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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市场是指在市场中大面积流通的或是对市场经济起决定性作用的商品(影响我们日常生活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比如:农产品类、工业产品类等等)。
目前,根据我国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在对外开放领域已取得不同程度进展。但作为金融行业的期货业在对外开放方面进展较小。2004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期货公司是金融领域中唯一被列入“外商禁止的投资目录”的金融机构。2007年11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期货公司仍被列入“限制目录”。对外开放包含两层意思,一为开放期货市场,即国外的贸易商、投机商可参与中国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和投机;二为开放期货行业,即国外资金、公司可参股、组建期货公司参与市场。
1.经济发展推动大宗商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
中国经济经历30年高速增长后,初步奠定了主要工业制造国地位,成为世界上主要的贸易国。目前,中国是世界上主要的工业品出VI国、原料进口国,但中国缺乏国际商品价格定价权,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没有世界性的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而世界主要商品的价格,包括原油、金属及农产品等,都以主要商品期货价格为基准。纽约商品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及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分别是这些大宗商品的定价中心。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宗商品类衍生品市场的改革、开放,对于中国企业的经营风险管理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宏观经济的发展,使对外开放中国商品市场成为必须:
第一,目前大宗商品的主要贸易商由于市场准入限制不能进入中国市场,因而中国的大宗商品贸易套期保值多数是在外国市场形成的。市场开放之后,中国市场也可以作为国际贸易的套期保值市场。
第二,开放现有商品衍生品市场有助于改善市场交易者结构。目前中国商品期货市场的投机者占有较大比重,原因在于套期保值交易较少。国际套期保值者的引入有利于降低价格的投机成分,提升商品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
第三,市场开放有助于培育中国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我国企业在内部风险管理方面有不少不足,鼓励企业参与开放型的衍生品交易有利于推进企业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第四,开放商品衍生品市场有利于提升中国价格的世界影响力。中国商品期货交易量已经居世界前列,但是由于市场封闭,对国际贸易价格影响有限。市场开放有助于提升中国市场的国际地位,为中国争取更好的贸易价格条件。
具体而言,应当允许国际大宗商品贸易商经过中国监管机构的允许,在中国开展有限制的套期保值交易。目前中国不少大宗商品国际交易的价格是跟踪国际期货市场价格的。譬如,不少大豆贸易采用的合同价格是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期货价格加上一定升贴水。相应地,这些交易的套期保值操作也是在国际市场上完成的。如果能够鼓励国际贸易商进人中国开展套期保值交易,中国期货市场的价格在现货贸易中的地位将会逐步提升,从而提升中国期货市场的全球定价能力。
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任何外国投资者或者公司都不可以直接在中国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但是,可依据一些规定,从其他路径进入中国期货市场。方法之一是建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并用它来申请成为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但是,外国投资者不得设立专门在中国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一个主营业务,如制造、服务或者咨询等。在实践中,只有当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与某一具体期货品种相关时,中国交易所与期货经纪公司才会接受该外商投资企业成为交易所会员和期货公司客户。目前这种做法的关键法律障碍是,一家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允许将其外币资本金兑换成人民币,并去进行期货交易。方法之二是依据200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地区的金融公司可以和中方合作伙伴建立期货经纪合资公司,最多可获得49%的股份。即在香港或澳门设立了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可以投资中国期货公司。在实际运作中,目前已设立三家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在中国享受国民待遇,在中国进行合法交易。但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并不容易,需要有一家已经在香港或澳门运营一段时间的子公司。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中国期货市场仍然难以进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大宗商品市场的进一步延伸,中国大宗商品市场亦将会迎来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国外投资者和套期保值者,从而更利于中国企业、投资者从市场管理风险、分享收益。总之,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大宗商品市场将逐步开放,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有效地联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大宗商品的深度和广度。外资进入中国期货市场的合法路径将会更宽更广,促进市场高效、公平运转。
1.国外大宗商品监管——趋于更加审慎
(1)美国大宗商品监管——趋于更加审慎。2000年,美国国会放弃了对衍生品行业的监管,从而使该行业自2000年以来规模扩大了将近7倍,成长为一个规模达592万亿美元的市场。2008年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使美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暴露无疑。2008年10月7日,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收购并建立拥有结算、交易机制的电子平台,将次贷核心产品信用违约互换(CDS)从场外收回场内。美国政府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标志着更为审慎的大宗商品监管时代拉开了序幕。2009年6月17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可能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第二部分“建立对金融市场的综合性监管”中提出了金融衍生品监管的若干指导意见。
第一,对于包括信用违约互换(CDS)的所有场外衍生品,改革方案要求建立广泛的综合性监管。为了涵盖系统性风险,要求修订商品交易所法(CommoditiesEx-changeAct,CEA)和证券法,规定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都通过受监管的共同对手方(CentralCounterparties,CCP)进行交易。为使这些措施有效,监管者还将规定CCP执行应付保证金及其他必要的风险控制,而定制化的场外衍生品不能被当做规避CCP的手段。鼓励机构更多地在交易所而非场外市场交易衍生品。第二,方案要求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商执行更保守、更高的资本金标准。同时所有场外衍生品都将被实施跟踪记录和报告要求。无论是通过CCP的清算标准化交易或受监管交易商的定制化交易,都必须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监会(SEC)等监管机构提交报告。
