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股指期货——今迎首个交割日
今日(2010年05月21日)将是股指期货上市以来的首个交割日,1005合约将在今天完成其历史使命,平静退出期指舞台。为了规避交割日的风险,5月合约的持仓量昨日已经降至600多手,成为了四个合约中持仓最小的合约,经计算其持仓资金价值只有5亿元左右,难以掀起大风浪。专家表示,目前5月合约已不具备引发“交割日行情”的条件,今日期指首次交割将顺利完成。并且由于沪深300股指期货的结算价是沪深300指数最后两个小时的算术平均价格,这一制度安排也有助于交割平稳完成。
另外,昨日1006合约持仓再创新高。从多空持仓排名看,双方继续加仓对峙。但从盘面走势来看,依然是空头氛围占据主导。
期指迎来首个交割日
今天股指期货将迎来第一个交割日,从股指期货持仓量变化来看,对交割日的担忧已经变小了。1005合约昨日再度减仓517手,仓位降低至642手,其持仓量已经少于其他三个合约,已经沦为无足轻重的一个合约。按该合约结算价2735.8元计算,留在1005合约内的资金只有5个多亿。这么小的资金很难掀起大规模行情。
从持仓排名上看,国泰君安在1005合约中还持有136手多单,排名多方首位。排在空方首位的是银河期货,持有空单108手。其他席位的持仓量更是寥寥无几。
专家表示,历史经验证明,出现较大规模的“交割日行情”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交割合约的持仓在临近交割日期间不减少;2、邻近合约的价格出现异常。这两个迹象是“交割日行情”出现的主要指标。目前这两大信号都未出现,说明交割日行情很难出现了。同时,由于沪深300股指期货的结算价是沪深300指数最后两个小时的算术平均价格,这一极为严格的制度安排也有助于交割平稳完成。
业内人建议,尽管出现异常行情的可能性不大,但投资者还是需要密切关注1005合约的盘中走势是否平稳,持仓是否会有变化。另外,市场对“交割日行情”的情绪影响是客观存在,加之周五历来会有市场对周末政策出台的担忧,届时可能都会带来波动。今日1005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20%,投资者在风险管理上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期指合约全线下跌
昨日期指合约全线下挫,截至收盘,主力合约IF1006收报2763.20点,跌37.18点或1.24%,盘中最低至2742.2点,最高至2844.8点,最大波动幅度接近100点,其昨日成交持仓量分别达到293133手和14774手,持仓量再创新高,显示市场参与积极性持续升温。
此外合约IF1005、IF1009、IF1012收盘分别跌1.16%、0.73%和0.79%。
从交易情况看,6月合约成交持仓量分别达到293133手和14774手,持仓量再创新高,显示市场参与积极性持续升温。持仓排名显示,前20名多头持仓为10048手,前20名空头持仓为11301手。显示空方主力依然占据上风。同时,国泰君安期货席位“减多加空”,以空单逾1600手占据空方榜首。
股指期货运行一个月:呈现出四大特征
股指期货运行一个月来,已呈现出如下特征:
首先,投机功能凸显。股指期货具有套期保值、价值发现、资产配置等方面的功能,但从目前的情形看,其套保功能的发挥严重遭到扭曲,而投机功能却日益凸显。这是由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还没有大规模介入,股指期货目前主要靠“散户”支撑的事实所决定的。首个交易日,股指期货四个合约累计成交与收盘时持仓手数之比为16:1,主力合约IF1005两者的比值则高达18:1。而到了5月14日,其比值分别为16.5:1与30:1。主力合约两者比值的大幅飙升,说明投机资金进出非常频繁。从期指与现货波动上看,期指波动也明显更大一些。
其次,股指期货盘中震荡日益加剧。应该说,在股指期货推出的最初阶段,其盘中走势可谓中规中矩,基本上没有太大的波澜发生。然而现在这一切已经发生了改变,主要表现在股指期货盘中常常出现近乎直线上涨或直线下跌的走势,这与商品期货的走势简直如出一辙,而日内交易盈利也变得更加困难,“炒单”者亏损的几率却不断增加。
其三,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影响开始体现。股市运行有自身的规律在发生作用,股指期货并不会改变现货市场的走势。但是,股指期货对于现货市场所产生的助涨助跌作用,却不能被忽视。虽然4月份以来股指的大幅调整是诸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然而毫无疑问,股指期货的暴跌,对于股市的下跌,同样起到了“催化剂”式的影响。另一方面,即使是在盘中,股指期货亦常常“左右”着现货的涨跌。
再者,股指期货交易一个月来,成交不断放量。来自中金所的数据显示,自4月16日至5月14日,股指期货累计成交金额达到3.14万亿元。而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5月4日公布的4月份数据,股指期货的交易额已占全国期货市场交易额的15.19%。成交放量除了表明投机者的交易更加活跃之外,亦表明有更多的资金加盟其中。
一个新市场的诞生,最重要的是能否发挥出其作用与价值来。显然,在这一点上股指期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万众期盼的股指期货终于在今日与投资者见面,首批四个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闪亮登场。首批上市合约为2010年5月、6月、9月和12月合约,挂盘基准价均为3399点。截至4月15日,累计开户9137个,其中自然人8944个,一般法人193个,难见机构身影。
根据中金所通知,5月、6月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15%,9月、12月合约暂定为合约价值的18%;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5月、6月合约为挂盘基准价的10%,9月、12月合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合约交易手续费暂定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发布单边持仓达到1万手以上和当月(5月)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同时,沪深300股指期货IF1005、IF1006、IF1009、IF1012合约的挂盘基准价为3399点。根据基准价,按照业内保证金平均18%的水平,18万元左右可以做一手股指期货。专家提醒,对于投资者来说,尽量要控制好仓位,在交易时注意杠杆使用和止损纪律,防范首日交易风险。对于A股市场投资者来说,期指的到来可能会对现货市场产生一定刺激,今日开盘前后的波动率可能会放大,投资者应做好准备。
据了解,近日股指期货开户数量骤增,目前日均增量已达到1000户左右,目前全国开户量已达到9137户。期货公司普遍表示,将强化投资者的引导和风险提示,在交易、风控、结算、IT和财务各方面做好服务,确保上市交易平稳运行。
另据了解,首日交易将难见机构身影。目前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政策已基本修改完毕,将于近期出台;券商、QFII等参与股指期货的政策规定也将陆续出台。
根据有关方面的安排,金融期货时代首个上市产品即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启动仪式于4月8日下午3点半在上海市东郊宾馆进行。
正等候发令枪响的多位期货公司负责人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介绍,上周末中金所已向各结算会员发出通知,要求各结算会员本周末之前务必将200万元结算准备金及1000万元、2000万元不等的结算担保金汇入该交易所。此外,下周一开始,中金所各会员单位即可将客户保证金划转至交易所。
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消息,中国证监会26日批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0]74号)已批准同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为确保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后的平稳运行,现将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交易时间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自2010年4月16日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合约
