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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接投资管制是指国家政府及相关机构(甚至包括国际性管理组织)为了保护跨国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为了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收支平衡及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依照相关法规制度并采取相关政策措施,对跨国投资及相关交易活动所实施的规范和管制。
1.国际信贷投资管制的内容
(1)国际信贷主体管制
国际信贷主体指国际信贷的当事人,即贷款人和借款人。国际信贷的当事人有多种类型,首先可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其次居民和非居民又可分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两类,即总共可分为居民金融机构(含银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居民非金融机构(含政府、政府机构、企业、团体、个人)、非居民金融机构、非居民非金融机构四类。各国金融当局根据国际信贷主体的不同,分别实施宽严不同的管制措施。大体上讲,一国金融当局对居民非金融机构的管制,要比对居民金融机构的管制严。一国金融当局不能直接对非居民金融机构和非居民非金融机构的国际信贷活动实施管制,而是通过对居民国际信贷主体的管制以限制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贷款或从居民处获得融资。
(2)国际信贷客体管制
国际信贷客体指国际信贷使用的货币,有本币、外币、官方复合货币三类。各国金融当局根据货币种类的不同,分别实施宽严不同的管制措施。各国金融当局对以本币承做的国际信贷的管制较严,究其原因,一则担心资本外流而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再则担心资本流入会加剧通货膨胀。各国金融当局对以外币承做的国际信贷的管制较松。但根据外币币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流通状况、汇率风险大小,对不同外币的国际信贷实行宽严不同的管制。一般对国际流通范围广、汇率坚挺、汇率风险小的外币实行较宽松的国际信贷管制。各国国际收支状况的不同,决定其对外币国际信贷的不同流向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逆差国限制本国对外贷款,而鼓励外国对内贷款;顺差国则反其道而行之。官方复合货币是由国际经济机构创立的、适用于成员国问的记账和支付的结算单位,例如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1999年欧洲货币单位已由欧元所代替。以官方复合货币承做的官方国际信贷,受国际机构协定的约束。
(3)国际信贷管制的具体措施
国际信贷管制的具体措施指国际信贷的各项信贷条件。各国对国际信贷管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主要管制措施:
①逐笔授权制。逐笔授权制指每笔国际信贷交易均需经金融当局批准的制度。这一制度有两种方式:一是事前批准制,指每笔国际信贷交易均需经金融当局审查后正式批准。二是自动批准制,指国际信贷交易的申报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获得自动批准,无需明示授权。各国金融当局根据国际贷款种类、用途、币种的不同,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管制。一般对中长期国际信贷的条件要求较宽,对短期国际信贷则限制较多,批准程序较复杂,因前者期限长,后果易于预见,若出现问题,金融当局能做出反应;而后者流动迅速,难以控制,可能对金融市场形成压力,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执行;对特定用途的国际信贷优先考虑批准,对其他用途的国际信贷则从严掌握批准;对本币贷款和外币贷款,以及对不同币种的外币贷款,均分别以不同的宽严程度掌握批准。
②贷款金额管制。贷款金额管制有两种形式,’一是本国对外贷款金额管制。包括规定免批准限额,若超过限额需要经金融当局批准,以及规定一个贷款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年)对外国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额;二是外国对内贷款金额管制。又包括三种方式,即规定免批准限额、规定最高限额和规定最低限额。
③贷款利率管制。具体有两种形式:。是规定兔批准利率限度,若超过该利率限度,需经金融当局批准;二是规定最高利率,一般适用于外国对内贷款。
④贷款期限管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是规定免限制期限,若超过此期限则受管制;二是规定贷款最低期限和最高期限。其中,前者适用于外国对内贷款,以限制外国短期资本的流入;而后者适用于本国的对外贷款。
⑤最低准备金要求。各国金融当局通过此措施增大本国借款人的筹资成本或减少借款使用率,迸而限制外国对内贷款的规模。具体有三种方式:一是借款人应将借款的一定比例无息存人中央银行,以减少国际资本流动;二是借款人应将借款的一定比例无息存入其他银行;三是借款人应将借款的一部分有息、强制性地存人中央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
⑥银行头寸的管制。银行头寸的管制影响银行对外债权债务结构,从而影响国际信贷的规模和流向。1银行头寸的管制具体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银行毛头寸(指银行未轧平的总资产或总负债)的管制。毛头寸含银行毛对外头寸和银行毛外币头寸。有的国家根据银行毛外币债务状况确定银行从国外借款的最高限额;二是银行净头寸(指银行已轧平后的资产余额或负债余额)的管制。净头寸含银行净对外头寸和银行净外币头寸。有的国家要求银行将净对外头寸限制在银行资本和公积金的一定比例上,有的国家则要求银行每日均需轧平所有可兑换货币的头寸。
⑦国际信贷通过自由外汇市场办理。有的国家设有双重外汇市场,即官方外汇市场和自由外汇市场,并规定经常项目收支通过官方外汇市场办理,资本项目(含国际信贷)交易则通过自由外汇市场办理。自由外汇市场上外汇汇率受供求状况影响而涨跌,引起贷款成本的升降,从而影响国际信贷的规模和结构。
2.国际证券投资管制的内容
