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贸易(Copyright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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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贸易又称著作权贸易,是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内的一种基于版权的许可或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贸易行为。[1]
广义:各类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包括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
狭义:通常指涉外或国际版权贸易,主要是作品著作权的引进与输出。[2]
普通贸易:有形的商品;
版权贸易:无形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财产权。可以根据使用作品方式拆分或组合成相应的权利。
例:“中国大陆地区中文翻译出版权”。
出版领域的版权贸易主要涉及的是:翻译权、出版权(含复制权和发行权)和重印权,当前信息网络传播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普通贸易:实物(有形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通过有关商品的购买、运输和交割即可完成交易,买方可对实物自由处置。
版权贸易:无形知识产权的转移,有转让和许可使用等不同贸易方式。要由合同约定是否允许买方向第三方再次转授有关权利。
另外,前者所涉及商品不能再卖给其他人。而后者,货卖多家则是常见的合法行为,也就是权利的非专有许可。或者就不同权利、时间和地域的专有许可。
普通贸易:买卖价格固定,货物交割后便要付清货款,银货两讫;
版权贸易:可以一次性支付,更多的是以版税方式支付。
普通贸易:商品一旦售出,即与卖方无关。
版权贸易:买方所获得的相应权利通常是有期限的。
版权贸易是获得某作品版权或其使用权的一种途径,是按照二瓮的商业条件,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不同的法人或自然人中间进行的针对版权的贸易行为,它包括版权引进和版权输出两个方面。
版权引进是版权贸易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版权贸易,引进适销对路的版权,可为出版社带来丰厚的利润,因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各出版社竞相引进版权,或将引进版权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作为支撑。然而版权引进不能盲目,众多国际国内的因素制约了版权的引进,下面介绍版权引进中需要注意的方面。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版权引进的目的,是为了把外版图书引进到国内,进行生产、销售,使它们为国内的广大读者所接受,因而引进的图书必须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选择适合我国社会需求的图书。
其次,要量力而行。引进版权需要花费大量的外汇,各出版社一定要根据本社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在引进版权的时候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不顾自身实力强行引进,给本社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再次,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要对拟引进版权的经济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进行分析,提高版权引进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避免版权引进的失误。还要考虑到出版社作为文化机构所肩负的使命,在引进版权时要充分考虑其带来的社会效益,要引进先进的文化;促进我国社会健康发展。
(1)获取版权信息。版权信息的获取途径很多,可以通过相关的外文报刊及书目、国际书展、版权代理机构、网络、书评、专家学者的推荐以及各种驻外机构等。充分利用国外一些大的媒体的畅销书排行榜引进图书,也是目前国内一些出版社较常采用的方法。
(2)市场定位及市场调研。出版社引进图书一定要有明确的思路,不能盲目跟风。一般说来,要根据各社的专业特色、发行特长进行引进。在市场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对国外版权信息的搜集和对国内市场情况的调研,再确定购买什么样的版权,选择引进的对象。
(3)明确版权所有者。在确定引进对象以后,便要进一步明确我们所要引进版权的真正拥有者。要搞清楚版权是由作者保留的,还是已经将翻译权委托给出版社,还是版权由版权代理公司处理。由于版权所有者是我们开展版权贸易的合作伙伴,事关版权贸易能否顺利达成,因而在明确版权所有者后要对其进行调查,了解其在版权拥有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独占版权,是否为唯一版权拥有者,其版权的销售状况如何,以及信誉度)。
(4)向版权所有者发出申请函,询问对方该书的版权是否可以授予,并索要样书。同时介绍一下我方的情况,让对方对我方有一定了解与信任。
(5)进行可行性研究。版权所有者若收到我方的申请函,并明确版权可以授予时会给我方寄来样书,同时会明确该图书版权的选择期限,如三个月。我方在选择期限内,一定要对该书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预测,做好版权引进的可行性研究,力求调研准确,报告精确,并据此作出是否引进的决策。
(6)如果决定引进版权,就可以告诉对方我方的购买意图,并要求对方报价。此时可通过版权比较,掌握相近版权的引进价格,为后面的贸易谈判做好准备。
(7)对外谈判与签订合同。
(8)履行合同。