沪深300股指期货首批上市合约为2010年5月、6月、9月和12月合约。
三、挂盘基准价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工作日公布。
四、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5月、6月合约暂定为合约价值的15%,9月、12月合约暂定为合约价值的18%。
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5月、6月合约为挂盘基准价的±10%,9月、12月合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
五、手续费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手续费暂定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
六、持仓公布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发布单边持仓达到1万手以上和当月(5月)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其他事项另行公布。
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控市场风险,确保沪深300股指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日前表示,2010年2月22日9时起,正式受理客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申请。这意味着,投资者期待已久的股指期货开户正式启动。而中国证监会20日刚刚宣布,已正式批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业务规则,并将修订后的合约最低保证金从10%提高到12%,投机持仓限额从600手大幅压缩到100手。
股指期货正式交易可能在3月18日 门槛高多数股民只能“看热闹”。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2010年3月4日下午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预计股指期货4月中旬正式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推出时间将早于股指期货。[7]
8日证监会负责人称,国务院原则同意推出股指期货,推出预计需3个月,同日融资融券也获批。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及配套文件正式发布,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
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部门8日正式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及配套文件,确定投资者开户资金门槛为50万元,并必须临柜开户,个人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及配套文件自1月15日征求意见开始,有关部门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关于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对此,有关部门在制度实施、操作性及禁止非现场开户等方面采纳了相关建议。
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其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有关部门采纳了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有关部门采纳相关意见后,在《操作指引》中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同时,在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明确,仿真交易的10个交易日为累计计算。
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有关部门采纳相关意见后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关于50万的开户资金门槛,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最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设定最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2006-06-22 | 中金所筹备组最后一次会议 筹备小组解散 |
2006-07-06 | 股指期货规则草案意见征求会在沪举行 |
2006-08-22 | 朱玉辰为中金所(筹)总经理人选 |
2006-09-05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工商登记注册成功 |
2007-09-08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
2007-3-16 | 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2007-3-30 | 证监会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
2007-4-7 |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布 |
2007-4-12 | 证监会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
2007-4-15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金融期货终获准生证 |
2007-4-22 |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公布 |
2007-4-25 |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牌照正式申请启动 |
2007-6-27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配套实施细则 |
2007-7-13 | 银建期货、久恒期货首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
2007-7-26 | 瑞达期货第二批获准金融期货经纪资格 |
2007-08-13 | 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体制确立 |
2007-08-24 | 首张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牌照问世 |
2007-09-07 | 首批金融期货全面结算牌照发放 |
2007-10-10 | 中金所会员建设工作正式启动 |
2007-10-18 | 《金融期货业务系统技术指引》正式发布 |
2007-10-22 | 中金所首批两家全面结算会员出炉 |
2007-10-28 | 四公司获金融期货第二批全面结算牌照 |
2007-11-12 | 中金所批准第二批12家会员单位 |
2007-11-28 | 中金所批准第三批17家会员单位 |
2007-12-10 | 中金所批准第四批13家会员单位 |
2007-12-28 | 首张股指期货IB资格牌照出台 |
2008-1-4 | 中金所批准第五批13家会员单位 |
2008-2-1 | 中金所批准第六批10家会员单位 |
2008-4-2 | 中金所批准第七批9家会员单位 |
2008-6-18 | 获批IB资格牌照的券商增至21家 |
2008-7-23 | 中金所批准第八批5家会员单位 |
2008-9-25 | 根据证监会网站最新公告的资料统计,已获IB业务资格的券商总数达28家 |
2009-4-21 | 中金所批准第九批5家会员单位 |
2009-7-20 | 中金所批准第十批7家会员单位 |
2009-7-23 | 中金所启动2009年度应急演练 |
2009-7-30 | 证监会披露期货一部负责股指期货 |
2009-8-3 | 中金所进行仿真熔断测试 |
2009-9-1 |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施行 |
2009-11-11 | 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