由于国际间接投资主要是国际证券投资,而国际证券投资对一国的经济影响很大,所以各国通常都会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对国际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进行相关约束,以减少国际证券对本国证券市场及经济的不利影响。具体来讲,国际证券投资管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国际证券发行管制
①证券发行人的母国对国际证券发行的管制。由于国际证券的发行不仅对东道国的经济有影响,也会对母国的国际收支、资本市场稳定等有很大影响,因此,国炀{证券发行人在发行国际证券时都必须得到本国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如中央银行或证券委员会等的审查批准。母国通常会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的具体情况,对发行者发行的数量、税收水平以及耐率水平(国际债券)等内容进行审批。
②证券发行的东道国对国际证券发行的管制。国际证券发行对东道国的资本市场和经济都有一定的影响,所以东道国通常也会对国际证券的发行进行管制。管制主要涉及对证券发行的批准制度和证券发行披露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两种制度从本质上讲有较大区别:
证券发行批准制度是指在东道国证券市场发行国际证券时,证券发行人必须事先获得东道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将证券发行事宜通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东道国发行制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注册制和审批制。例如,美国实行的是注册制,所以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
证券发行披露制度一般要求发行者必须遵守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法律责成证券发行者负有公开说明义务,必须按法定方式,将与所发行的证券有关的文件内容真实地公之予众,发行者如果没有按相关要求,所公布的内容如有遗漏或有虚假,发行者则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发行者在发行证券前必须按要求向证券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证券发行的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公布证券发行相关信息的重要手段。公开说明书因东道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如美国的公开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为:发行日期、注册人、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特殊危险、证券管理委员会是否认可此证券,及对其真实性表示的意见;是否为证券交易法上的上市公司,所上市的交易所、对股东报告的性质;是否包括经签证的财务报告,文件的引用,是否进行稳定股价的行为;摘要资料,说明危险因素及盈利对固定负担的比率、特定风险因素包括新开业、过去未获利、财务状况、过去无市场的事实、过去五年有关比率的讨论;发行证券所得款项的用途、发行价格、投资人每股权益的稀释、发行分配计划、有关注册人的资料,包括所经营事业的陈述、财产说明、法律诉讼案件的说明、股票市价、股利及其他服务事项、符合法定的财务报告、特定财务资料等。
证券发行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在规定的日期向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提供定期报告以及发生重大变故的临时报告,以备投资者查询。
(2)国际证券流通管制
在证券流通过程中,通常各国也要求公开影响该证券的相关信息,并有相关法规进行约束。现以美国为例来说明。在美国,SEC规定外国公司必须将其一般业务的发展情况及时公开。同时如果产生公司的并购,及重大资产买卖等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的相关信息,也应该及时披露。在法律诉讼方面,外国公司必须公开母公司及子公司与官方牵涉的重要来决的法律诉讼,如果诉讼涉及赔偿,当其金额超过外国私人发行者及子公司流动资产总和的10%时,必须进行公开。在控制权方面,必须公开说明其是否直接或间接为另外一家公司或外国政府控制,如果是,则必须提供相关情况,拥有10%以上任何外国私人发行者,有投票权证券的个人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对于商级职员和董事,对其拥有的每一级证券的累计数量实行财务公开,同时还需要摘要说明任何在将来导致外国发行者的控制权变动的协议。在税收方面,外国发行者必须要描述与美国证券持有人有关的各种税收,美国的证券持有人除必须受制于发行者本国现有法律规定外,还必须服从发行者与美国两国间签订的共同税收条约。而在财务报告方面,外国发行者必须以母国货币建立财务报表,建立财务报表所用货币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显示。必须公布已审计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3)对证券商管制
这就是对欲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经营商和经纪商进行资格认证,通过一定的资格认证和审批条件(如注册资本额的最低限制、交纳保证金额限制、从业人员知识水平、从业能力的要求、财务责任和权利义务的规定等)的约束,保证合格的证券经营商和经纪商入市经营和提供中介服务。
(4)对做市商管制
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两种形式的做市商制度,一种是以纳斯达克市场为代表的多元制做市商制度,另一种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特许制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是多元制做市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做市。在纳斯达克市场中目前共有约500多个做市商,全部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会员公司担任。按现行规定,凡是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股票,至少要有四家做市商共同为其做市,以限制垄断价格的行为出现,并保证市场有足够的流动性。
