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用控制(Real estate credit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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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之外,尚有质的控制,或称选择性政策工具和其它政策工具,如直接信用控制和间接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证券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优惠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
不动产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管理措施。主要是规定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最长期限以及第一次付现的最低金额等。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朝鲜战争期间,为了确保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特设置规则w 及规则X 两项选择信用控制措施,前者为消费者信用控制,后者即为不动产信用控制。规则X 不仅适用于会员银行,而且适用于一切放款机构。后来美国于1952 年取消了对不动产信用的管理措施。除美国外,有的国家也实行过此项措施。
不动产信用控制的主要内容有:规定不动产贷款的最高额度、分期付款的期限、首次付款的金额及还款条件等。
不动产信用控制的效应:当经济过热,不动产信用膨胀时,中央银行可通过规定和加强各种限制措施减少不动产信贷,进而抑制不动产的盲目生产或投机,减轻通货膨胀压力,防止经济泡沫的形成。当经济衰退时期,中央银行也可通过放松管制,扩大不动产信贷,刺激社会对不动产的需求,进而以不动产的扩大生产和交易活跃带动其他经济部门的生产发展,从而促使经济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