图书版权贸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它担负着文化传播的使命。因此,对外输出版权则承担着向世界彰显本民族文化的重任。目前我国的版权贸易存在严重的贸易逆差,版权引‘进与输出严重失衡,而且国内地区间版权输出的差别也相当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我国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发展不完善,与他国的文化、意识形态存在明显差异。
二是我国的版权输出品种结构单一,多集中在传统文化方面。对出版人来说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何开发适合版权输出的多元化的图书品种,从选题策划开始做准备,这才是解决贸易逆差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是我国的版权输出渠道有待健全。在国外,版权中介机构,如国际版权代理公司在版权贸易中承担着重要角色。我国仅有的20多家版权代理机构却经营不善,最后还是出版社各自为政,独立地与海外出版商或海外版权代理机构进行业务往来,这样既加大了贸易成本,也加大了版权购买方的风险。
此外,还有语言、版权贸易人才缺乏等方面的原因。
对于版权的输出,其原则及程序如下:
一是认真选择可供出口的作品。这些作品不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二是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在版权输出中,要通过签订合理的出口合同,维护我方的经济利益,取得合理的报酬。
三是既要知己,也要知彼,了解引进国(地区)的版权制度及相关法规,选择适当的版权输出方式,保护好输出作品的版权。
版权输出与版权引进是版权贸易问题的两个方面,其基本程序大致相同:
·筛选出可供输出的作品;
·寻找外国出版公司;
·选择出口方式;
·准备对外版权许可或转让的方案;
·进行市场预测;
·就合作出版或许可版权,拟定建议草案;
·确定潜在合作伙伴,对其进行市场和资信状况调查;
·制定选择版权输出受让方的标准;
·选择合适的伙伴,进行正式谈判;
·确定并修改协议草案;
·认真谈判,提供许可或转让。
版权贸易最终都是通过版权合同的法律形式来实现的。在版权合同中规定了版权贸易的两种主要方式:版权许可和版权转让。
版权许可是指版权所有人将其版权经济权利中的某项权利,有偿地授予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使用。在这里,版权许可的权利是作品的使用权。一般说来,版权许可贸易通过发放许可证或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准许被许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某项权利,被许可人对该项权利并没有处置权,原版权所有权并不会发生转移。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版权许可的大致内容,包括作品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以及作品删除、修改权利等。
版权转让是指通过合同买卖版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乃至全部财产权的法律行为。版权转让与版权许可不同,版权转让后原版权中财产权的归属便发生了转移。
目前与我国版权贸易往来比较频繁的国家和地区都准许版权完全转让,我国的新著作权法中也有了关于转让的相应规定。只有极少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版权不可以转让或者只可以部分转让。版权贸易人员,必须了解相关国家对版权贸易限制的规定,以便签订有效的版权贸易合同,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卖绝版权是版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指将版权的某一财产权项或全部财产权在其有效期内、在某一著作权法域内一次性有偿转让。通常这种转让范围是全球性的。除卖绝版权外,其他形式的版权转让贸易受权项、地域和期限的限制。所有的版权转让都应通过合同来约定,并受到法律保护。有些国家还规定版权转让贸易必须登记,否则受让的版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找到版权所有人,这是版权贸易的第一步。实物贸易中当然首先要找到贸易货物的所有权人,然后谈判如何以最低价格购入并利用该货物最大限度地获利;要开展版权贸易,第一步也是去找版权所有人,然后再谈如何从其手里购得其作品的版权,或者是征得其作品在本地的许可使用,或者干脆买断,令其转让作品的版权到自己手里,然后再通过对所获得版权的作品充分开发来获取最大利润。
按照我国的著作权法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中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版权归作者所有,在作品上署名的应当是作者。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的有关规定,在图书版权页上,在符号以及出版年份后的就是版权所有人名称,录音制品的外包装上跟在符号以及出版年份后的是版权所有人名称。
不过作品的版权未必一定在作者手里。英美法系国家中版权不在作者手里的情况很普遍,比如美国的电影公司通常会按照法律将某部畅销小说的版权独家买断,从而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所有人;英国的一些作家会根据法律将自己的作品完全转让给某代理人,从而使代理人可以完全行使该作品版权的经济权利,作者自己只一次性从代理人那里获得高额报酬。我国2001年10月通过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版权可以转让的规定,意味着作品的作者可以依照法律将自己的作品版权卖断给他人,作品使用者也可以买断的方式从作者手里获得其作品版权的独家所有。
另外,版权所有人有时候并不唯一。比如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合作作品的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为共同版权人之一并无权利单独签订版权的许可或者转让合同;又比如演绎作品,即使取得了演绎作品版权人的许可,在取得原作品版权所有人的双重许可前仍不能使用该作品;至于录音制品的复制发行权利许可转让等,还要考虑到该制品权利人之外的原作品版权所有人、表演者等人的权利制约。假使国内某唱片公司想出版发行国外某歌星唱片专辑,不但要取得该唱片公司的授权,还要确认该唱片公司是否可以代行专辑内的词曲作者、演唱者的权利,否则该唱片公司是无权签订许可合同的。