纽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属于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场中的做市商必须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并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专业会员。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场中有400多个专业会员,每一个专业会员负责几只或几十只股票的做市,但一只股票只有一个专业会员为其做市。
与纳斯达克市场相比,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一只股票只能由一个特许做市商做市,可以看做垄断做市商。第二,客户订单不通过特许交易商而在经纪商之间直接进行交易。特许交易商必须和经纪商进行价格竞争。第三,特许交易商有责任保持市场“公平有序”。
1.法律手段
当今各国政府都授权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由金融当局依法对国际信贷投资和证券投资实施管制。涉及国际信贷和证券投资管制的法律主要有:①商业银行法,以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格、业务范围、贷款种类、金额、利率、存款准备金等;②外汇管制法,以规定国际信贷的当事人、程序、种类、金额、期限、偿还方式等;③证券(交易)法,以规定证券发行机构、证券交易(组织管理)机构和证券经营投资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等方面的准入资格、业务范围、种类及管理方式等;④公司法,以规定内资海内外上市公司的融资、借款种类和金额等;⑤税法,以规定对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课征预提税、印花税等;⑥金融当局颁布的有关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投资方面的各种暂行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2.经济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财政、金融政策的方式对海外投资的金融机构实施管制,以影响其投资的方向、规模及结构,并间接控制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以符合本国利益的需要。具体来讲。经济手段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三个方面。
(1)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财政利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及发行公债等形式对经济金融活动进行调控的经济政策。在管制国际间接投资方面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对投资主体规定课征收入(收益)所得税的起征点、税率、税种及免征额等政策规定。通过实施相关政策,进而达到控制金融活动、调节经济运行、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2)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一国的中央银行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调节利率等手段,以影响金融机构的投(融)资行为,进而达到调节经济与金融方面的政策规定。金融政策包括一般性货币政策、选择性货币政策、直接信用控制和间接信用指导政策等。
①一般性货币政策包括调节法定准备金率一公开市场业务和变动再贴现率。通过这三个政策工具的实施,中央银行可对本国的货币供给、利率水平产生影响,调节、控制金融机构行为、影响其投融资量并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②选择性货币政策包括消费者信用控制、证券市场的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优惠利率、预交进口保证金等。不同于一般性货币政策对金融总量的调控,选择性货币政策属于结构性调控工具。
③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直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控制。其手段包括利率水平上下限、信用配额、流动性比率和直接干预等。
(3)汇率政策
汇率政策主要通过确定汇率制度与{[率水平对金融机构的决策产生影响,进而对经济和金融产生影响。但要注意的是,汇率政策并非一个独立的政策,它需要与货币政策密切结合;同时,汇率政策发挥的效力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3.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一国政府及金融当局不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对国际间接投资活动实施限制的措施。行政管制措施是法律管制的辅助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发达国家采取的汇率管制、“道义劝告”、“君子协定”等行政手段;发展中国家采取的直接插手金融监管机构的人事任免、直接对金融市场运行进行干预等。
1.国际信贷投资管制的目的
(1)平衡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对其他所有国家由于收回货币债权和清偿货币债务引起的货币收支对比。一国宏观经济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稳定物价、平衡国际收支四项,前三项为国内均衡,后~项为国际均衡。国际收支是一国对外经济状况的反映,但与国内经济有密切关系。国际收支不平衡不仅影响外汇汇率的稳定,而且影响国内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失业,即不仅直接破坏国际均衡,而且破坏国内均衡。因此,各国政府均力求平衡国际收支。国际资本流动(含国际信贷)对一国国际收支状况有重大影响,因而各国政府常对国际资本流动加以限制,以达到平衡国际收支的目的。
