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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法》共9章91条。分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原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关于商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199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200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1993年12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
(3)1994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1986年12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商业银行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存款方面 1992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199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12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作出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等。
(2)贷款业务方面 1996 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199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证管理办法》、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1994 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1995年6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担保法》等。
(3)银行结算及票据贴现业务方面 1995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票据法》、199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办法》等。
(4)银行外汇业务方面 199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199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银行其他业务方面 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1.依法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8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4.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7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商业银行法》除适用于商业银行外,还适用于下列银行和金融机构:
1.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适用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3.适用于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
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或称立法宗旨,是关于制定商业银行法所要达成的基本目标,或者说是商业银行法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由于立法目的体现着银行法的立法精神,对银行法的适用也深具指导意义,所以,除了一些在习惯上不规定立法目的的国家或地区外(如德国、法国、美国和香港地区),在其他国家往往规定于一国银行法的第1条,以后各条款的规定都是以该条为基础并围绕该条款展开的。
日本《银行法》第1条规定:“1.本法的目的是,从银行业务的公共性出发,在维护信用、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同时,谋求金融活动的顺利发展,使银行业务健全而妥当地开展,从而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2.适用本法时,应考虑到对银行业务经营自主性的努力给予尊重。”
英国1979年4月的《银行法》在首部亦规定:“本法令用以管理在经营业务时接收存款;授权英格兰银行行使职权对接收存款的机构予以管制;对这些机构的存款人进一步予以保护;对接收存款的广告进行限制;限制使用银行的名称与银行和银行业务有关的描述;禁止使用欺骗性的引诱手段接收存款;修改1974年公布的《消费信贷法》以及1957年公布的《支票法》第4款适用的有关票据的法律,撤销某些涉及银行和银行业务的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问题。”
以上国家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大都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这是由银行业务的公共性和风险性决定的。二是保障金融(银行)业的稳健运营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是由银行职能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三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银行信用。因为存款人的存款是银行资本的重要来源,是银行信用得以维系的基础。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这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有四:一是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借鉴国外立法,涵盖了上述三方面的内容,而且根据我国现实的金融状况,增加了保护商业银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等内容。而这些内容,正是针对我国银行缺乏经营自主权、银行任意占用客户款项、任意压单、压票、违规退票以及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弊端制定的。这有利于促使我国的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