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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拆借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法规,违背调剂资金余缺、弥补头寸不足的同业资金拆借宗旨,利用资金拆借渠道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管理,大量转移信贷资金去炒房地产、炒股票、办公司,或用于地方财政开支搞开发区、上新项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变短期资金为长期资金,延长拆借资金期限等。因此,拆借不同于借用。如果违章拆借资金,符合法律规定的挪用公款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样应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拆借主要有:
一是通过同业和系统内往来科目发放贷款,使超信贷规模行为隐蔽化。如把拆入的资金转到委托存款科目,再通过委托贷款科目,将贷款发放出去;把发放给企业的贷款直接通过同业拆出反映;把发放给企业的贷款转拆给信用社发放;甚至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等,从而增加了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影响了稳定货币目标的实现。
二是市场拆借利率大大超过法定利率的限幅。中国人民银行在《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同业拆借利率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最高限幅,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现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拆借利率的最高上限是月息7.56%。今年初以来有的地方同业拆借利率出现了陡涨现象。10天以内同业拆出的最高利率达到8.4%,11天至1个月的最高利率达10.2%,1至4个月的利率竟12.9%。
三是财务收入被截留转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各项财务收入包括贷款利息和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都要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准截留或作其它帐务处理。但有的地方在同业拆借中截留转移收入。拆出行在业务处理上将利息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规定利率,这部分利息收入进财务大帐,另一部分则以手续费或劳务费的名义列在帐外收入;但拆入行则将这两部分之处全部放在同业往来利息中支出中列支。这种截留利润,化公为私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