2009-11-13 | 中金所批准第十一批10家会员单位 |
2009-11-30 | 期市统一开户完成 |
2009-12-1 | 期货公司分类设点规定今起实施 |
2010-1-8 | 国务院原则性通过股指期货和融资融 |
股指期货推出将提高股票市场流动性,减小股票市场波动性,“单边市”的格局将被改变,机构的博弈将成为市场的主旋律,而权重蓝筹股将成稀缺资源。从长期看不会改变市场运行趋势,但短期有“助涨助跌”作用。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股指期货推出的条件日臻成熟,当前是推出股指期货的最佳时机。市场结构日趋合理,流通性显著增强,已经满足推出股指期货的要求。投资者对当前推出股指期货的认同度逐步提升,承受力逐步变强。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指备受政策呵护的公募基金)在超常规发展,但由于“排名之争”、时不时爆出的“老鼠仓”,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发展壮大并没有给市场带来稳定,反而使得每一个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无不需要瞻前顾后,小心翼翼。
有了股指期货后,基金公司只需拿出一小部分资金,就能为大部分的股票持仓做出对冲保值,如果手里的股票下跌,那么股指期货上的空头获利理论上可以完全弥补,反之也一样,机构当然就不会急于在原本狭窄的跑道上去跟散户争先恐后。
兴业全球基金日前发布2010年投资策略报告,投资总监王晓明指出,2010年不会出现2009年这样的整体性机会,股指期货的推出是最大的不确定性,它的出现可能成为市场风格向蓝筹股转换的契机。
过度依赖经纪业务的券商时代终将过去。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新业务将把我国的券商带入一个新的,更成熟的商业模式。2009年是券商备战股指期货关键的一年。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建立和形成做空机制,改变我国股票市场单边市场的现状。
期货的杠杆效应放大了投资风险与收益,任何的亏损都会跟随持有头寸的数量而被放大。股指期货是真正的“零和”甚至“负和”博弈,只有你赢我输,没有分红送股,因此无法分享上市公司成长所带来的红利收益。
股指期货推出将使得市场投资策略多元化。比如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可以作为现货流动性管理的工具,还可以利用股指期货套利;这些策略的增加,同时也使得金融产品更加丰富,金融业将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股指期货合约名称 | 推出时间 | 推出前后标的指数走势 |
---|---|---|
印度SENSEX期指 | 2000年6月 | 推出前半年,标的指数保持上涨趋势,推出后短期下跌,但长期走势向好 |
台湾综合期指 | 1998年7月 | 东南亚金融危机后的熊市中推出,推前涨推后大跌 |
韩国KOSPI200期指 | 1996年5月 | 熊市中推出,前涨后跌,期指无法改变市场长期运行趋势 |
德国DAX期指 | 1990年11月 | 牛市中推出,推出前一年走势强劲,推出后一年走势减弱,但不改股市长牛格局 |
法国证协40期指 | 1988年11月 | 大熊市之后的调整期推出,多空双方拉锯后股指逼空上扬 |
日经225期指 | 1986年9月 | 牛市途中推出,推出后有小跌,但长期趋势不改 |
恒生指数期货 | 1986年5月 | 牛市中推出,推出前恒指突破新高,推出后调整两个月,后反弹上涨 |
金融时报100期指 | 1984年5月 | 推出前小涨推出后短调,其后连续17年牛市 |
标普500期指 | 1982年2月 | 推前涨,推后跌,但长期牛市随后到来 |
依照上市时间,最早的是中国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上市时间是1986年5月6日。从恒生指数的走势图可以看出,自1985 年5月27日中英联合声明生效开始,香港经济得益于内地的支持,股市也稳步上扬。一年后,1986年1月8日,指数创下1826.8点的新高。之后,港股接着就是历时2个月,250点的回调。但是在股指期货效应的带动下,4月25日恒生指数就突破前高。股指期货上市的隔一天,恒生指数创下1865.6点的历史新高。不过,股指期货的上涨行情也在上市后开始回档。经过两个月的休整,恒生指数才恢复多头行情。[17] | |
1996年5月3日,韩国KOSPI200指数期货上市。上市的前一年,1995年是韩国股市欢欣鼓舞的一年。1995年1月1日韩国成为WTO创始会员国,长期坚持的贸易开放政策开花结果,人均GDP首次超越1万美元,股市也在当年10月14日创下116.09点的波段高点。不过,股市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下滑。1996年8月9日,国际清算银行发出警示,韩国的国际融资过分依赖于一年以下的短期资金,比重高达70%。紧接着到1998年就是亚洲的金融危机。但是,股指期货的庆祝行情还是让KOSPI200指数在期货上市前反弹17.5%,4月29日创下波段新高110.7点,之后才在股指期货上市后恢复熊市。[18] | |
亚洲的第二个股指期货——日经225期货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从1985年9月22日广场协议签署开始,日本历经了一场包含股市、汇市、房市的资产快速狂飙。广场协议签署时隔半年,1986年3月3日,日经225指数从12755点上涨到13757点。到了7月15日,股指期货上市前一个半月,日经 225 指数上涨到17639点,涨幅已经达到38%。股指期货的上市更是加速推升日股的涨势。86年8月20日,日经225指数创下18936点的新高。有趣的是,9月3日股指期货上市后,指数开始回调,反而让前波的高点成为中期头部。休整2个月后,日股又恢复多头行情。[19] | |
中国台湾的股指期货推出紧接在韩国之后。1996年底开始,QFII在台湾的投资开始增加,金融改革创新也涉及到股指期货。1997年1月9日,新加坡交易所强推摩根台湾指数指期,也逼迫台湾金融监管部门加速股指期货的推出。1998年7月21日,台湾期货交易所推出台湾加权指数期货。回顾当时的行情,由于QFII 不断追捧台湾的高科技股,1997年7月31 日,台湾加权指数第二次历史性的站上1万点。不过,已经在东南亚蔓延的金融风暴,也给创新高的指数回档的理由。1997年10月21日,新台币单日重贬 3.39%,汇率创10 年新低,股市也一口气回档了30%到7000点。[20] |
1、交易时间与股票市场一致
股指期货交易时间和股票现货市场交易时间是不一致的。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节假日除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中,将沪深300(3176.067,25.08,0.80%)指数期货的交易时间设计得比证券交易时间稍长些,为9:15-11:30,13:00-15:15(最后交易日除外)。
早开盘迟收盘的交易时间安排,便于期货市场更充分地反映股票市场信息,方便投资者根据股票资产及价格情况进行投资策略的调整,也便于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
因此,投资者要注意,股指期货交易时间与股票现货市场不一致。股票现货交易收盘后,股指期货的投资者仍然要盯盘,继续关注股指期货市场的情况,了解自己的持仓和价格变动。
2、满仓操作能挣大钱
由于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具有放大效应,有些投资者误认为满仓操作可以赚大钱。
殊不知,若投资者在市场上能开多少仓就开多少仓,不留余地,那么当行情反向变动,导致可用资金出现负数时,保证金杠杆效应同样使得亏损也放大了。特别在行情剧烈波动时,投资者可能在盘中就会出现很大的亏损,造成保证金不足,而被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被强行平仓;另外,由于股指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当日结算后,投资者可用资金是负数,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那么在第二天上午将会被部分强行平仓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影响到第二天的持仓盈利情况,甚至可能使投资者无法继续开新仓参与交易。
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必须坚持风险控制为先,不宜盲目乐观,要强化风险控制意识,做到合理控制仓位。一般来说,股指期货投资忌满仓操作,应做到游刃有余。
3、捂着总有一天能解套
