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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代理就是国际船舶代理。远洋运输船舶在世界各大港口之问进行客货运输。船公司运输船舶到国外港口时,船东是无法直接照管他的营运业务的。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公司的分支机构;二是委托当地专门从事代理船舶业务的机构代办。委托代理人代办业务的办法,对船东来说更为经济而有实效。
我国的国际船舶代理工作,原来是由交通部设置的专营机构一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办理。该公司成立于1953年1月1日。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际贸易运输快速发展,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1985年4月中国外运总公司系统正式成立“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到1987年底在全国33个港15建立了分支机构。
加入WTO后,国务院出台了《国际海运管理条例》,其中对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条件和业务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加快了国际船代对内开放的步伐。新设立了50多家船代公司,另有30多家船代由二类升为一类。境内的船代公司目前已达80多家,竞争比以往更为激烈。
外轮代理分航次代理、长期代理、第二委托方代理和监护代理四种形式。
航次代理:指委托人的委托和代理人的接受均以每船一次为限,即逐船逐次办理委托手续。
长期代理:一般是指船方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有长期(1—5年或更长时间)代理协议。
第二委托方代理: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支付港口费用的一方。除委托方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为办理业务的第三者,称为第二委托方。
监护代理:委托方委托一方为其代理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另外再委托一方代理人对第一代理人的代理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2.下列船舶由交通部指定船代公司办理代理业务:
从事外轮代理资质条件
建立船舶代理关系
备用金的索汇和结算
备用金是作为支付船舶在港期间所发生的委办事务和业务往来的一切费用的预付款项(包括船员的借支等)。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均坚持不为委托人垫付任何款项的原则。预付备用金是构成建立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1.备用金的索汇
备用金的索汇数额是一个估算值,索汇项目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
索汇采取电传或电报索汇。
2.备用金的使用
3.备用金的结算
船舶进出港手续
I.船舶进港手续
2.船舶出港手续
向海关、海上安全部门和港13主管当局提出的出港申请,缴纳吨税的收据或免交吨税的证明,船长签字后的出IZl货物舱单。
船舶现场管理
船舶现场管理,是代理人为完成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委托办的各项业务顺利进行而从事的业务工作。主要业务:掌握现场业务工作的全面情况,指挥现场业务工作的进行,协调现场各项工作的船务调度工作。分派专人登船,在现场处理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业务工作的现场代理业务。
1.船舶调度工作
分船舶抵港前,船舶到港后,船舶离港后的调度工作。
2、现场代理业务
现场代理业务是指从船舶在港期间,在代理人的船务调度部门的安排和指挥下,为完成委托人委办的事项,在船舶现场从事的代理业务工作。主要内容为:船舶港前和联检前的工作,舰艇在港期间的工作,船舶离港前的工作,离港后的工作。舶在港期间的工作,船舶离港前的工作,离港后的工作。
相关文件的制作与处理
代理人代办的租船运输相关业务中,还有递接船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缮制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和装卸时间表、结算速遣费或滞期费,以及代理定期租船的交、还船工作等。
定期租船方式下的船舶代理业务
1.交、还船代理业务
承租人或船舶所有人委托代办交、还船工作,必须书面委托,并于船舶抵港前向代理人提供租船合同。交、还船时,必须遵守租船合同的约定。船舶如果提前或超过 “解除租约日期”抵达,要由承租人决定是否提前或逾期办理接船,并通知代理。按租约规定需船舶检验,代理人安排检验,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船长因不掌握租约条款而不同意签署接船、交船证书时,一般可签署事实记录,作为船舶方、承租方办理接船的原始根据。如租期中退船,必须在船舶所有人、承租人双方同意下,代理人才接受委托办理退船、还船手续。如延续租约时,需同时办理还船、交船手续。
2.停租、复租业务代理工作
船舶在租期内,由于船方原因,严重影响装卸作业或船舶已不能继续营运,承租人要求输停租手续,并签署停租证书或制作事实记录。
停租原因消除后,或船舶因故绕航后,返回原处或租约规定地点,或双方约定地点后,即可办理复租。
船舶航行中发生停租后又复租,在船舶到港后,代理人代替委托人办理停租/复租手续,签署起/停租证书或事实记录。停租/复租时的油、水存量由船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