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deposit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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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即: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的一部分存在中央银行里,用于银行间的资金清算和保证客户取款的需要。这部分存款就叫做存款准备金。最简单的说,就是各家银行需要交给人民银行保管的一部分银行吸纳的存款,用以保证将来居民的提款。它有防止商业银行盲目放贷导致银行没有充足资金兑现储户的存款的作用。如果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就意味着吸纳的存款能够放贷出去的越少,间接性的减少了货币的供应量,有可能促使银行提高存贷款利率,以保证能吸纳到更多的存款,贷款能获得收益。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1998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化,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过两次调整,一次是1998年3月将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最近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
我国从1987年起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相对是固定的,由于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稳定,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从最高的17%,逐年下降,超额存款准备金做为一项窗口指导货币政策,使用比法定存款准备金频繁。
由于存款准备金不能被商业银行用于贷款,所以存款准备金数额的大小可以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资金放贷规模的大小,及市场上流动资金的数量。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被商业银行用作一种宏观调控的工具,利用这个工具,就可以控制市场上资金的数量,从而对一个国家的经济产生影响。 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7%,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7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3万元。也就是储户的存款总额的7%是不在市场上流通的,放在中央银行。如果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就是冻结在中央银行的资金增加,市场货币进一步减少。一般会导致货币购买力上升,可以抑制通胀。
中央银行为了防范商业银行的支付风险,要求商业银行按存款余额的一定比率上交中央银行的风险准备金。预防出现可能的储户集中取款,银行无法支付,产生银行信用危机,进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
主要影响:
1、银行:由于资金减少,贷款利润会减少,这对于目前仍然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的业绩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会催促银行更快向其他利润来源跟进,比如零售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这样也会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稳定性和盈利性。还有可能高息揽储,即提高利率以吸引资金存入银行,增加可以运作的资金。
2、企业:资金紧张,银行会更加慎重选择贷款对象,倾向于规模大、盈利能力强、风险小的大企业,这会给一部分非常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和很多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造成一定影响。这时候负债经营的企业是最难过的,上市公司若需要资金很可能增发股票或不派发股利。
3、股市:影响非常有限,幅度比预期低,而且就目前大部分银行的资金来说,都还比较充裕,这个比例对其贷款业务能力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市场很早就已经预期到人民银行的紧缩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经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时的瞬间反映一下而已。上市公司会出现融资困难,可能增发股票,股票得不到股利。(还要看政策对于银行融资的影响大小)
4、基金:没什么直接影响,国内的基金参与的市场都是只能单方向(做多)操作获利的,随基金所参与的市场的波动而波动。
5、期货:短期有利空影响,对一些商品期货会有较大利空影响。因为货币少了,所以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会增强,所以期货会利空。我国目前还未有这种类型的金融期货,所以基本上影响不大。
6、存款:银行会加大力度推陈出新吸引存款,对于老百姓而言,存钱的是爷爷,银行会很欢迎;贷款的是孙子,因为银行可操作资金减少,会很惜贷。存在银行里的资金收益会提高些。
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效果:
第一,可以将金融机构分散保管的准备金集中起来,防止存款人集中、大量挤提存款而导致支付能力削弱,对经济金融产生破坏性影响,保证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金融业的稳定;
第二,用于调节和控制金融机构的信用创造能力和贷款规模,控制货币供应量;
第三,增强中央银行资金实力,使中央银行不仅有政治实力,还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
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局限性:中央银行难于确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时机和幅度,商业银行难于迅速调整准备金数额以符合提高的法定限额,如果少量的超额准备金难以应付,会使商业银行资金周转不灵,因此,这一工具是一件威力巨大但不能经常使用的武器。
存款准备金比率是商业银行缴存准备金的比率。
存款准备金利率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的利率。因为准备金对于商业银行是资产,对于中央银行是负债。负债付息,资产收息。所以,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交准备金,中央银行是要向商业银行付利息的。
一般情况下,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支付的存款准备金利率,要高于商业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发放贷款,全部以存款准备金方式交给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一样有利息收入。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括两部分,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率,目前为6%,即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必须把存款的6%上存中央银行,与法定存款准备率对应的准备金就是法定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准备金叫做超额准备金(国内习惯于称其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率(国内常称之为备付率)。超额准备金的大小和超额准备率的高低由商业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中央银行透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库存现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总额 超额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透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率统一调整为10%。
1987年和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也为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两次上调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987年从10%上调为12%,1988年9月进一步上调为13%。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
我国的法定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一般存款帐户,统称备付金存款帐户,用于资金收付。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备付率做了具体规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家银行经营的特点重新确定了备付率,工行、中行不低于6%,建行、交行不低于5%,农行不低于7%。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法定存款准备率从13%下调到8%,超额准备金及超额准备率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1999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1月2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
从2003年9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6%调高至7%。
从2004年4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存款准备金率历次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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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 时间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幅度 | 备注 |
52 | 2016年3月1日[1] | (大型金融机构)17.00% | 16.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3.50% | 13.00% | ↓0.5 | 以保持金融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 ||
51 | 2015年10月24日[2] | (大型金融机构)17.50% | 17.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4.00% | 13.50% | ↓0.5 | 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 ||
