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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为第二委托方。例如,按租船合同运输货物时,如合同条款规定由租船人委托船务代理,并负责结算港口费和代理费,则租船人即为委托方。如该船的船东还委托办理有关业务时,则船东就为第二委托方;又如,用船合同规定船务代理由承运人委托,而费用则向船东结算,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有关业务,则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
船务代理与委托人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时,也必须由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在第二委托方提出委托要求时,也必须提供与委托办理事项有关的运输合同和其他货运资料,并汇寄备用金。
作为第二委托方所要委托的事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①提供船舶各种单证;②按时电告船舶抵港期间动态;③提供船舶装卸通知;④按租船合同规定分别向船方、租方或其他有关方办理费用结算等。
船务代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不仅所有原应由船东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以通过授权,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就是一些其他有关货物进出口的业务,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根据《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和《中国船务代理公司业务章程》的规定,船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船舶进出港业务:①办理船舶进出港的各项手续,包括引水、拖轮、靠泊、检疫、报关、报验等;②办理检验、修理、洗舱、熏舱以及海事处理等。
(2)货运业务:①办理揽货、订舱、运费计算和收取;②安排组织货物的装卸、检验、交接、储存、转运、理货等;③编制有关货物运输单据、签发和交接。
(3)集装箱业务:①办理集装箱的进出口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装拆、堆存、运输、清洗和检疫;②洽办集装箱的建造、修理和检验;③办理集装箱的租赁、买卖、收箱、发箱、盘存,签发集装箱交接单证;④掌握集装箱动态。
(4)船舶供应:①洽办船用燃料、润料、淡水、食品和物料的供应;②代购和转递船用备件、海图、绳索、垫料等。
(5)船舶事务:①经办船舶租赁、买卖、交接、代签租船和买卖合同;②联系海上救助,洽办海事处理。
(6)其他服务性业务:①办理船员登岸或出境手续;②代聘船员、联系申请海员证书;③安排船员就医、住宿、调换、遣返、交通、参观游览等。
除上述一般业务外,其他临时发生的事情经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均可办理。
船务代理人按规定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船舶、货物和集装箱的代理费,船舶代理费一般规定以船舶登记净吨计收。船舶进港装卸按进出口各收一次,船舶来港如不装卸货物,进出按一次计收。货物代理费一般规定按船舶装卸货物吨数和货物大类计收。集装箱按标准箱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