比较版权的许可与转让,获得版权转让当然有一定的有利之处,获得版权转让后,当事人可以独家享有所获得的原版权人全部或部分权利,而许可行为则通常可以是版权所有人一方向多方发放的;获得版权转让后,当事人可以在发现受到侵权时尽快以版权人的身份直接采取诉讼等措施,而仅仅获得许可的当事人是不能享有此种诉讼权利的;在有“著作权可以抵押”的法律规定的国家里,只有获得转让后,才能享有此项抵押权,仅仅获得许可的当事人是无法将还是别人的版权进行抵押的。
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都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版权许可或转让合同,书面合同不仅限于明文规定的格式合同,也可以有各种灵活形式,比如书信往来、传真往来、电子邮件往来等都可以形成版权许可转让合同。由于以其他形式达成版权许可或转让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双方的意思表达不够完整,责任如何承担等规定不细的情况,所以在版权贸易过程中签订正规的明确的版权贸易合同是必要的。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服务贸易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版权贸易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种,属于许可证贸易的范畴。版权贸易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层面,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影响很大,已经成为各国间不可或缺的贸易内容。版权贸易不仅对发达国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与影响也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我们必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认识、研究、重视版权贸易,繁荣新闻出版业,积极参与到世界版权贸易之中去,使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版权贸易的作用从微观的角度来讲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版权贸易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开辟了正规渠道。现实生活中的人天然需要交流,如果没有正规的渠道,那么人们只好求助于非正规的渠道,这样就不可避免损害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而挫伤他们的积极性;而有了正规的渠道,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就会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助于“给天才的创造力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其次,有助于使用者准确高效地寻找和使用自己需要的作品,面对“海量”的作品,在没有准确信息支持的情况下,任何出版机构都会感到无从下手;而在版权贸易的框架中使用者就可以非常容易找到所需的作品并进行迅速广泛的传播。从宏观的角度看,版权贸易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众所周知,每个国家的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作者的创作,创作是首要的因素;与此同时,传播亦是必不可少的,创作与传播是发展文化事业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创作,就没有文学科学艺术成果,传播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米之炊,传播也根本无从谈起;没有传播,作者创作的作品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作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因此,可以说,版权贸易是作品传播的桥梁,也是保护作者权利和鼓励传播的有力手段。
通过引进其他国家的优秀文化成果,可以极大丰富版权输入国家人民的文化生活,使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享有越来越多的文化权利,开阔民众的眼界,了解其他国家的文化,从而促进本国人民与世界其他国家人民的交流。
任何一种优秀的文化传统,只有兼收并蓄,融人世界文化宝库,与时俱进,随着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地扬弃、改造和创新,才能永葆其旺盛的生命力,才能反映鲜活的时代生活,并给其永不枯竭的推动力。开展版权贸易,可以学习、借鉴、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发展、弘扬和丰富版权输入国的文化。同时,也可以把自己国家的优秀文化推向世界,丰富世界的文化宝库,为人类文明和世界文化的发展做m贡献。
版权贸易是一个国家对外文化交流的一部分,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进入21世纪,文化作为人类沟通的最好方式,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文化交流与合作更加显得迫切与重要。加强对外文化交流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促进世界的和平和发展,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世界文化的发展。
开展版权贸易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权利,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
