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ship surv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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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和监督的过程。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态的文件,船舶只有通过检验才能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理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船级检验是指根据船级社验船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船级证书。船级检验是属于自愿性质的,由船东选择船级社进行。
船级是评定船舶技术状况的国际通用形式。船级检验由船级社执行,如英国劳埃德船级社(LR)、美国船舶局(ABS)、挪威船级社(DNV)等。中国船级社(CCS)是在中国注册从事船舶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是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正式会员之一。
经申请,船舶的船体与设备、船舶推进机械和辅助机械、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凡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或等效要求者,CCS将授予相应的船级,并载人CCS船舶录。已在CCS入级的船舶,如能遵循CCS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并仍符合入级要求者,将继续保持其相应的船级。若船体船级证书和轮机船级证书之一失效,则另一证书同时失效。
1)入级符号、附加标志和人级证书
经初次入级检验,凡经CCS批准人级的船舶,其船体(包括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授予不同的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并由CCS颁发入级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
2)保持船级
已在CCS入级的船舶,为保持已获得的船级,必须按CCS的规定进行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坞内检验)、特别检验、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锅炉检验、搁置和重新投入运营的有关检验、临时检验等。
3)暂停船级与取消船级
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CCS可暂停其船级:船舶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或完成有关检验,且未按规定进行展期时;船舶的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遭受影响船级的损坏而未及时申请检验时;影响船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未经CCS认可时;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消除或达成暂缓协定时。
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CCS可取消其船级:根据船东的要求;导致船级暂停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更正时;船舶在超出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规定的条件下航行时,船级取消应立即生效;未按时交纳检验费时。
应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保险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申请,船级社指派验船师对申请检验项目进行一种证明实际存在的情况或原因的检验,称公正检验。检验后签发相应的检验报告,为处理有关业务提供依据。公正检验包括海损检验、起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
法定检验是按照船旗国政府的法令、法规、条例和(或)该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公约、议定书和规则等,对航行于国际或国内(内河)水域的船舶所规定的各项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
法定检验是强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船舶检验局(或对外称“中国船级社”)。
按照我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法定检验包括:
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及第一次颁发证书前进行。
2)年度检验。在颁发证书后的每个周年El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
3)中间检验。在相应证书的第二个或第三个周年之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该中间检验可代替一次年度检验。
4)临时检验。临时检验是应用船单位或其代理人的临时申请而进行的一种检验。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申请临时检验:
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
②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
③法定证书失效。
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船名或船港。
⑤进行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我国的船舶法定检验是强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现国家海事局)是主管和实施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和发证的机关。其制定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简称《法定规则》),包含了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和规则的要求以及国内立法的要求。《法定规则》主要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船舶法定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吨位丈量,载重线,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船员舱室设备,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船舶安全,高速船,还有单列的船舶起重设备等,以便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的要求,对船舶吨位、载重线、结构、稳性、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机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和信号设备、防止污染设备、起货设备等进行监督,并确认处于有效的技术状态和适合其预定用途。
法定检验类型包括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等。法定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签发或签署证书。在国际上,国际公约要求的船舶法定技术证书,由主管机关(船旗国政府)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代为签发。《法定规则》规定: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应由国家海事局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国内航行海船舶的法定证书,应由海事局或各验船机构签发。其他机关、人员或组织均无权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