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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阶段著作权保护的一大特点。
由于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国际上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执法的国家极为罕见。但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司法的力量尚不足以遏止侵犯著作权的盗版活动,因此,法律赋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以及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来建立并维护良好的著作权法治环境十分必要。
为了加强行政管理,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国家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地、州、市也设立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著作权行政管理。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一系列著作权法的配套规章,包括制定并颁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并颁布《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制定并发布《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从而增强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还制定并实施了许多管理办法和措施:
1.制定了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的合同进行登记的规定。各出版单位在复制、出版时,应在报有关部门审查前,将与境外权利人签订的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而强化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增强了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为提高著作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发生著作权归属纠纷和为解决著作权归属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实行了作品自愿登记制度。
3.为有效履行著作权国际公约,保证我国使用单位取得合法授权,避免假授权,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涉外著作权认证制度。
4.制定了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的管理。
5.为加强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复制的管理,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曾联合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
6.有关部门实施的在光盘生产模具上刻蚀片源识别码(SID)、关闭镭射放映厅等,也成为通过行政部门管理著作权的有力措施。
7.1995年发布《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又重新转发了该通知。
8.近几年来,在国家版权局的积极推动和各地版权局的努力之下,全国已成立了近二十家反盗版联盟。
9.2000年3月,国家版权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制作和销售盗版DVD的集中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0.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00年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2001年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2001年6月,国家版权局、公安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销售盗版软件的通告》。2001年8月,国家版权局、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出《关于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11.2003年以来,国家版权局联合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办开展的旨在打击针对网络游戏侵权盗版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