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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规定。
期货经纪公司存入交易所的保证金,已经被合约所占用的为交易保证金;尚未被合约所占用的为结算准备金。结算准备金账户中存入的款项又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保证金,在正常的交易中不准备挪用,是一笔相对固定的款项;二是用于结算划转的可动用保证金。由于结算准备金是尚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对于经纪公司来讲,这种结算准备金相当于对交易所的一种存款,交易所因此应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在一般情况下,交易所对于结算准备金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经纪公司支付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
交易所向经纪公司支付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是通过会员的保证金账户直接划转的。经纪公司根据交易所实际支付的利息数额,借记“应收保证金”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经纪公司对交易所支付的存款利息进行账务处理后,应及时将收到的保证金存款利息从结算准备金账户中转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
举例:在第三季度末,某经纪公司在A交易所存入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为63万元,其中,基础保证金余额40万元,用于正常结算的可用保证金23万元。经纪公司收到交易所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设年利率为1%支付)第三季度利息1500元。
(1)交易所划转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时,经纪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保证金——A交易所1500
贷:财务费用1500
(2)经纪公司将存款利息从保证金账户中转出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500
贷:应收保证金——A交易所1500
股指期货作为国内金融市场的一个创新产品,有其独特的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近日公布了十个相关规则与细则意见征求稿,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交易顺利进行,其中涉及较多的新概念,结算准备金与结算担保金就是其中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这里简单进行比较,提请投资者注意。
与股票全额交易不同,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其中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而交易保证金是已经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举例来说,假如保证金比例为合约价值的10%,一手合约价值100万元,某投资者保证金帐户存入100万元准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此时该投资者结算准备金为100万元,假如某日该投资者买入一手多头合约,不计手续费等其它费用,则该投资者保证金帐户中交易保证金为10万元,而结算准备金为90万元。
在《中金所结算细则》和《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意见征求稿中,中金所对会员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进行了规定,要求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交易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50万元,须以结算会员自有资金缴纳。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
结算担保金的概念与结算准备金完全不同。结算担保金制度作为一种防范违约风险的常用手段,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韩国交易所等国际市场通用。中金所也借鉴了国际通用做法,与目前国内商品期货市场不同,要求部分有实力的机构作为结算会员可以与交易所直接进行结算,而其他不具备结算能力的机构不能直接与交易所结算,而是与签订协议的结算会员进行结算。这样,交易所的会员架构呈金字塔型。为避免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直接向市场扩散,增加市场抵抗风险的财务资源,从而增强市场整体的抗风险能力,保护全体市场参与者的根本利益,中金所采用结算担保金制度。中金所规定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以现金方式缴纳结算担保金。也就是说,结算担保金仅仅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结算会员不得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