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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同业拆借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短期资金的不足,票据清算的差额以及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需要。亦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 融通资金的期限一般比较短;
(2) 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是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交易资金主要是该帐户上的多余资金;
(3) 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
(4)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同业拆借可以使商业银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就能满足存款支付的需要。1996年1月3日,我国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并开始试运行。
1.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业同业之间短期资金的拆借市场。各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发生头寸不足或盈余的情况,银行同业间为了互相支持对方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使多余资金产生短期收益,就会自然产生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这种交易活动一般没有固定的场所,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期限按日计算,有1日、2日、5日不等,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期限为120天,期限最短的甚至只有半日。拆借的利息叫“拆息”,其利率由交易双方自定,通常高于银行的筹资成本。拆息变动频繁,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同业拆借每笔交易的数额较大,以适应银行经营活动的需要。日拆一般无抵押品,单凭银行间的信誉。期限较长的拆借常以信用度较高的金融工具为抵押品。
2.短期拆借市场。
短期拆借市场又叫“通知放款”,主要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商)之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形式。
其特点是利率多变,拆借期限不固定,随时可以拆出,随时偿还。交易所经纪人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向银行借款。具体做法是,银行与客户间订立短期拆借协议,规定拆借幅度和担保方式,在幅度内随用随借,担保品多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款人在接到银行还款通知的次日即须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有权出售其担保品。
同业拆借市场最早出现于美国,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按照美国1913年通过的“联邦储备法”的规定,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必须按存款数额的一定比率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而由于清算业务活动和日常收付数额的变化,总会出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多余,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存款准备金多余的银行需要把多余部分运用,以获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又必须设法借入资金以弥补准备金缺口,否则就会因延缴或少缴准备金而受到央行的经济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存款准备金多余和不足的银行,在客观上需要互相调剂。于是,1921年在美国纽约形成了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的准备金头寸为内容的联邦基金市场。
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第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强化了中央银行的作用,相继引入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控制商业银行信用规模的手段,与此相适应,同业拆借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运行与发展过程之后,当今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较之形成之时,无论在交易内容开放程度方面,还是在融资规模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拆借交易不仅仅发生在银行之间,还扩展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从拆借目的看,已不仅仅限于补足存款准备和轧平票据交换头寸,金融机构如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的、临时性的资金短缺,也可进行拆借。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已成为银行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风险较小,许多银行都把短期闲置资金投放于该市场,以利于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那些市场份额有限,承受经营风险能力脆弱的中小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市场作为短期资金经常性运用的场所,力图通过这种作法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利息收入。
同业拆借市场是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活动所形成的市场。同业拆借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备受金融机构及货币当局的重视。可以分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
(1)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
①同业拆借市场最初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调剂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准备金余额。由于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出与流入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影响流出与流入差额的不确定因素千差万别,这使得商业银行不可能时刻保持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上的余额恰好等于法定准备金余额。存款准备余额不足须支付罚息,并且,在出现有利的投资机会,而银行又无法筹集到所需资金时,银行就只有放弃投资机会,或出售资产,收回贷款等;而超额准备又意味着银行有资金闲置,导致利息收入损失;为解决这一困难,头寸多余行和头寸不足行就要进行准备金交易。因此,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在于满足金融机构之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头寸余缺调剂的需要。
②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容量的扩大,证券交易商和政府也加入到同业拆借市场当中来,交易对象也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它还包括商业银行相互之间的存款以及证券交易商和政府所拥有的活期存款。拆借目的除了商业银行满足中央银行提出的准备金要求之外,还包括市场参与人轧平票据交换差额,解决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等目的。
(2)从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个角度来理解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
①同业拆借市场的直接作用在于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三性相统一的经营目标。持有较高比例的现金、同业存款、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储备存款及短期高质量证券资产,虽然可以提高流动性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提款及支付的要求,但同时也会丧失资金增值的机会,导致利润总额的减少。要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支付需求的同时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除了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实现最优的资产期限和种类组合外,还需要有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在内的可供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一旦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临时流动性需求,金融机构可在不必出售那些高盈利性资产情况下,很容易地通过同业拆借市场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来获得流动性。这样,既避免了因流动性不足而可能导致的危机,也不会减少预期的资产收益。