通过版权贸易,版权输入国可以掌握国外重要信息,及时学习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政府建设和财经管理经验,从而加快自己的发展,并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发展。
一、主体不同。版权贸易的主体是著作权的所有者与作品的使用者,合作出版的主体是两个或多个出版单位。
二、客体不同。版权贸易的客体是使用作品的权利,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使用权,合作出版的客体是出版某一作品的版本形式。
三、性质不同。版权贸易是著作权的行使,合作出版行业的行业行为。
四、形式不同。版权贸易是有偿转移权利,合作出版是合伙出书。
从开展活动的地域来说, 版权贸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一国境内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进行的, 一种是在我国与外国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进行的。我们在“ 版权贸易”前加上“ 涉外” 一词, 专指后一种情况。其中包括我国著作权权利人向外国使用人转让著作权著, 也包括外国权利人向我国使用人转让著作权。由于本节所讨论的主要是使用外国人作品的问题, 所以下面主要谈我国使用人在开展涉外版权贸易中, 如何向外国权利人购买著作权, 从而能够合法使用外国人作品的途径。
1.通过我国著作权代理机构进行。
为了开展涉外版权贸易, 解决取得外国作品权利人授权, 合法使用外国作品, 以及把我国优秀作品推介到外国,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 于年月日在京成立了一家“ 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 。该公司是一个非赢利性的民间服务机构, 其主要业务是为国内外作者和其他著作权所有者行使权利, 为使用者获得授权使用作品提供代理服务。在我国加入两个主要国际著作权公约以后, 该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具体业务如下
(1)向国内外作者、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提供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咨询服务
(2)代理国内外的著作权人或作品使用者谈判和签订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
(3)代理国内外著作权人或作品使用者收取或转付著作权使用费
(4)接受委托代理国内外著作权人或作品使用者交涉解决著作权纠纷或进行著作权诉讼
(5)向国内外作品使用者介绍和推荐国内外的优秀作品, 组织国内外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洽谈会
(6)代理国内外著作权人或作品使用者进行其他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事项但涉及著作权法定许可和集体管理的业务除外。
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在成立年的时间里, 为我国著作权使用人取得外国作品权利人授权, 帮助订立涉及版权贸易协议, 进行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目前, 为了适应涉外版权贸易的开展,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 北京、天津、上海及陕西、广东等省、市亦相继成立了自己的省级著作权代理机构。我国著作权使用人出版社、报刊社、表演团体及个人可以委托其代理解决使用外国作品间题。
2.我国著作权使用人亦可以自己出面
直接与外国权利人联系, 取得使用授权。实际上, 我国一些大的出版社, 都设有自己的版权贸易业务部门, 直接与外国权利人洽商购买著作权。在掌握大量准确的信息的基础上, 使用人与权利人直接联系, 进行版权贸易, 可更快捷、更方便、更有效。
3.由学者出面解决著作权间题。
国家版权局的一位官员曾在一篇文章中介绍了一种解决学术译著出版难的途径—“ 学者模式”即由熟悉所属专业领域动态, 具有相当研究水平, 并与外国学术界有着良好关系的学者出面, 与对方谈判解决诸如授权、版税减免、出版资助等间题。这样, 可能较为准确、快速地引进为我国学术界所急需的学术著作, 也有可能缓解由出版社出面, 在授权、版税等间题上的困难。对方从中国的市场、发行量、利润等因素考虑, 往往索价较高, 谈判不易成功。而由我国的专家、学者出面, 由于他们大多与外国作者是同行, 双方原本就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以他们的身份向其介绍我国的国情, 并与之联系取得授权, 这种活动更富于学术交流、文化传播的色彩, 对方往往不仅乐于接受, 而且还常常会设法予以经济上的赞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以求其学术思想在十亿人口的中国得以传播。
1.尽可能采用“ 书面合同” 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属于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除外。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这类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协议要求“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但报刊社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根据以上有关规定, 以图书翻译出版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 订立书面合同就成为强制性的了。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 以后发生纠纷, 我国法律将不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
2.弄清外国作品权利人的情况