(2)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一国政府干预社会经济,实现宏观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稳定物价、平衡国际收支,其中稳定物价尤为重要。国际资本流动(含国际信贷)常使一国货币政策的贯彻发生困难。因此,各国政府常采取限制国际资本流动(尤其限制外资流入)的措施’:以达到顺利贯彻执行本国货币政策的目的。
(3)审慎管理国内银行
审慎管理国内银行是指一国金融当局为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银行健全经营管理而采取的措施。国际信贷因规模巨大,期限一般较长,而且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幻莫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因此信贷风险较大。一国金融当局为了审慎管理国内银行,对国内银行的国际信贷活动予以管制。
(4)消除国际信贷监督空白
上述国际信贷管制是各国政府从本国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分别实施的。但是,由于各国管理制度的差别,在国际信贷领域形成了管制的空白区(如在银行国际信贷业务种类上欧洲货币贷款不受管制;在地域上德国银行设在卢森堡的附属机构不受卢、德两国金融当局的管制等),而且各国政府也难以实现对跨国银行的管制。因此,一些相关国际性组织要求各国政府从各国共同利益出发,在国际信贷管制方面进行国际协调。
2.国际证券投资管制的目的
无论是国内证券投资还是国际证券投资;其投资的目的都无一例外地是赚取最大可能的资本收益。正是由于证券投资本身的趋利性特质,投资者有可能凭借其资金实力、内部信息或内幕交易等优势,甚至利用欺诈、误导或操纵市场等手段,实施非理性的垄断经营和投机交易,最终导致社会资金配置低效、收入分配不公、金融市场不稳定,甚至引起金融危机的不良后果。因此,客观上需要政府通过立法、制定政策和完善规制等手段,对国际和国内的证券投资实施管制,以达到如下目的:
(1)克服或者消除超过个别金融机构承受能力、涉及整个经济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以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高效运行。
(2)规范投资主体行为,约束非理性趋利经营和投机交易行为,防止给其他参与者带来不利后果,以建立公平交易机制,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
(3)消除信息的非对称性,防止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垄断经营,解决由于市场自身原因存在的信息不完备以及金融产品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减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付出额外的代价,以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4)弥补市场机制内在的不完善,以提高全社会乃至全世界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5)消除国际证券业监管制度差异,以促进国际证券业的公平和公正竞争。
(6)寻求全球性证券业监管合作,以降低因跨国性金融交易监管缺失带来的全球性金融安全威胁。
目前世界各国为了防止国际间接投资活动对本国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都采取了各种形式的限制或管制措施。其主要方式有:
(一)政策调节措施
各国政府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对资本流动进行控制。例如从1963年开始,美国就曾实行利息平衡税制来限制外国人在美国发行债券。这项税制规定美国人购买外国证券所获得的高于本国证券利息的差额,必须作为税款缴纳。1965年1月,美国为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曾经实行“自愿限制贷款计划”(后来变成强制性计划),以限制本国资本流出。其他国家,如瑞士和原联邦德国.在70年代曾规定,对非居民(主要是外国人)的存款不付利息,甚至要存款人倒付利息,以此来限制外国资本流入。各国的中央银行还利用利率政策,提高或降低利率,来达到鼓励或限制国际间接投资的目的。
(二)控制跨国银行
目前,跨国银行是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媒介,国际上的借贷业务大部分是由跨国银行来承担的。因此,各国政府力图通过对跨国银行的控制来调节国际资本的流向。但是,由于跨国银行的短期资金大量移动不易通过货币政策来控制,同时.跨国银行又千方百计逃避政府的监督,所以,对跨国银行的控制多采用通过各种政策法令间接控制的办法。
(三)实施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的范围比较广泛,它既包括投机性的短期资本流动,也包括对本国有消极影响的长期资本流动。例如,非经外汇管理当局或中央银行批准,不得进行外汇买卖活动;制定各种管汇法令,鼓励或限制资本流动。
(四)限制贷款用途
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银行的贷款都明确规定贷款的建设项目或指定用途,以此影响资本流动的规模和流向,防止把资金任意挪为他用或进行投机性活动,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国际经济的正常活动。
(五)市场干预
国家银行还直接干预外汇市场,通过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抑制汇率的被动,以打击大规模舶投机性国际资本流动。
必须指出,虽然各国都采取限制国际间接投资的措施,但一般对正常的投资活动、信贷收益或利润的汇出并不加以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控制对象为扰乱性或不稳定性投资资本的突然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