在股指期货市场,如果市场行情与投资者持仓反方向运行,造成投资者持仓亏损,投资者不能奢望像买卖股票一样“捂着”等待“解套”。
因为股指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称逐日盯市制度,即当日交易结束后,每一个投资者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都要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后,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水平时,将被通知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否则将面临被强行平仓、乃至爆仓的巨大风险。假如这样,您不但“捂不住”,更谈不上有一天能“解套”了。
另外,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都有到期日,到期后该合约将进行现金交割,投资者不能无限期持有。对此,投资者要特别注意,交易股指期货不能像买卖股票一样,交易后就不太管了,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决定是提前平掉仓位,还是等待合约到期进行现金交割。
因此,投资者要合理配置和管理好自己的资金,发现自己的持仓方向与市场背道而驰时,要果断止损,不能期望像持有股票一样长期“捂着”等待“解套”。
4、损失仅以保证金为限
由于股指期货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有些投资者误认为买卖一手股指期货合约仅需要合约价值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的保证金,一旦行情有利,可以赚取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利润;一旦行情不利,损失的也仅仅是这点保证金。
殊不知,股指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在放大盈利的同时也放大了亏损。一旦资金管理不当或者行情发生不利变化时,投资者持有股指期货头寸不仅会把保证金亏光,甚至还会倒欠期货公司的钱。这个风险是股市投资所没有的。
因此,不能混淆股指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和买卖其他商品或签订一般合同时预先交付的定金这两个概念,错误地认为投资股指期货的最大损失仅以保证金为限。
5、习惯买多 不会卖空
对于投机者而言,只要有价格波动,做多做空都是机会,而对于保值者而言,股指期货最大的价值正是在于熊市的保值功能,如果无法使自己的思路接受做空,必然错过许多交易机会。
1、合约价值
合约价值是投资者每买卖一手期货合约在期货市场上所成交的金额,它由指数的点位和合约乘数的大小共同决定的,其大小直接影响着股指期货的市场参与者的结构和交易的活跃性。按照沪深300指数4000左右的点位来计算,300的合约乘数所决定的沪深300指数的合约面值为120万元。
2、交易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要想购买股票,必须要用100%的资金,而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用较少的资金就可以买卖一手金额比保证金大几倍的合约。目前中金股指期货合约中拟定的一手合约,按最近沪深300指数的点位,乘以每点300元,则一手合约的价值就近60万元。按10%的保证金比例,买卖一手所需的资金得有6 万元。
3、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的交易时间,相比股票市场的交易时间,早开盘15分钟,晚收盘15分钟。这样设置的好处在于:早开15分钟,更充分的体现股指期货发现价格的作用,帮助现货市场在未开市前建立均衡价格,从而减低现货市场开市时的波幅。晚收15分钟,有利于减低现货市场收市时的波幅,在现货市场收市后,为投资者提供对冲工具,同时方便一些根据现货市场收市价作指标的套期保值盘。
4、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我国股指期货采用结合熔断机制的涨跌停板制度。即当该日涨跌幅度达到6%的熔断点,且持续一分钟,启动熔断机制,在此幅度内“熔而不断”地继续交易10 分钟。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不得超过熔断价格,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10%的涨跌停板生效;当某合约出现在熔断价格的申报价申报时,开始进入熔断检查期。该熔断机制每日只启动一次。最后交易日将无涨跌停板限制。
5、最后交易日
提到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些投资者往往想当然的认为最后交易日也是在月末。其实不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初步拟定,股指期货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投资者尤其要注意的是,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不是月末,新合约月份开始交易的日期自然也就不是月初第一个交易日,而是到期合约交割结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因此,投资者切记,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不在月末。
6、谨防爆仓
容易造成爆仓的几种情况:1.单边市。即行情连续上涨或者下跌一定幅度,特别是在趋势比较明朗的情况下,谨防做反。2.远期合约。远期合约的波动幅度和被操作性要远远大于短期合约,收益和风险都更大一些。3.保证金不足。要随时查看账户现金余额,持仓量不要太高,切忌满仓操作。4.不能盯盘。在没有时间看盘关注行情的情况下,最好先平仓出局观望,以免出现意外。
1、寻找期货公司开户
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并且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才能开展场内交易,所以普通投资者若要投资期货,必须事先在一家具有会员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开立账户,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并缴纳开户保证金,委托该公司进行期货交易。
2、开户所需材料
投资者开户必须以真实身份办理开户手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开户。自然人开户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开户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选择交易方式
目前期货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1)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2)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必须同步录音;(3)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4、签署风险提示书
需要与期货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
5、签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书》对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由于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书通常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二、保证金;三、强行平仓;四、通知事项;五、指定事项;六、指令的下达;七、报告和确认;八、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九、保证金帐户管理;十、信息、培训和咨询;十一、费用;十二、免责条款;十三、合同生效和修改;十四、帐户的清算;十五、纠纷处理;十六、其他事宜。
6、申请交易编码
申请交易编码:合同签署完毕后,客户还应该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这张表格将由期货公司提交给交易所,为客户申请交易所的专用交易编码。同时期货公司还会向客户分配一个专用的资金账号。
