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人(Securities issuers)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如果没有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及其后的证券交易就无从展开,证券市场也就不可能存在。证券发行人根据需要决定证券的发行,证券发行则是把证券向投资者销售的行为。证券发行可以由发行人直接办理,这种证券发行称之为自办发行。自办发行是比较特殊的发行行为,也比较少见。近年来,由于网络技术在发行中的应用,自办发行开始多起来。证券发行一般由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公司首先向证券发行人购入证券,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由证券公司承办的证券发行称之为承销。
一般而言,发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①政府。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这些即是国债。地方政府可为本地公用事业的建设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目前禁止除特区之外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②股份公司。对筹设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是为了达到法定注册资本从而设立公司;而对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③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措资金,经过批准可公开发行金融债券。
④企业。非股份公司的企业经过批准,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