50 | 2015年09月06日[3] | (大型金融机构)18.00% | 17.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4.50% | 14.00% | ↓0.5 | 额外下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鼓励其发挥好扩大消费的作用。 | ||
49 | 2015年06月28日[4] | (大型金融机构)18.50% | 18.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5.00% | 14.50% | ↓0.5 | 降低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进一步鼓励其发挥好提高企业资金运用效率的作用。 | ||
48 | 2015年04月20日[5] | (大型金融机构)19.50% | 18.50% | ↓1 | |
(中小金融机构)16.00% | 15.00% | ↓1 | 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 | ||
47 | 2015年02月04日[6] | (大型金融机构)20.00% | 19.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6.50% | 16.00% | ↓0.5 | |||
46 | 2012年05月18日[7] | (大型金融机构)20.50% | 20.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7.00% | 16.50% | ↓0.5 | |||
45 | 2012年02月24日[8] | (大型金融机构)21.00% | 20.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7.50% | 17.00% | ↓0.5 | |||
44 | 2011年12月5日[9] | (大型金融机构)21.50% | 21.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8.00% | 17.50% | ↓0.5 | |||
43 | 2011年6月20日[10] | (大型金融机构)21.00% | 21.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7.50% | 18.00% | ↑0.5 | |||
42 | 2011年5月18日[11] | (大型金融机构)20.50% | 21.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7.00% | 17.50% | ↑0.5 | |||
41 | 2011年4月21日[12] | (大型金融机构)20.00% | 20.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6.50% | 17.00% | ↑0.5 | |||
40 | 2011年3月25日[13] | (大型金融机构)19.50% | 20.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6.00% | 16.50% | ↑0.5 | |||
39 | 2011年2月24日[14] | (大型金融机构)19.00% | 19.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5.50% | 16.00% | ↑0.5 | |||
38 | 2011年1月20日[15] | (大型金融机构)18.50% | 19.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5.00% | 15.50% | ↑0.5 | |||
37 | 2010年12月20日[16] | (大型金融机构)18.00% | 18.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4.50% | 15.00% | ↑0.5 | |||
36 | 2010年11月29日[17] | (大型金融机构)17.50% | 18.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4.00% | 14.50% | ↑0.5 | |||
35 | 2010年11月16日[18] | (大型金融机构)17.00% | 17.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3.50% | 14.00% | ↑0.5 | |||
34 | 2010年5月10日[19] | (大型金融机构)16.50% | 17.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3.50% | 不调整 | - | |||
33 | 2010年2月25日[20] | (大型金融机构)16.00% | 16.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3.50% | 不调整 | - | 为加大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 ||
32 | 2010年1月18日[21] | (大型金融机构)15.5% | 16% | ↑0.5% | |
(中小型金融机构)13.5% | 不调整 | - | 为增强支农资金实力,支持春耕备耕,农村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 ||
31 | 2008年12月25日[22] | (大型金融机构)16% | 15.5% | ↓0.5% | |
(中小型金融机构)14% | 13.5% | ↓0.5% | |||
30 | 2008年12月05日[22] | (大型金融机构)17% | 16% | ↓1% | 下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
(中小型金融机构)16% | 14% | ↓2%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2月5日起,下调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 | ||
29 | 2008年10月15日[22] | (大型金融机构)17.5% | 17% | ↓0.5% | |
(中小型金融机构)16.5% | 16% | ↓0.5% | |||
28 | 2008年9月25日[22] | (大型金融机构)17.50% | 不调整 | - | 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 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 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 |
(中小型金融机构)17.5% | 16.5% | ↓1% | |||
27 | 2008年06月25日[22] | 17% | 17.5% | ↑0.5% | 汶州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
26 | 2008年06月15日[22] | 16.5% | 17% | ↑0.5% | 汶州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
25 | 2008年05月20日[22] | 16% | 16.5% | ↑0.5% | |
24 | 2008年4月25日[22] | 15.5% | 16% | ↑0.5% | |
23 | 2008年03月25日[22] | 15% | 15.5% | ↑0.5% | |
22 | 2008年01月25日[22] | 14.5% | 15% | ↑0.5% | |
21 | 2007年12月25日[23] | 13.5% | 14.5% | ↑1% | |
20 | 2007年11月10日[23] | 13% | 13.5% | ↑0.5% | |
19 | 2007年10月25日[23] | 12.5% | 13% | ↑0.5% | |
18 | 2007年09月25日[23] | 12% | 12.5% | ↑0.5% | |
17 | 2007年08月15日[23] | 11.5% | 12% | ↑0.5% | |
16 | 2007年06月05日[23] | 11% | 11.5% | ↑0.5% | |
15 | 2007年05月15日[23] | 10.5% | 11% | ↑0.5% | |
14 | 2007年04月16日[23] | 10% | 10.5% | ↑0.5% | |
13 | 2007年02月25日[23] | 9.5% | 10% | ↑0.5% | |
12 | 2007年01月05日[23] | 9% | 9.5% | ↑0.5% | |
11 | 2006年11月15日[24] | 8.5% | 9% | ↑0.5% | |
10 | 2006年08月15日[24] | 8% | 8.5% | ↑0.5% | |
9 | 2006年07月05日[24] | 7.5% | 8% | ↑0.5% | |
8 | 2004年04月25日 | 7% | 7.5% | ↑0.5% | 并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
7 | 2003年09月21日 | 6% | 7% | ↑1% | |
6 | 1999年11月21日 | 8% | 6% | ↓2% | |
5 | 1998年03月21日 | 13% | 8% | ↓5% | |
4 | 1988年9月 | 12% | 13% | ↑1% | |
3 | 1987年 | 10% | 12% | ↑2% | |
2 | 1985年 | 央行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10% | |||
1 | 1984年 | 央行按存款种类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企业存款20%,农村存款25%,储蓄存款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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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准备金,以备存户提款的需要。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从法律上约束金融机构留足准备金,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存款不致因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变化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
二是保证金融机构之间的正常清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须通过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存款准备金可用于清算,由中央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有利于社会资金的顺畅周转和金融机构资金的有效运用。
三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会相应增加,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防止通货紧缩。反之,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减少,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会相应减少,有利于控制经济过热和治理通货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