在办齐一切手续之后及交易之前,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人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之用。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现在,期货公司均已经实行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
您缴纳开户保证金后,就可以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交易,这一过程就被称做下单。大家要注意,股指期货上市后在进行正式的交易之前,一定要先经过模拟交易才可以。
买卖期货合约的时候,双方都需要向结算所缴纳一小笔资金作为履约担保,这笔钱叫做保证金。首次买入合约叫建立多头头寸,首次卖出合约叫建立空头头寸。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期货经纪公司要为普通投资者进行结算,结算的款项包括投资者当日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如果结算后投资者的保证金不够规定的数额,期货经纪公司就会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如果投资者无法补充足够的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就可能会强行平仓。
平仓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以此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一般股指期货多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不过,临近合约到期时,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交割,可以对冲操作,提前将先买入的合约卖出,或者将先卖出的合约再买入,这样也可以结束期货交易,解除到期交割的义务。
股指期货全称为“股票指数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依据的期货,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
股市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面临的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股市的整体风险,又称为系统风险,即所有或大多数股票的价格一起波动的风险。另一种是个股风险,又称为非系统风险,即持有单个股票所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通过投资组合,即同时购买多种风险不同的股票,可以较好地规避非系统风险,但不能有效地规避整个股市下跌所带来的系统风险。进入本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国家股票市场波动日益加剧,投资者规避股市系统风险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由于股票指数基本上能代表整个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人们开始尝试着将股票指数改造成一种可交易的期货合约并利用它对所有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规避系统风险,于是股指期货应动而生。
股指期货品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股指期货标的物为相应的股票指数。
2、股指期货报价单位以指数点计,合约的价值以一定的货币乘数与股票指数报价的乘积来表示。
3、股指期货的交割采用现金交割,即不是通过交割股票而是通过结算差价用现金来结清头寸。
1、价格发现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是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价格是在市场中通过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而形成的,价格反映了产品的供求关系。与此同时,价格变化又影响供求的变动。现货市场中的价格信号是分散的、短暂的,不利于人们正确决策。而期货价格在一个规范有组织的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再通过交易所的现货交割制度,使得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因此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态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2、套期保值、管理风险
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股票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个股经营相关的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来分散。另一类是与宏观因素相关的系统性风险,无法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消除,通常用贝塔系数(β值)来表示。例如贝塔值等于1,说明该股或该股票组合的波动与大盘相同,如贝塔值等于1.2说明该股或该股票组合波动比大盘大20%,如贝塔值等于0.8,则说明该股或该组合的波动比大盘小20%。通过买卖股指期货,调节股票组合的贝塔系数计算出比例,可以降低甚至消除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3、提供卖空机制
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可以先卖后买。因此当投资者对整个股票大盘看跌的时候,可以卖空沪深300指数期货,从而实现投机盈利或对持有的股票组合进行风险管理。
4、替代股票买卖、实现资产配置
由于股票指数是反映股票组合价值的指标,因此交易者买卖一手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相当于买卖由计算指数的股票所组成的投资组合。例如以1600点的价格买入1手沪深300指数期货,相当于买入1600×300=48万的股票组合,实际所需的保证金为48×10%=4.8万。
资产配置是指投资者在股票、债券及现金三个基本资产类型中合理分配投资。由于股指期货可以替代股票买卖,因此其将成为资产配置的主要工具之一。
5、提供投资、套利交易机会
利用指期货进行套利也是股指期货的主要用途之一。所谓套利,就是利用股指期货定价偏差,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并同时卖出股指期货,或者卖空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并同时买入股指期货,来获得无风险收益。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投资者可能遇到哪些风险
股指期货风险类型较为复杂,常见的主要有五类:
(1)法律风险。股指期货投资者如果选择了不具有合法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或者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市场风险。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甚至会因为资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使本金损失殆尽,因此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会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和股票交易一样,行情系统、下单系统等可能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获得行情或无法下单;或者由于投资者在操作的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都可能会造成损失。
