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贷款(Foreign exchange 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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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贷款是银行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外汇贷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外汇贷款,仅指我国银行运用从境内企业、个人吸收的外汇资金,贷放于境内企业的贷款;广义的外汇贷款,还包括国际融资转贷款,即包括我国从国外借人,通过国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于境内企业的贷款。
外汇贷款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外汇资金,强化经营机制,获取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也是银行借以联系客户的一条主要途径。
外汇贷款的开办,对于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发展;对于国际商品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外汇贷款除了具有银行其他信贷业务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借外汇还外汇;
2.实行浮动利率;
3.收取承担费;
4.借款单位必须有外汇收入或其他外汇来源;
5.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
(一)按外汇贷款的投向分
按投向分有固定资金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其中固定资金贷款又可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二)按融资的目的分
1.对外贸易贷款
该类贷款是进出口融资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是商业银行国际信贷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商生产进料、加工、包装运输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专项贷款。打包放款是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之前的贷款,与出口押汇有密切关联。
(2)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银行应出口商的要求,以装运出口后提交的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全套单据为依据,以应收的出口款项为抵押对出口商发放的结算贷款。
(3)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殆进口商付款赎单的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
(4)银行承兑。由借款人(进出口商)以对外贸易交易为基础,开立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汇票,经国际大银行承兑,然后在金融市场上贴现,以取得资金的融通。
(5)代理融通。代理融通又称代收账款、代客收账、出口账款保理。代理融通是指商业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购买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
(6)包买票据。包买票据,习惯上称之为“福费廷”,又叫元追索权信贷,是对外贸易中一种新的中期资金融通形式.是一种由出口地银行通过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信贷,而出口商却不需承担进口商停止或拒付款的风险。
2.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为扩大本国大型成套设备、运输工具的出口,由国家给予利息补贴和承担信贷风险,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
(三)按外汇资金来源分
1.现汇贷款
2.转贷款
转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既作为债务人,对外签订贷款协议,借入资金;又作为债权人,将此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转贷款多属国际融资贷款。
3.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是若干贷款人(银团、多国银行、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共同向另一项目公司提供的中长期贷款,专用于大型工程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信贷。
4.金融信贷和其他
(四)按贷款组织的方式分
1.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按一定的分工和出资比例组成银行集团,向某一特定借款者发放的贷款。
2.联合贷款
联合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共同对某一客户或某一项目进行贷款,但各家银行分签贷款合同,分别谈判贷款条件。
3.单一银行贷款
(五)按外汇贷款期限长短分
1.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是1年以上的外汇贷款。
(一)外汇贷款发放的对象
外汇贷款的对象主要是有外汇支付需求的企(事)业法人或经济实体,包括中资国有、集体企(事)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
(二)外汇贷款发放的条件
从宏观上来讲,外汇贷款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贷款项目必须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并纳入计划。二是国内配套设备要落实。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有偿还外汇贷款本息的能力。
(2)外汇贷款借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贷款证》,在银行开立账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5%;注册资本金已按期到位,并经合法核资。
(3)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有权机关批准,项目配套人民币资金、设备、物资、技术条件落实。
(4)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中自筹资金不低于30%,新建项目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5)借款人申请外汇贷款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相关资料。
(一)外汇贷款利率
外汇贷款一般实行浮动利率制,通常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踪合利率。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1年以内(含1年)3个月浮动利率。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根据贷款期限采用3个月或6个月浮动利率。
(二)外汇贷款期限
外汇贷款期限从贷款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全部债务清偿日止。
1,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可含1年)。
2,周转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期限不超过1年(可含1年)。
3.临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4.打包放款期限,从放款日到信用证到期日后1个月(或出口押汇日)。
5.国家重点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个别特殊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期结束前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