监察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廉政法规的情况,着重解决以权谋私问题;行政效能监察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着重解决失职渎职的问题。从监察目的看,廉政监察的目的是加强廉政建设,促使监察对象廉洁奉公;行政效能监察是为了加强勤政建设,促使监察对象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从方式方法看,廉政监察主要以专项执法监察和查处案件为手段,对不廉洁行为进行查纠和惩戒,带有事后惩治性;而行政效能监察以过程监督为主要方式,提出监察建议,堵塞制度漏洞,带有事前预防性和事中纠偏性。廉政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也有共同之处,即:二者的实质作用均在于制约监察对象所握有的各种权力的运用,促进监察对象廉洁奉公、高效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廉政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
2、行政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的关系。
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是一种高层次的监督检查工作。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在主体和依据标准上有所不同。从主体上看,执法监察的主体只能是行政监察机关。而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要广泛的多,既包括行政监察机关,派出监察机构、派出监察人员,也可以是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从依据的标准上看,执法监察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行政效能监察依据的标准除上述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从本质上讲,执法监察只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一种工作方式与手段,二者间不存在包容和并列关系。在工作实践中,应注重用好用活执法监察的各种方式方法,增强行政效能监察的效力。
3、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的关系。
行政效能建设是基础,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行政效能监察是保证行政效能建设得以落实的一个手段和措施。二者具有不同之处:一是主体不同,效能监察的主体是监察机关,效能建设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二是手段不同,效能监察的手段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漏洞并促进整改、提高效率;而效能建设是通过深化改革、科学管理、完善制度来达到目的。效能监察和效能建设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