(4)现金流风险。现金流风险实际上指的是当投资者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和维持股指期货持仓之保证金要求的风险。股指期货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非常高。如果投资者满仓操作,就可能会经常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问题,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5)连带风险。为投资者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同一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投资者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主要如下规定: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
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①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
②遇国家法定长假;
③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④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调整期货合④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所应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
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一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①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②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重启交易后,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④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3)、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会员和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投资者单个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2000手。
②某一合约总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单边)不得超过该合约总持仓量的25%。
③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资者持仓,不受此限。
会员和投资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4)、大户报告制度
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报告。
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②资金来源说明;
④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
①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②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③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⑤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
①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②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6)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7)、结算担保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
(8)、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①期货价格出现异常;②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③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④会员资金异常;⑤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⑥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投资者;⑦会员涉及司法调查;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3.期货公司主要面临怎样的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当某一合约行情出现连续涨停板或跌停板,如果期货公司不能及时斩仓,满仓操作的亏损一方难以退出,爆仓风险加大。一旦出现爆仓,客户往往一走了之而由期货公司先行承担经济损失。这一风险是期货公司最主要同时也最难解决的风险。二是操作风险,这类风险包括:下单员报错、敲错客户指令,造成风险损失;结算系统及电脑运行系统出现差错,造成风险损失;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操作,缺乏监督或制约,造成风险损失等。三是流动性风险,期货公司不能如期满足客户提取期货交易保证金或不能如期偿还流动负债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4.期货公司如何控制风险
(1)、对客户的管理。
对客户的管理包括:审查客户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和资信状况,评估资金来源与交易风险的互动关系;对客户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严格执行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提高客户的期货知识和交易技能水平;不同的客户、不同的资金来源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建立纠纷处理预案。
(2)、对雇员的管理
经纪公司对其雇员的管理包括:提高雇员的期货知识水平和执业技能;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高品质的客户经理。
(3)、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管理
经纪公司必须按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收取客户保证金,保持适度持仓;避免过度交易,严格控制好客户的风险。
(4)、自我监督和检查
经纪公司不仅要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督与检查,还应设置内部稽核人员,形成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时发现问题,避免恶性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5.投资者如何评价期货公司
如果投资者决定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首先应当寻找合规的期货公司进行开户。投资者在评价期货公司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1)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且具备中金所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
(2)考察期货公司的商业信誉。例如,期货公司是否具有好的市场口碑、是否加入保证金封闭运行系统等。一般说来,具有良好市场声誉、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可靠程度比较高。
