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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货币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其在欧洲货币市场上筹集到的资金贷给借款人的国际贷款。
欧洲货币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定期贷款,另一种是循环贷款。定期贷款(tem credit)有固定的时间表,贷款本金在期限内逐步提供给借款者,在宽限期内全部提供给借款者,借款者在宽限期过后分期偿还本金;循环贷款(revolving credit)则是银行向借款者提供一个信贷额度,借款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这个额度。在这两种贷款中,借款者只对实际使用的贷款额支付利息,对未使用的贷款额支付承担费。
1.借短放长,浮动利率。欧币市场具有不受货币发行国法律的管制的特点,由此决定了贷款银行在欧币市场上筹资的便利性。因此,在欧币贷款中,贷款银行青睐“借短放长”的供贷方式,即从欧币市场借人短期信贷来发放中长期贷款。放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并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作定期调整。具体作法是:贷款银行从其他欧洲银行借人与其贷款金额相称的银行间短期信贷(如3月期或6月期信贷),然后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一定的利差贷给借款人。当约定的利息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必须向其他银行偿还借款,同时再借人相称的资金,开始下一个利息期限,如此循环下去。因此,这种信贷又被称为循环信贷或者转期信贷。对于借款人而言,当利息期限届满时,并不需要还款重借,只需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重新商议和调整利率。如果双方就利率调整不能达成协议,贷款即告终止。
2.形成了许多特有条款或特殊规定。由于欧币市场在具有筹资便利和开展贷款业务便利的优点的同时,又蕴含着利率波动、法律变动等特殊风险,由此导致欧币贷款协议中含有许多不同于一般国际贷款协议的特有条款或特殊规定。
3.在欧币贷款中,贷款人多为发达国家的跨国银行,借款人多为跨国公司、政府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信誉较好的实体;巨额欧币贷款通常要组织银团来实现。
由于欧洲货币贷款的筹资方式、市场风险以及法律管制方面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商业贷款,由此形成了欧洲货币贷款协议的一些特殊内容。
1.利率条款
在欧洲货币贷款中,贷款银行的资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从其他银行拆借而来的,拆入时需要支付一定利息。因而在欧洲货币贷款协议中,一般规定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利息率为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加利差。
2.补偿银行损失条款
在同业拆放市场借入的欧洲货币贷款资金一般都是短期信贷,贷款银行在信贷期限届满时归还同业拆放借款之后,随即拆入另一笔短期借款,作为下一期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资金。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或者提前偿还贷款,都会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因而欧洲货币贷款协议都规定,借款人归还每期贷款的时间与贷款银行借入资金的到期日必须一致,否则,就补偿贷款银行的损失。
3.市场动乱条款
欧洲货币市场缺乏法律管制,易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造成贷款银行无法继续筹措到资金,以致贷款协议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欧洲货币贷款协泼一般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地进行协商、解决,如在规定时间内达不成协议,那么,借款人就必须撼前偿还巴提取款项。
4.成本增加条款
由予欧洲货币贷款幻资金是由其他银行借入的,如果观行的法德和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可能会增加成本,从而影响贷款银行的利润。欧洲货币贷款协议一般趣定,由借款人对因提高存款准备金、开征或另征各种税收等而增加的成本给予补偿。
5.选择货币条款
欧洲货币贷款协议一般允许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存续期间选择一种或几种贷款货币,在贷款银行无法筹措到约定贷款货币时也可改用另外货币发放贷款。协议必须明确规定谁来选择货币、可供选择货币的范围、各种货币之间的选择比例等。
6.货币补偿条款
借款人由于破产清理或其他原因,归还贷款所用货币非为约定的贷款货币。为了偿还从其他银行拆入的贷款资金,贷款银行必须将借款人实际支付货币兑换成协议约定的货币,其中可能存在兑换损失并发生兑换费用。欧洲货币贷款协议一般都规定,借款人对此不足部分以及兑换费用要给予补偿,而且这种补偿可以构成独立的诉讼理由。
7.非法条款
这一条款规定,因适用于贷款协议的法律或其解释发生变化,造成贷款银行继续进行贷款或筹措资金成为非法行为,贷款银行可以解除继续贷款的义务,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贷出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