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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制作和使用享有专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1)肖像权具有专属性。肖像权是通过肖像来标志特定公民的标志型人格权,只能由公民个人享有。公民可以拥有和利用自己的肖像并排斥他人的非法侵害。
(2)肖像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
(3)肖像权具有财产性。肖像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可以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价值。公民利用肖像权实现经济利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肖像权从事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制作专有权。肖像制作专有权是一种固有性的权利,是行使其他肖像权内容的前提。肖像权人可以决定是否制作肖像,制作方式,是由自己制作还是由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其肖像。
(2)使用专有权。肖像权人专有使用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以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物质上的利益;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排斥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
(1)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2)擅自利用他人肖像。擅自非法利用他人肖像,就构成侵权。《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规定应视为授权性现范,规定的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
(3)其他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丑化、污损、毁坏肖像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这类行为也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对肖像权使用有所限制,主要包括:新闻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他人肖像,如为舆论监督、为科研和文化教育等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等。
侵害公民肖像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