(3)考察期货公司的硬件和软件。比如,该公司是否开通了自助委托交易,是否开通网上交易,交易速度和系统稳定性如何,等等。
(4)考察期货公司或营业部的服务水平及收费水平。例如期货公司是否提供专业的投资分析,收取的手续费是否合理等。
6.投资者如何来管理价格风险
要管理好价格风险,能够在股指期货中生存及盈利,必须找到适合自己的风格。对于新进入股指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从未进行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注意学习,从小单量开始交易。 股指期货要获得成功,培养正确的交易观念是关键。必须学会尊重市场、适应市场。做股指期货不是赌大小,不能将盈亏归结为运气,孤注一掷的心态往往会造成亏损。
避免犯一些常见的错误也是管理好价格风险的重要手段,如输得起,赢不起;相反,应当树立"不怕错,只怕拖",缩仓对交易有害无益。
7.什么是到期风险
股票买入后,投资者可以短期持有,也可以长期投资。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有到期日,投资者不能无限期持有,必须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决定是提前平仓,还是等待合约到期进行现金交割。在持仓过程中,最好设置止损点,而不要采取拖延战术,这样做有可能使亏损越来越大,甚至在到期日之前出现爆仓。因此,投资者交易股指期货时,必须注意所持仓合约的到期日。
股指期货的到期风险包括以下两种:(1)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长期走势判断准确,但短期内还未实现盈利的时候,合约就到期了。(2)投资者在持仓过程中曾经有盈利机会,但投资者没有及时平仓,合约到期时由于价格变动,账户由盈转亏。
8.什么是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包括涨跌停板制度和熔断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通过制定涨跌停板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投资者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
为了控制风险和减少市场波动,除了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外,股指期货交易还新引入了价格熔断机制。熔断机制是为了让投资者在价格波动剧烈时,有一段时间的冷静期,抑制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同时在熔断期间也便于中金所采取一定措施控制市场风险。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中沪深300(3158.251,7.26,0.23%)指数期货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熔断点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为正负6%。涨跌停板制度和熔断机制的执行较为复杂,在实际交易中,投资者应参照正式公布的合约及相关细则中的规定。
9.什么是限仓制度
为了防止和打击操纵市场行为,除了合理设计期货合约、完善保证金制度以外,实行限仓制度十分必要。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限仓是指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不允许超量持仓。如果投资者在多个经纪商处开户,则要将该投资者在各账户下的持仓合并计算。
对于确实需要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或风险管理的投资者,可以向中金所申请豁免持仓限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要求。
限仓制度在具体执行时应根据中金所正式公布的规定为准,会员及投资者必须将其持有的持仓控制在其持仓限额以内,超出的持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仓的持仓,中金所可强行平仓。
合约标的 | 沪深300指数 |
合约乘数 | 每点300元 |
合约价值 | 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
报价单位 | 指数点 |
最小变动价位 | 0.2点 |
合约月份 |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
末交易日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
最大波动限制 |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 |
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12% |
交割方式 | 现金交割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到期月的第3个周五,法定节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同最后交易日 |
手续费 |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
交易代码 | IF |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在决定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您应当了解股指期货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的区别,了解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
首先,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其次,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您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您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您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三、您应当了解我国股票市场尚属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市场波动较为频繁。股指期货市场以股票市场为基础,股指期货价格的波动往往大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此外,股指期货合约标的较大,相应地盈亏金额较大。因此,您的投资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四、股指期货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对您进行的评价,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您的获利保证。
您必须充分理解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所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自己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五、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本《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仅是对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的特别提示,为全面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您在入市交易前,必须同时阅读并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
以上《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证券公司
乙方: 期货公司
依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展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 介绍业务范围
