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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价是指以科技研究为评价客体,将评价科研机构、人才与科研成果为其主要对象的考量评选的程序。
我国的科技评价活动主要层面是政府部门围绕公共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展开的。上世纪90年代中期,原国家科委率先提出用“第三只眼睛”对政府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等开展独立评估,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部门内部管理决策的需要,以改善和提高公共研发活动的效率和质量。近些年科技部组织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机构、政策等评估活动,为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除政府部门外,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都开展了与自身管理相关的评价活动。
第二个层面是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的学术评价活动,其目的在于繁荣学术空气、鼓励科技创新、激励人才成长,同时也为科研机构内部管理服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发展方向、机构设置、课题分配、成果水平、晋升职称等。
第三个层面的评估活动是面向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决策和公共科技资源使用绩效展开的,我国刚刚开始探索和试点。在国外,这类评价通常由国会组织开展,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为科技评估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
与其他类型的评价活动一样,科技评价具有四种基本功能:
判断功能:评价的基本功能是判断,也就是判断客体所具有的价值及其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在评价中,判断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要作出是否有价值的判断,二是要作出价值的大小和满足程度的判断。
选择功能:选择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要根据主体要求,对若干个客体所具有的价值在满足主体要求的程度进行比较、排出顺序或选择出满足程度最高者。在一些竞争性评选(如院士评选、科技奖励、科技项目招标等)中,评价的选择功能表现得尤为突出。
预测功能:评价的第三个功能就是预测功能,即通过评价活动预测经过某种努力可能获得的价值。例如在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的过程中,都需要利用评价的预测功能,在立项前要预测根据计划中的投资、技术路线、研究团队、研究条件、应用前景等估计,预测原定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在过程评估中也要根据项目已经完成的情况和外部因素变化情况,对项目目标能否实现作出预测。
导向功能:评价是一种管理工具,评价活动的目的不仅仅是描述和判断实践活动的价值,而且也是对被评价者的一种引导,使之向着符合价值主体目标的方向发展。在实践中,管理者常常通过评价活动本身,通过在评价中使用的指标、指标的增删及其权重的选择,向被评价者发出引导性信号。因此,导向功能也是评价活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之一。
作为科技管理的工具时,科技评价最常见的形式有:
科技计划评价(评价对象为项目群,含发散型和收敛型项目群,含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
科技项目评价(评价对象为单个项目,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项目)
科技机构评价(评价对象为各类机构,含机构诊断、绩效、状态评价)
科技政策评价(单项政策、政策组合)
我国在科技评价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但还存在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
近10年来,许多政府部门发布了有关科技评价的管理文件,但由于缺少制度化的安排,文件的执行力和评价的效果并不理想,对于什么时间评价、评价什么、由谁评价,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和报告制度,还缺乏刚性约束,存在较大随意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明确了科技评价的法律地位,但还需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目前的科技评价活动多以政府或单位行政部门为主导,多元化评价主体尚未形成,评价活动还不能全面反映与之相关的社会组织及利益群体的诉求,难以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政府组织的科技评价中,专家大都以个人身份出现,不能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的优势。少数大企业开展的科技评价活动,只限于为本企业内部服务。行业组织在科技评价中还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和作用。社会公众参与科技评价的范围小、机会少,对公共研发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作用还十分有限。
科技评价操作体系不规范,带来了一些导向误区。一是片面追求“打分排名”、“评比评优”,导致评价“过度”、片面追求业绩。二是评价结果与科技人员的工资、职称、住房直接挂钩过多,导致科研活动中的急功近利思想,甚至成为科研不端行为和学术腐败的诱因。三是评价指标盲目套用,简单量化,如过分注重科技人员发表论文的数量和刊物级别,而忽视了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成果转化对社会的贡献。四是行政部门对评价的不当介入过多,影响了科技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建设科技评价体系的过程中,除了要不断规范技术操作体系外,更要注重完善科技评价的组织运行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才能逐步解决科技评价工作中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
科技评价体系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微观层面的规范化操作体系,主要是解决评价在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包括按照不同目的和对象分类建立科技评价的标准和规范、方法和程序、专家库和数据库等。目前,在这个层面上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标准化和系统化还不够,仍需逐步建立评价的信息库、标准库和知识库。中观层面的多元化组织体系,主要是解决评价活动的组织运行问题,包括谁来组织评价、如何组织评价、如何利用评价结果等。要逐步改变以政府为主的单一组织模式,让科学共同体、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众更多地参与进来,并根据各自的功能职责和社会角色,单独或联合开展科技评价活动。宏观层面的制度化保障体系,主要是解决科技评价的法律制度问题,形成法律法规保障机制等。除了政府部门为自身管理作出的制度安排外,各级人大对科技战略规划、重大计划项目的绩效检查和监测评估制度,也应当成为科技评价制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组织研究并发布科技评价的政策方针和评价指南;委托评价机构和专家独立评价科技规划计划、重大专项和创新政策等;推动建立科技评价行业协会,指导其建立科技评价的规范标准,并对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认定、考核和监督等。科学共同体发挥人才荟萃、专业集中的优势,在成果鉴定、职称评定、院士遴选、人才举荐、科技奖励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将科研成果的转化及其效益纳入评价的范畴。让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到公共研发活动的评价中来,发挥其贴近市场的优势。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科技评价活动,体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配套的科技评价实施条例,对科技重大战略决策和重大科技政策进行定期评估和督促落实。增强政府科技评价的职能,从决策、执行和评估功能相对分开的要求出发,在其内部建立评价管理机构。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职能转移、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加强科技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和应用,不断促进科技评价“阳光运行”,使评价活动更加科学、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