②同业拆借市场的间接作用在于,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通常被当作基准利率,对整个经济活动和宏观调控具有特殊的意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市场特性最活跃,交易量最大。这些特性决定了拆息率非同凡响的意义。同业拆借按日计息,拆息率每天甚至每时每刻都不相同,它的高低灵敏地反映着货币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当它变动时,其他利率也相应发生变化。了解这种关键性利率水平的变动趋势,也就了解了全部利率体系的变化趋势。一般利率通常参照基准利率而定。比如,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是最有代表性的拆息率,它成为伦敦金融市场乃至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关键性利率,许多浮动利率的融资工具在发行时都以该利率作为浮动的依据和参照。又比如,美国纽约的联邦基金市场是国际著名的同业拆借市场,它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的准备头寸为主要内容,美国联邦基金市场利率是美联储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
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193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间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纵向调剂,而不能自由地横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国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新的金融组织格局,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实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施后不久,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即开办了同业拆借业务。不过,由于当时实行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并没有真正广泛地开展起来。1986年1月,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召开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开放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同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参加的资金拆借小市场,武汉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随之相继建立。不久,上海、沈阳、南昌、开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辐射本地区或本经济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到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多层次的,纵横交错的同业拆借网络。
1988年9月,面对社会总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储蓄存款严重滑坡,物价涨幅过猛的严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国家实行了严厉的“双紧”政策,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区的拆借市场甚至关门歇业。到1992年,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全国各地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交易数额节节攀升。1993年7月,针对拆借市场违章拆借行为频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国家开始对拆借市场进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紧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于是,市场交易数额再度萎缩。1995年,为了巩固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的成果,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而使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销其所办的拆借市场。这一措施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6年1月3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时间的筹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
发展阶段
中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是与金融经济改革的脚步相伴随的。1981年中国人民银行就首次提出了开展同业拆借业务,但直到1986年实施金融体制改革,打破了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限制,同业拆借市场才得以真正启动并逐渐发展起来。从1986年至今,中国拆借市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起步阶段
1986年至1991年为中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拆借市场的规模迅速扩大,交易量成倍增加,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措施,拆借市场在不断扩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经营资金拆借业务的机构管理混乱、利率居高不下、利率结构严重不合理、拆借期限不断延长,违反了短期融资的原则等。对此,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指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整顿,对融资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后,拆借市场交易量保持了不断上升的势头。
(2)高速发展阶段
1992年到1995年为中国同业拆借市场高速发展的阶段。各年的成交量逐年上升,但在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同业拆借市场又出现了更为严重的违规现象。大量短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炒买炒卖股票,用于开发区上新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市场机构重复设置,多头对外,变短期资金为长期投资,延长拆借资金期限,提高拆借资金利率。这种混乱状况造成了银行信贷资金大量流失,干扰了宏观金融调控,使国家重点资金需要无法保证,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运营,扰乱了金融秩序。为扭转这一混乱状况,199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拆借市场全面整顿,大大规范了拆借市场的行为。拆借交易量迅速下降,利率明显回落,期限大大缩短,市场秩序逐渐好转。
(3)完善阶段
1996年至今为中国同业拆借市场的逐步完善阶段。1996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启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国的拆借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初建立的统一拆借市场分为两个交易网络,即一一级网络和二级网络。人民银行总行利用上海外汇交易中心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资金拆借屏幕市场。它构成了中国银行问同业拆借的一级网络。一级网络包含了全国15家商业银行总行、全国性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以及35家融资中心(事业法人)。二级网络由35家融资中心为核心所组成,进入该网络交易的是仅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地市级以上的分支机构、当地的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1996年3月1日之后,随着全国35个二级网络与一级网络的连通,同业拆借市场成交量明显跃升。至此,中国统一的短期资金拆借市场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中国同业拆借市场增强了商业银行潜在的流动性能力,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调剂头寸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首选方式。至1997年12月,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一级网络成员共96家,其中商业银行总行16家,城市商业银行45家,融资中心35家。
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决定逐步撤销融资中心。
2002年,人民银行为了加快货币市场的建设,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货币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2007年8月,中国实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全面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监督管理权限等规定。包括:
①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银行类金融机构之外,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获准进入拆借市场。其中,主要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公司共6类。
②放大机构自主权,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简化了期限管理档次。根据《管理办法》,在限额管理上,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总共分为5个档次;而拆借期限针对不同金融机构分为3档,从7天到1年不等。
③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责任等。《企业拆借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同业拆借中心在公布市场信息和统计数据方面的义务,为加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监管体制: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监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