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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从事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另一方面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因此,对货物托运人来说,它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
包括: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根据其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按运输方式分为海运代理、空运代理、汽运代理、铁路运输代理、联运代理、班轮货运代理、不定期船货运代理、液散货货运代理等;按委托项目和业务过程分为订舱揽货代理、货物报关代理、航线代理、货物进口代理、货物出口代理、集装箱货运代理、集装箱拆箱装箱代理、货物装卸代理、中转代理、理货代理、储运代理、报检代理和报验代理等。
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择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办理货物的拼装。
7.在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并交给发货人。
12.与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它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负责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订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它们与班轮公司及其他承运人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
随着国际贸易中集装箱运输的增长,引进了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给各个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它介入了多式联运,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式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以及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货代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需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全面的“一揽子”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为了更好地了解其行业特点和业务内容,以企业的成立背景和经营特点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这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指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资公司。以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集海上运输、航空运输、航空快递、铁路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汽车运输、仓储、船舶经营和管理、船舶租赁、船务代理、综合物流为一体。它的特点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经营范围较宽、业务网络发达、实力雄厚、人力资源丰富、综合市场竞争能力较强。
这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指由公路、铁路、海上、航空运输部门或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等。它的特点是:专业化经营,与实际承运人关系密切,运价优势明显,运输信息灵通,方便货主,在特定的运输方式下市场竞争力较强。
这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指由各专业外贸公司或大型工贸公司投资或控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五矿国际货运公司、中化国际仓储运输公司、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中机国际仓储运输公司、中成国际运输公司、长城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它的特点是:货源相对稳定,处理货物、单据经验丰富,对某些类型货物的运输代理竞争优势较强,但多数规模不大,服务功能不够全面,服务网络不够发达。
这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指由仓储、包装企业投资、控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增加经营范围而成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北京市友谊包装运输公司、天津宏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储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它的特点是:凭借仓储优势揽取货源,深得货主信任,对于特种物品的运输代理经验丰富,但多数规模较小,服务网点较少,综合服务能力不强。
这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指由港口、航道、机场投资、控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这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特点是:与港口、机场企业关系密切,港口、场站作业经验丰富,对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具有竞争优势,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较高,但是服务内容较为单一,缺乏服务网络。
这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指境外国际运输、运输代理企业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华迅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华辉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保名门(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彩联储运有限公司等。它的特点是:国际业务网络较为发达,信息化程度、人员素质、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好。
这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指由其他投资者投资或控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它的投资主体多样,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不一,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实力雄厚,业务范围广泛,服务网络较为发达,信息化程度、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较高,服务质量较好,如天津大田航空服务代理公司、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等;有的规模较小,服务内容单一,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不高,服务质量一般。
1.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登记注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2)国际货代企业的股东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具体来讲,有限责任公司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股东数量应在2个以上(含2个)50个以下(含50个)。股份有限公司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有5个以上发起人,且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起人可以在5个以下,但只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两项以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超过上述最低限额,其超过部分可以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业条件包括:
①人员: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②场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③营业设施: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④货源市场: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⑤企业章程:有合法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章程;
⑥组织机构: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
⑦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货代业务3年以上;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2.设立程序
根据2004年1月1日中国商务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规定,报商务部审批。申请人收到商务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
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市场准入已经改为工商注册登记制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连续三年年审合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商务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3.备案
商务部颁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全国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分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本身的备案(包括设立备案和变更备案)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经营备案。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在本地区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外商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根据2005年12月11日,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外商可以在中国设立独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取消了之前外商不能设立相应独资公司的限制。外商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其注册资本要达到100万美元。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至少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公司的增加资本。
2.港、澳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
虽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原因,目前这些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内地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能参照有关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就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做了如下规定。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公司的增加资本。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以后,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亦可变更股东,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所有这些都属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情形,均应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条件
细则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条件没有作具体的要求。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文件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文件,现行有关法规和规章也未做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变更项目的不同,准备不同的文件。如变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股权关系时,主要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股权关系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正本。
3)原股东关于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
4)新股东董事委派书原件。
5)新股东的基本情况。
6)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的新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7)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8)转股后企业章程修改协议正本。
9)关于修改企业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程序
申请变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以下手续: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变更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与企业变更有关表格。
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到银行办理资金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照其确定的日期交纳相关费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
2005年12月11日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其变更等事项由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代理。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变更许可。港、澳、台地区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与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一致。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的情形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是指其在法律上主体资格的消灭。发生下列情况时将导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2)经营期限届满。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停业、解散或清算。
4)一方或数方股东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6)被责令关闭、撤销批准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应提交的文件
现有的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申请终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实际操作中根据企业终止原因的不同,需要提交文件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
2)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的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时,应对该企业法人进行清算。
1)成立清算组。根据企业终止形式的不同,分别由人民法院、主管机关或企业股东指定清算组成员。
2)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主管机关确认,或移交法院。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4.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的情形与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基本一致,也分强制和任意两类。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除外申请书、清算报告、决议或裁决书、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在清算时,通常清算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法人代表组织,如特殊情况时,还应有债权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