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Shipping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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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
船舶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输与在港船舶有关业务和服务,并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法人或公民。
国际运输船舶在世界各港口间进行客货运输过程当中,当船舶停靠于船舶所有人功船舶经营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是无法直接管理与这些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的。对此,只有两种可能的解决办法:
其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
其二是委托当地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的一切业务,即委托船舶代理这些业务。
事实上,无论一个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资金有多么雄厚,他也不可能为自己所拥有的船舶的可能停靠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委托代理人代办业务的方法是普遍采用的、更为经济和实效的办法。
设在各个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对本港的当地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都相当熟悉,在长期从事代理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往往能比船长更加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的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当前,各国的船公司在绝大多数港口都彩采用这种委托代理代办船舶在港的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各国的各个海运港商也都普遍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常常开设数家船舶代理行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船舶代理业属于服务行业。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可以接受与船舶货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方的委托,代办定期或不定期的船舶营运业务,也可以同时接受货主方或承租人的委托,代表他们办理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与一般代理关系的确立相同,船舶代理关系的确立也需要经过作为被代理人的船公司的授权和作为代理人的外轮代理公司同意两个阶段。由于船舶代理关系的确立通常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且船舶代理的业务内容比较固定,所以为了加快确立代理关系的进程,船舶代理企业通常会事先确立并公布所能接受委托的各种代理业务项目、业务的范围,以及各代理业务项目中代理公司与被代理人的相互关系和责任等。例如,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就制定并公布了包含本企业所能接受委托的各种代理业务项目、业务的范围,以及各代理业务项目中代理公司与被代理人相互关系和责任等项内容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这样,委托人只需就业务章程中所规定的某项业务以书面的形式向代理企业提出代理要求,经代理企业同意后,代理关系即告成建立。
船舶代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其范围相当广泛。根据《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 程》的规定,该公司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1)办理船舶进、出港口和水域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引航、泊位。
(2)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装卸、堆存、理货、公估、衡量、熏蒸、 监装、监卸及货物与货舱检验。
(3)组织货载,洽订舱位。
(5)承接散装灌包和其他运输包装业务。
(7)联系安排邮件、行李、展品及其他物品的装卸、代办报关、运送。
(8)代办货物查询、理赔、溢卸货物处理。
(9)洽办船舶检验、修理、熏舱、洗舱、扫舱,以及燃料、淡水、伙食、物料等的供应。
(10)办理集装箱的进出口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装卸、堆存、运输、拆箱、装箱、清洗、 熏蒸、检疫。
(11)洽办集装箱的建造、修理、检验。
(12)办理集装箱的租赁、买卖、交接、转运、收箱、发箱、盘存、签发集装箱交接单证。
(13)代售国际海运客票,联系安排旅客上下船、参观游览。
(14)经办船舶租赁、买卖、交接工作,代签租船和买卖船合同。
(15)代签提单及运输契约,代签船舶速遣滞期协议。
(16)代算运费,代收代付款项,办理船舶速遣费与滞期费的计算与结算。
(17)联系海上救助,洽办海事处理。
(18)代聘船员并代签合同,代办船员护照、领事签证,联系申请海员证书,安排船员就医、调换、遣返、参观游览。
(19)代购和转递船用备件、物料、海图等。
(20)提供业务咨询和信件服务。
(21)经营、承办其他业务。
在船舶到达国外港口之前,船公司首先要为自己所属的船舶在将要到达的港口选定代办船舶在港期间的一切业务的代理人,并与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
船舶代理关系可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船公司可能按船舶到达某一港口的频繁程度决定与代理人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或航次关系。如果船公司某港有派出机构,则可与当地代理公司签订协议,合营代理其船舶以节约代理费用。
1.长期代理
长期代理是指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负责管理到港的属于船公司所有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式。
建立长期代理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作为委托人的船公司所属的船舶经常来港。在这种情况下,长期代理可以简化委托手续和财务往来结算手续。就班轮运输而言,在固定航线上,经常往返于航线固定的挂靠港之间,显然以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更为合适。这种代理关系既可以通过签订正式的专门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来建立,也可采用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或代理行提出委托,经代理公司或代理行接受的方式来建立代理关系,并且后者是常用的方式。
2.航次代理
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船舶避难、添加燃料、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外国籍船舶,均需逐航次办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关系。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后,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若干天(一般为10天),以书面形式向船舶到达港的船舶代理人提出委托,并在船舶抵港若干天前将船舶规范、有关的运输合同和货运单证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书面委托,查明船舶国籍,明确船舶来港的任务,审核船舶规范、运输合同或贸易合同、货主单证等是否齐全,明确费用的分担和费用的结算对象,如果认为没有什么问题,经索汇备用金,航次代理关系即告建立。
在我国还存在所谓第二委托方代理的代理关系形式。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为第二委托方。在一般情况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第二委托方可以是船方、承租人、货主或其他的有关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委托方和第二委托方的确定,不仅要看由谁委托代理、港口费用由谁负担,而且还要看由谁负责结算。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费用也由承租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果同时船舶所有人也要求代理人为其办理业务,则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又如,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代理由承租人委托,而费用则向船舶所有人结算,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确代理人也为其办理有关业务,则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
代理人与委托方以外的有关方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时,也必须由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提出委托要求的第二委托方在提出委托要求时,也必须提供与委托办理事项有关的运输合同和其他货运资料,并汇寄备用金。
备用金是指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在建立代理关系后预付给代理人用作支付船舶在港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船员借支或其他费用支出的预付款项。根据代理人不为委托人垫付任何款项的原则,代理关系建立后各委托人必须及时将备用金汇至代理人处,否则因此而造成船舶延误及其他损失或费用均由委托的一方负责。从这一意义上说,汇寄备用金就构成了建立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l.备用金的索汇
在建立代理关系后、船舶到港之前,代理人必须向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索汇备用金,并且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随时提出增汇要求索汇备用金的数额是代理人根据船舶的总吨、净吨和装卸货物的种类、数量等货物资料及船舶在港的任务,或增添燃料、淡水、物料、食品等资料估算出来的。
2.备用金的使用
代理人在使用备用金时要指定专人掌握备用金的使用,随时注意使用情况,发现可能超支时要及时提出增汇。船务部门也要经常与掌握备用金使用的人员联系,随时掌握船舶在港作业的进度和费用开支情况,严格按照备用金使用的范围和索汇备用金时分列的费用项目专款专用,逐船逐航次确定供应品的限额。此外,对于船员借支也要严格掌握,只能在委托人汇寄的船员借支项下的数额范围内借支。如果委托方未按索汇金额如数汇寄备用金,则开支时应以保证港口费用、吨税和代理费用的开支为原则控制使用。
3.备用金的结算
船舶离港后,代理人应及时汇总船舶在港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应收取的代理费,详细列出航次结账单,如表8—1所示,连同所付的各项收费单据寄交委托方,并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备用金余额退回或结存。
无论是长期代理还是航次代理,备用金的结算都应以“一船一结”为原则,并且都应在船舶离港后及时(或在一定的限期内)做出航次结账单,随附所付费用的收据寄交委托方。所不同的是,在航次代理情况下,备用金按航次结算,代理人在寄交航次结账单及随附的各项收费单据的同时,应将备用金的余额退还委托方或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将余额结存;而在长期代理的情况下,备用金虽不必按航次结算,但在船舶离港后仍需及时将航次结账单及随附的各项收费单据寄交委托方,并按月向委托方抄送往来账,核清账目。
[1]暨南大学《国际贸易实务》(主讲人:吴宗祥、陈红蕾)第八章船舶与海运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