CCP和交易商应对公众开放未平仓头寸和交易量的汇总数据,并向监管机构提供与每个单一交易对手交易和头寸的机密数据。第三,方案要求推进期货和证券监管的一致化,改变衍生品被不同的、甚至是监管理念和执行法规相冲突的监管机构所监管的格局。第四,要求联邦储备承担起对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及相关活动进行持续性监督的责任。联邦储备有权从这些系统收集信息,并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定期执行评估。
作为回报,联邦储备向这些系统提供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账户、金融服务和贴现窗口服务,以使它们在紧急时获得流动性,防止市场恐慌。奥巴马的这一方案是美国自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改革方案。其中衍生品监管部分主要由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共同负责。对此方案,经济学者、专家和市场人士普遍存在两派意见,支持者认为强化监管有利于金融业的长远发展,反对者认为方案仍不完善,同时存在监管过度的嫌疑。奥巴马希望监管改革计划能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但美国媒体预计,法案的出台以及最终实施时问,有可能被推迟至2010年。这取决于多方利益集团的博弈。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可能会导致分歧和矛盾。
(2)欧盟衍生品监管的发展趋势——宏观与微观谨慎监管。
欧洲的金融衍生品监管部门强调,新的监管框架仍应保持衍生品市场的供应,未来增长的场外衍生工具依赖于开辟新的全球市场。新的监管框架必须没有“盲点”,所有市场参与者和金融衍生产品都应受到监督和管理。为了应对未来金融衍生品行业对金融稳定性的挑战,欧盟领导人决定:
第一,设立一个由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性危机委员会(ESRB).负责监控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的系统性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提出建议。
第二,宏观谨慎监管——成立欧洲系统风险理事会(ESRC),监管和评估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风险。欧洲系统风险理事会将会对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提供预警,并在需要的时候为处理风险提供指导,以解决金融体系中有关复杂的、关联的及跨部门的系统风险的监管难题。
第三,微观谨慎监管——建立欧洲金融监管机构体系(ESFS)。该体系是一个对个体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包括一个与欧洲所有的监管当局共同合作的国家金融监管网络。欧洲金融监管机构体系是建立在共同分担、相互强化责任的基础之上的,它将各成员国自身的监管机构团结起来,执行整个欧洲层面的具体任务,并通过确保东道国监管机构在维护金融稳定和投资者保护政策方面有适当的发言权,使跨边境金融风险更有效地得到解决。
2.监管一体化——国内外监管的共同趋势
(1)国际监管一体化。
国际监管一体化不仅指修正各个体国之内不同监管机构的多头管理带来的低效和漏洞,还包括各国之间的监管合作。可以想见,只要存在不同的监管主体,疏漏就一定会存在。这就更加需要各国政府通过国内外的沟通、协调和改革,通力合作,尽量减少在不同的监管标准之间“套利”的可能性。考虑到经济安全问题,目前各国仍主要以依据国内法进行监管为主。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风险,必须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大宗商品衍生品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2009年3月6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呼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间全球监管体系,大幅拓宽监管的范围,对大型对冲基金、私人资本和自身失误会导致全球经济重大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建议各国政府采用“适用于各国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协调各国政府救市的方式和时机,以及如何分担跨国运营的主要机构的损失。但是,大宗商品衍生品国际合作监管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
第一,各国衍生品监管模式各不相同,标准很难统一;第二,各国的出发点和利益点不一样;第三,各国监管体系在不断演进,自己本国内部的监管机构还存在大量整合问题。因此,想要建立健全的衍生品监管的国际合作体系尚待时日。目前看来,尽管在国际上建立全球或者区域性的统一监管组织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各国监管机构都在努力通过国际多边组织等,共同推进适应新的市场环境的监管原则,加强监管合作和监管信息的共享。危机预警系统、对冲基金监管、国际机构的跨境活动都将是未来一个时期国际监管合作的重点。
(2)国内监管一体化。
目前我国发展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的主要顾虑是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一方面,监管机构对衍生品市场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经验;另一方面,市场参与者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在市场发展的同时,如果监管缺位,将可能发生灾难性的后果。中国在1993~1998年问发生的多起商品期货风险事件都验证了这一点。完善衍生品市场监管应该是发展衍生品市场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的衍生品监管体制相对分散。众多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战略规划共识。改革监管体制,建立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机构是可行的方案。统一的监管体系将能对衍生品市场提出完整的发展规划,能够对市场参与者进行有效的监管,避免隶属不同监管机构的市场参与者进入不同市场时可能发生的监管缺位或者过度监管。遗憾的是,实现这一目标可能需要漫长的立法过程。可行的方案就是在现行市场分块监管的背景下,通过部门问协调机构来共同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这样能在发展市场的前提下,进行相对有效的监管。更加审慎和一体化的监管将有效地规范、发展大宗商品市场,为机构投资者将大宗商品纳入资产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与条件。
大宗商品市场的主要功用是给现货市场经营者提供对冲的机会。现货市场的供求越是波动,期货市场的交投就越是活跃。现货市场的供求越是平衡,期货市场的交投就越是平淡。在极端的情形下,有些大宗商品期货的市场会被取消。例如,美国商品期货市场在一九八四年以前曾有夹板期货的买卖;一九八三年以前曾有冻鸡期货的买卖;一九八一年以前曾有鸡蛋期货的买卖:一九七九年以前曾有马铃薯期货的买卖。现在这些商品市场都已经消失了。可见大宗商品期货市场会受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有生有灭。近年来,金融投资活动快速增长。期权买卖的出现,投资组合的理论和跨市场对冲保值活动不仅把全球同类的大宗商品市场连接起来,更把各种市场连接起来。大宗商品期货买卖者也不再限于业内人士。机构投资者会把它们作为分散投资的对象,借以稳定投资组合的收益。这样就增加了大宗商品市场的深度,方便业内人士的对冲保值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