跟谁签合同对方是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他是否有权单独向你发出使用许可李这些间题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首先弄清楚。在很多情况下, 权利不是作者, 此时, 作者无权与你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对于一本外国图书来说, 权利人可能比较好确定。在著作权页上, 跟在标志及出版年份后的名称, 就是权利人名称。可能是出版者或某个团体、机构。版权贸易合同就要跟这个真正的权利人签订。当然, 有些国家的出版物上并无著作权标志, 而该作品又显然不在公有领域之内, 这时可依伯尔尼公约第条, 推定在作品上署名之人为作者, 即权利人。
也有这样一种情况, 即准备使用的作品是“ 二次使用” 产生的作品, 如该作品是根据原作法文本翻译的英译本。这时, 就要弄清英译本权利人是否已得到原法文本权利人的授权, 向转译者发出使用许可。
3.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我国著作权第二十四条列举了项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涉外版权贸易的特点和需要, 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对图书出版者来说, 使用外国作品通常要考虑的方式有直接影印出版, 翻译成中文出版, 以精装本或和平装本形式出版, 等等。如果以节选、缩写、编译等形式使用外国作品, 更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因为一些外国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任何变动都十分在意。合同未明确规定的使用方式, 为不许可使用
(2)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 还是非专有使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以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原则性解释精神, 对图书出版者来说,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出版者的使用权是“ 非专有使用权” , 则依法推定所授予的是“ 专有使用权” 。但是在与外国权利人订立合同时, 这项对图书出版者的特别保护, 就可能靠不住, 特别是合同中规定的法院地或仲裁地不在中国的情况, 更难以依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确保自己的优势地位。所以在合同的“ 许可使用性质” 条款中, 还是应写明所授予的是专有使用权, 还是非专有使用权。
(3)明确许可使用的范围。这里所说的“ 范围” , 以图书出版为例, 指的是所出版的中文本, 是简体字本还是繁体字本, 并指作品发行的地域, 是中国大陆地区, 还是包括了港、澳、台。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 图书出版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 使用人一般只取得以简体字本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权利。但是使用外国作品, 合同中只笼统地规定以中文在中国出版发行, 能否把它理解为包括了使用中文简、繁字体, 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发行的权利, 值得认真对待。这个间题应在谈判桌上讲清楚。如果想把翻译出版的图书发行到港、澳、台地区, 经对方许可, 向其支付的使用费中包括了取得这样权利的代价, 就不会出什么问题。如果趁对方糊涂谁能肯定他不是在装糊涂, 故意隐瞒自己意图, 以购买一种权利的代价, 取得使用多种权利的利益, 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4)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涉外版权贸易涉及的至少是两个图家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一旦发行纠纷, 影响重大。如果合同条款规定不细, 就会使纠纷难以尽快解决, 造成不良影响。所以, 这类合同至少还应规定违约责任、“ 非侵权担保” 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法院和仲裁地条款。
对于违约责任, 双方都可能以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作为谈判的基础, 最后双方确定一种都可以接受的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至一百一十五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我国使用人应熟悉这些规定, 在谈判中提出自己解决违约责任的方案。
“ 非侵权担保” 在涉外版权贸易中, 是指外国作品权利人作为许可人一方, 应保证其所许可使用的作品, 不包含侵犯他人著作权及其他民事权利如名誉权、肖像权等的内容。在该条款中还应写明, 如因存在上述内容而引起侵权诉讼, 应由许可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我国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法院地或仲裁地条款, 应尽可能选择在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我国国际贸易促进会设有“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可受理国际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仲裁。
4.进行合同登记
根据国家版权局年月日发布的一份文件, 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图书包括翻译、重印出版, 应与外国作品的权利人签订合同, 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这项举措是为了加强国家对涉外出版活动的行政管理, 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