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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计

  	      	      	    	    	      	    

目录

什么是司法审计[1]

  司法审计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针对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及非公司法人企业、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运用审计监督方法,对反映其履行义务能力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等财产状况进行强制审查,为法院采取其它强制措施提供依据的一种特殊的执行财产调查方法。

  司法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财产调查方法,坚持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原则、被审计企业法人举证原则、审计机构保密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知情权与参与权原则。司法审计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审计监督方法,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等财产状况进行强制审查,根据审计的结果来决定执行措施。司法审计程序由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启动,执行机关针对被执行人强制实施。在审计过程中,被执行人若表示自己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就得拿出确实的证据。司法审计是司法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属于一般审计的范畴。是暂时不具备法务会计鉴定条件的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运用司法会计方法和技术,对受理案件的财务事实进行验证、审盘,并作出书面意见的诉讼证明活动。司法审计只对案件中的部分专业性问题做出明确的回答,对不清楚的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的,提出司法审计意见。指出侦查方向。司法审计是一种审查证据的手段,是法务会计鉴定的“前沿战”。

司法审计的流程[1]

  1、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审计,并说明请求审计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需要提出明确的审计财务状况年度及年限,并自愿预付审计费用。

  2、法院裁定启动司法审计程序的,同时裁决向被执行企业的协助义务人发出《协助提供企业财务账册、资料通知书》,责令其到法院接受庭询,并提交审计所需要账册。

  3、执行案件经办人在确定应审计的事项后报领导审查,由执行机构定期从有相应审计资质的中介单位中,摇珠选定委托的审计机构。

  4、根据司法审计的结果和其它证据材料,执行局作出相应的处理:被执行人有作假账、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逃废债务行为的,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若不能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决定是否另行起诉;审计后证实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可依法裁定案件中止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还债。

司法审计的合法性[2]

  (1)从法律依据看,普通审计依据的是《会计法》《审计法》,以及相关会计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只需要按照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勤勉尽责的精神开展相关审计工作,通常即能完成审计事项。而司法审计必须纳入到司法诉讼程序中,以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开展审计工作。因此,司法审计除了遵循上述法律,还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这就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从审计目的看,普通审计主要是满足日常经济工作的需要而进行。其审查目的主要集中在明确审计对象日常经济状况,或者分析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等方面。而司法审计,往往有着特殊的审计目的。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部门需要借助司法审计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多少;民商事案件中,法院与当事人也需要借助司法审计查明经济往来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在此基础上,企业和个人所享有的债权,承担的债务数额。审计目的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司法审计的要求要高于普通审计。

  (3)从审计资料的选取与审计所采取的方式看,普通审计中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开展审计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整理资料,形成结论。但司法审计则不一样,一方面,诉讼具有对抗性,审计人员为了得出公允的结论,有时候必须向诉讼双方当事人调取审计资料,如果司法审计是依照诉讼某一方当事人委托而开展,或者审计待查明事项有可能对诉讼一方构成重大不利,相关当事人是不会主动向审计人员出示证据的;另一方面,诉讼案件通常都有一定的期限,虽然司法审计的期限并不计人案件本身的审理期限,但实务中,司法审计也不宜拖得太久,以致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进度。这些因素的存在,都决定了司法审计不可能向普通审计那样,有从容的时间,获取足够的资料,作出相应结论。审计时间的紧迫性和审计资料的匮乏性,决定了审计方式的不确定性。普通审计中,因为审计资料充分,审计人员在审计方式的选择上,会有比较充分的选择余地。他们就会结合委托人的需要,尽量选取最能反映审计需求的审计方式。而司法审计所能够采取的方式往往会比较单一,特别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审计资料严重匮乏,审计人员有时候会不得不采取重新建账等方法,以完成审计任务。

  (4)从审计结论看,普通审计的意见比较单一和程式化,因为这样的审计结论才符合审计目的的需要。即使审计对象存在一些不尽规范的做法,审计人员也完全有可能通过提出审计建议的方式,要求审计对象予以整改,最终达到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标准。而司法审计则由于审计目的的特殊性,审计结论也经常不可预见。所以,审计结论常常会出现保留意见。

  (5)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看,普通审计中审计人员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造成他人损失,应当按违约、侵权的具体方式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侵犯的具体法益定罪量刑。而司法审计中,审计人员除按上述方式承担责任外,还有可能因为触犯《刑法》关于鉴定人员、证人的禁止性规定,而构成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刑事犯罪。

法务会计与司法审计的联系[1]

  1、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与司法审计既不是单纯的会计学分支,也不是单纯的法学分支,而是两者的结合体。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都需要操作者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尽可能多的法律常识。

  2、两者都是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的。法务会计人员与司法审计人员工作的最终价值都是在法庭上体现出来的。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法官能够根据自己提供的报告对整个诉讼案件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经济的腾飞保驾护航。

法务会计与司法审计的区别[1]

  1、概念不同。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特定机构接受委托对经济犯罪、经济过失、经济纠纷案件等经济活动进行会计调查与取证,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一种特殊会计工作。司法审计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的有关财务问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查,以收集所需要的会计资料证据,以便划清案件的经济责任,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

  2、执行主体不同。法务会计一般由注册会计师来执行,而司法审计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设置的司法会计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受聘于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审计工作的人员。

  3、目的不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而司法审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4、作用结果不同。法务会计为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所得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司法审计产生的后果是法律后果,直接涉及到对案件的判定结果。

  5、性质不同。法务会计是一项会计咨询服务,而司法审计是一种诉讼活动。

司法审计和审计的关系[3]

  (1)司法审计和审计的区别

  司法审计和审计从性质上看,主要有咀下区别:扶目的上看,司法审计的目的,是对案件中涉及有关的会计事项经济关系、时产物资等方面的财务事实进行验证是打击荨巳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办理经济案件的需要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评价,结论的经济监督活动,是发挥审计监督职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的需要。

  从使用部门来看,司法审计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加以运用而审计则由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专门审计机关或本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依照审计制度的规定加以运用。从人员来看,司法审计依法聘请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人来担任,而审计人员则由从事审计的专业人员来担任。从程序来看.司法审计只有事后审查,而一般审计有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查司法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圭律规定,依照诉讼程序进行;而审计则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扶检查范围来看.司法审计材料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调集和提供,并且是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财产物资等,而审计可按照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或者局部的、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检查。

  从法律效力来看,司法审计报告经送检单位审查后被用作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他证据,作为提供旁证而加以运用时便具有法律效力。而审计报告书只是审计机关对被查单位的会计工作作出估价和考核,以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审计报告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

  (2)司法审计和审计的联系

  两者虽有上述区别,但又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司法审计中运用的司法会计技术方法,就是以审计技术方法为基本的技术手段。司法审计质量的好坏,也取决于司法会计人员对审计方法和查账技术掌握的程度和会计实务知识的深度。司法审计必须紧紧围绕着为解决案件所需要弄清的问题,不必要也不可能每次都对发案单位会计资料进行详细全面的检查。由于司法审计受办案期限的约束,为保证迅速及时,而又准确无误,在采用技术手段时,必须总结出一套符合司法审计自身特点和要求的经验来,不能对审计方法和查账技术生搬硬套。

  总之,司法审计和审计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但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又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隋玉明.法务会计与司法审计理论关系研究(A).中外企业家.2014,1
  2. 万巍.司法审计实务中法律问题探析(A).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12
  3. 蒙远鹰.司法审计探讨(A).中国司法鉴定.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