第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二)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介绍业务的报酬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甲方与乙方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乙方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也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 甲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三章 介绍业务规则
第七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与期货交易业务有关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期货交易流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方式和要求、期货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必要的业务单据等资料,并为甲方提供开展介绍业务所必需的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应业务支持。
甲方可以根据开展介绍业务的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有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简历等资料,以备客户咨询。
第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甲方应指定有关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客户交易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乙方也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对前款(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列示。
第十条 甲方在为乙方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乙方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甲方、客户、乙方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乙方也应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注明甲方、乙方、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甲方在开发客户过程中,应当向客户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客户开户审查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甲方设专人负责协助开户及开户审核工作。
甲方应当及时将客户资料提交乙方。乙方在复核甲方提交的客户开户资料无误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为所介绍的客户提供必要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甲乙双方应各自对期货交易涉及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负责,并共同作好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保密工作。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十四条 甲方应告知所介绍客户获取期货交易结算单的渠道或方式,提示客户有义务及时查看,并协助有异议的客户向乙方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甲方协助乙方从事向客户提示风险等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报表等,以便甲方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被监管机关采取限制、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时,应自事发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章 保证金存管
第十七条 客户出入金必须在乙方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客户所指定期货结算账户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 甲方有义务向客户公开乙方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和要求、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等基本情况。
乙方变更或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当在向监管机关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依法向客户披露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第十九条 甲方不得代乙方或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五章 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制度以及双方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明确具体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双方的客户投诉情况的沟通与联络。甲乙双方应将各自的客户投诉方式或渠道对外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本着服务客户、服务合作伙伴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客户投诉;对投诉本方的应及时处理不推诿,对投诉合作对方的应及时移交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对投诉涉及双方的应及时会同处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
第二十三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或双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除有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主张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丧失业务资格或依法不能从事相关业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介绍业务的报酬和相关费用的支付等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介绍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对方或客户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或客户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违反本约定给对方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也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该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报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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