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托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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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托投资是指一个国家的投资者将其资本(包括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等)委托另外一个国家的信托投资机构投放经营,从而获取一定利益的经济行为,是集投资、金融、贸易、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
1.多方面服务于社会
在国际信托投资业务中,其对社会的服务是多方面的。从业务范围来看,包括信托贷款、融资性租赁、各类代理业务、债务担保见证、经济咨询和债券发行等,内容十分广泛;从服务对象看,国际信托投资既要为企业服务,又要为个人服务,既可为公益服务,也可为私益服务。多方面为社会服务是国际信托投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2.信托业务的灵活性
在金融业务中,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同以信贷为主的银行业务相比,具有业务方式多样化的特点,这就使它在开展具体业务时,可以有针对性地适应社会需要。它既可以运用贷款形式,也可以采用投资形式,还可以采用租赁形式;既可以采用直接金融方式,也可以采用间接金融方式;既可以与客户建立信托关系,也可以建立代理关系;既可以经营本币业务,也可以经营外汇业务;既可以在国内开展业务,又可以在国际间开展业务。国际信托投资多样化的业务方式,大大增强了其灵活性和适应性。以日本信托业为例,由于日本国际信托机构善于抓住国际国内经济形式的变化,不断开拓和运用新的业务方式,以适应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其信托机构素有“财务百货商店”、“经济百货商店”之称。
3.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性
国际信托投资合同一旦签订后,财产所有权即从委托人(最初投资人)手中转移到信托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手中。被信托的财产如果是债权,则信托投资公司就成为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行使债权。这与一般投资是不同的。在一般投资中,尽管投资的财产形态多种多样,但投资人都一直拥有所有权。以间接投资为例,尽管有时投资人手中并没有股票和债券的实体,但投资人却一直拥有对股票和债券的所有权。
4.收益分配的实绩性
国际信托投资是根据资财运用的实际盈利水平进行分配的,因而信托投资公司付给受益人的盈利是不固定的,自身所获佣金也是不固定的。若信托投资成功,信托机构可多获佣金,若信托投资失败,信托机构则少获佣金,甚至不获。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信托投资失败或信托本金受损,则信托机构不负责任,并且向委托人付还的本金也相应扣除。有些国家为了促使受托机构忠实履行义务,保护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规定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信托本金受损,信托机构都必须赔偿本金损失。
国际信托投资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有以下三种划分:
1.按信托资金的资金来源可划分为甲类信托投资和乙类信托投资
甲类信托投资又称委托投资,其资金一般由国外委托人提供,并由委托人指明投资项目、资金用途、投资期限等,信托机构在投资中仅起代理和监督的作用,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和经营效果不承担责任。乙类信托投资,简称信托投资,资金一般由信托机构提供,即信托机构的自有资金、吸收的长期信托存款和自筹资金。对于此类投资,国外委托人也可以提供资金,但不能向信托机构提出对投资项目的任何要求,然而可以提出信托机构所能接受的投资收益率和收益时间。信托机构对乙类信托投资项目承担一切风险,并且必须保证按时、按协商的收益率和收益时间对国外委托人支付收益。
2.按信托投资的期限长短可划分为长期信托投资和短期信托投资
长期信托投资又分为规定年限和不规定年限两种,规定年限的是指10年以上的投资,不规定年限的则与投资企业的存在相伴随。短期信托投资是指10年以内的信托投资。
3.按信托投资的实现方式可划分为直接信托投资和间接信托投资
直接信托投资由信托机构将资金直接投入企业,组成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参与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及海外投资等,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实质是信托机构从事产业活动和贸易活动,谋求投资收益。间接信托投资则是信托机构以购买外国股票或债券的形式实现投资,通过股权和债权间接参与企业的组织管理,求得股息、红利、债息,以及差价投资收益。
国际信托投资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各国国际信托投资机构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各有偏重。就中国现行情况来看,其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国内各项人民币业务、境内外外汇借款、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国际金融租赁业务、国外担保及见证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业务、境内外外汇信托投资和贷款等方面。
国际金融租赁业务是国际信托投资机构为帮助国内企业引进先进设备、采用新技术而融通资金,从国外购入(租入)设备,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承租企业分期支付租赁费的业务。按照融资租赁的手段,目前国际信托投资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分为直接购买租赁、国际转租赁和平衡租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中国各类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日益扩大,各种担保见证业务越来越多,担保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国际信托投资机构接受国内企业的申请,为其向国外借款、承包、投标、履约等对外经济往来办理担保及见证业务。由于为国内企业办理国外担保见证业务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风险较大的业务,对外担保也是国际信托投资机构的一种负债。因此,在接受企业的申请、办理时要认真考察,慎重对待。一般来讲,国际信托投资机构需做好以下工作:
1.申请担保的国内企业,应首先向国际信托投资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笔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文件。申请出具保函、见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国际信托投资机构对有关的合同、协议应认真审查,看这些合同、协议是否符合平等互利原则,是否符合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国内外各种有关条件是否周密衔接,以及国外客商的资信、经营能力、经营历史、作风等是否可靠、当事国的政治经济情况等,都要研究考虑,作为开立保函、见证的根据。
2.凡申请开立担保、见证的业务,必须向国际信托投资机构提供与开出保函金额相同的外汇保证,以备国外企业按照合同、保函内容提出合理索赔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能立即履行担保责任,赔付给国外。这种外汇保证,一般是由主管部门和地方计委出具外汇和人民币的保证。
3.为减少对外担保的风险性,对大额的外汇担保项目,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可要求项目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实施反担保,即由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外商开立保函,同时由项目开户行(或所在地其他金融机构)对被担保的项目向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出具相同金额的保函。
4.国际信托投资机构担保、见证的项目,要定期检查项目进度、经营财务情况和每个阶段的履约情况,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合同规定。
国际信托投资机构凭借其各类专门人才和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接受国内外客户的委托,办理调查国内外客户的资信和对有关国家经济、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咨询的业务范围包括:
(1)信用咨询。调查国内外企业或负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范围、能力及作风等。
(2)金融咨询。了解或预测世界主要金融市场的美元等西方有关国家的金融制度等。
(3)介绍客户。介绍合资经营、对外贸易、合作生产、国际租赁或一般对外贸易的国外客户。
(5)承办国外客户委托的各项咨询调查业务。
1.项目的选择
国际信托投资机构利用引进外资及自有外汇可以在境内外广泛开展投资或贷款业务,以扩大业务的范围,增强经营能力。对境外项目的选择偏重投资于资源开发性项目、各种加工工业项目及投资于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的公司,外汇贷款主要是指向其投资企业的外汇贷款。
2.境内外外汇信托投资的方式
国际信托投资机构对境内外外汇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具体则可细分为以下几种投资方式: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举办中外合作企业、举办海外投资企业及国际证券投资等,其具体内容,可以参见本书其他相关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