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协议(Agency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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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协议的内容主要有:
(1)协议名称及双方当事人。签订代理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注明代理协议的性质是独家代理、总代理还是一般代理,同时,要保证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不要与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代理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通常是独立的、自主的法人或自然人:协议必须清楚地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全称、地址、法律地位、业务种类、注册日期、地点以及可以用来识别它的任何其他表示。
在代理协议的序言中,一般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授权范围和代理人的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2)指定代理的商品、地区和期限。在代理协议中,要明确、具体地对代理人代理商品的种类、名称、规格以及代理的地区、时间等做出规定。代理商品的范围,出口企业要根据其经营意图,代理商的规模、经营能力及资信等状况做出决定。
(3)代理的权限。不同性质的代理,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不同。如果是一般代理,应该在该条款中规定:委托人在代理人代理的地区,有直接向买主进行谈判和成交的权力。
独家代理协议中规定的独家代理权,通常可以分成两个方面:
①独家代理权,即独家代理约定商品的专营权。委托人给予独家代理商专营权后,委托人在约定期限和约定地区内,不得另选代理商或自己直接销售。
②独家代理商是否有权代表委托人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为避免独家代理商利用委托人的名义和信誉从事不利于委托人的活动,该条款常规定独家代理商的权限仅限于替委托人物色买主、招揽定单及中介交易等,而无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
(4)佣金条款。代理协议中必须规定佣金率、支付佣金的时间和方法。佣金率可与成交金额或数量相联系。
(5)最低成交额。独家代理通常承诺最低成交数量或金额。若未能达到该数额,委托人有权中止协议或按协议规定调整佣金率。
(6)宣传推广、商情报告和保护商标。代理人在代理期内,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卖方提供商情报告,代理商还应在代理区内努力而适当地进行广告宣传和促进产品的销售。
(7)其他规定。在代理协议中,进出口企业双方有时常就一些其他情况做出规定,其中包括:
①例外性条款:如委托人在授予独家代理商专营权时,往往又保留在约定地区一定的销售权限的例外规定。这种例外规定通常属于下列情况:政府机构或国营企业向委托人直接购货、进行国际招标或参与合资经营等。出口企业在进行上述业务时,不受协议约束,也不付给佣金或报酬,其销售额也不列入协议的最低推销额。
②非竞争性条款:如在代理人协议有效代理期内,不得在代理区销售或代理与约定商品相同、类似或具有竞争性的其他商品。
此外,独家代理协议还应规定代理商应负责进行产品的售后服务及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条款。在代理协议中,委托人通常保留货主对代理商品的商标注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