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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需求是审计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审计需求包括强制性审计需求和自愿性审计需求两个层次。所谓强制性审计需求,是指在政府管制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要求公司聘请审计主体进行审计的需求。自愿性审计需求是在没有政府管制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公司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愿聘请审计主体进行审计的需求。
由于我国正处于特殊的经济时期,市场失灵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当市场失灵时通常会寻求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干预,其实国家干预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是广泛存在的,政府干预可以推动审计服务的发展.同样,政府干预也可以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笔者就强制性审计需求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做了详细的分析。
1、有利于消除管理层压力对审计质量的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审计服务市场具有很明显的买方市场的特征,审计服务的提供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这种环境下,事务所和会计师自然会先选择保“饭碗”而舍弃对审计质量的追求,更何况在现阶段高质量的审计是会计事务所争取业务的障碍,同时高质量的审计也是众多公司管理层所排斥的。如果仅依靠市场来自发调节。只会加剧会计事务所之间的竞争的无序状态。
如果政府能够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脱离这种利益关系,使其真正作为监督者来行使权利,这样作为被监督者的经营管理层就不能再对注册会计师施压。提高审计质量也就迎刃而解了。政府行政干预性的宏观控制在我国审计体制发展_中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强制性审计政府主体能够解决审计服务提供者在于买方市场的弱势地位,给予相应的措施.这样行政干预调控对于提高审计质量是有效的,让审计服务的提供者与使用者有机统一在一起,这样就可以消除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于审计质量的不利影响了。
2、有利于消除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质量的不利影响
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除审计服务以外的多种服务的总称。会计师事务所也是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想的经纪人,经纪人的决策总是对成本收入权衡之后的结果,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他不可能为了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放弃给他带来可观利润的非审计业务,更何况我国的现有独立性不会给他带来任何利益,反而会提高其出局的可能性,让他丧失市场份额。
可见.理论上的靠市场机制来引发自愿性审计需求也有它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政府来介入,凭借政府独特的地位能发挥市场机制无法比拟的功效.无论从法律法规上对非审计服务进行硬性规定,还是从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角度对非审计服务进行协调管理,都可以对市场机制的无效之处带来一定的帮助。
3、有利于消除市场集中度对审计质量的不利影响
市场集中度指的是特定行业中,若干家最大企业所具有的经济支配能力。它是反映市场垄断和竞争程度的最基本的概念或指标。现有的上市公司的管理体制中管理层可以有恃无恐的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审计师的地位更为被动,这就给管理层提供了更多的集合,使其总能找到愿意替其隐瞒事实的替代者。
可见我国的审计市场机构还存在一定的弊端,过低的市场集中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但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自身调节来改变现有的市场集中度从而实现审计市场结构的寡占将会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这就需要政府凭借其强制力参与其中,加快设计市场寡占的进程。同时也为了竞争度的降低所带来的合谋和垄断行为,需要政府参与其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从而加快审计质量提高的过程,可以考虑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门槛等措施。
4、有利于消除审计费用对审计质量的不利影响
我国审计收费的现实情况是被审计单位与会计事务所协商确定的。承担审计费用的管理当局,其关注的是影响自身利益的审计收费的多少而不是起到监督作用的审计的质量。由于在现实市场中会计事务所处于博弈中的弱势地位。很容易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左右。
这样就导致在较低价格审计费用时,会计事务所为了寻求价值上的对等.也就降低审计质量来寻求价值的补偿。政府应通过对审计收费的政策性规定以及对注册会计师职能的转变来进行干预,消除审计费用对审计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中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事务所报酬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之前,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政府在审计收费上的介人就可以在不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同时减少这些不必要的关于审计费用的决策程序以及披露的业务,以减轻上市公司有关部门的工作负担。
一、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审计需求的产生及特点
在证券发行的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公司只要履行了规定的注册手续,提供了所有情况和统计资料,并且所提供的信息经审核完全属实,不管证券发行公司自身条件如何,证券价值高与低,都可以获得证券公开发行的资格。投资者购买证券时,是根据发行者提供的能够帮助投资者判断证券质量的资料,做出判断选择并且自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必然关注证券发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且当证券公开文件中有虚假或遗漏时,只要投资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就有权向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经理、承销商、控股股东、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赔偿要求。在此制度下,拟发行证券公司要吸引投资者,并表明其具有应有的投资价值,以便以较高的发行价格募得资金,必须借助于某种方式向投资者证明其所具有的可投资性- 通过注册会计师具有权威性的审计报告表明,从而产生对审计的主动需求。而作为投资者其对证券的选择主要是依赖证券发行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他们欲使自己的投资风险尽可能降低,必然要求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较高,从而也对审计存在主动需求。对证券承销商来说,为不致因发行证券公司虚假报告而招致巨额赔偿,其也会要求发行人接受高质量的审计。因而在实行注册制的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公司必然对高质量的审计存在自发性的主动需求。
二、 我国证券市场中审计需求的产生和特点
我国的证券市场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鉴于我国发行债券并不顺利,且我国企业的主要筹资渠道还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以本文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讨论主要以股票市场为对象。我国的股票市场分为一级发行市场和二级流通市场,我国有关的证券法律法规规定,不论是一级市场中拟发行股票的公司还是二级市场中已上市的公司,都必须公开披露其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等信息,因而在我国证券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都存在对审计的需求。
1.我国证券市场中审计需求的产生。我国公司发行证券长期实行核准制。证券发行的核准制是在规定证券发行基本条件的同时,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将每笔证券发行报请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批准的制度。在核准制下,规定有证券发行的具体条件并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发行证券。我国证券市场刚刚成立时,鉴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缺乏资本运作的经验,因而我国的证券发行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并采用“额度管理”的办法。
从1984年我国首次向公开发行股票开始,在有关的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如《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等)就规定了公司发行股票所应具备的条件(如持股比例、盈利情况等)及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报批时所需报送的文件资料,其中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正是这些规定促使股票发行公司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导致对审计服务的最原始需求的产生,并直接促进了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
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及以后近3年时间里,股票的发行和上市没有实行全国性的统一管理,上海和深圳各自制定了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基本是由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选择当地股份公司上市。1992年底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全国性的证券市场逐步形成,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历“计划管理、额度控制”到“标准控制”再到目前的向核准制过渡;证券发行管理法规制度也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逐渐成熟为《证券法》。其间公司发行证券,一方面要取得发行额度;另一方面,是要按照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及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企业总体情况的资料(其中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盈利预测及其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在形式上(各级审核机构并不具体查实公司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符合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条件,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等,由此,在各有关证券发行管理法律制度的要求下,产生了证券发行公司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需求。
2.我国证券市场中审计需求的特点。由于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中的证券发行公司多为由原有的国有改制而来,这些企业总体来说效益不佳,面临改变经营机制,扭转亏损的迫切要求。而发行股票筹资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同时基于投机欲望对新股发行存在强烈的需求,对于公司而言,公开发行股票与向银行贷款相比是一项成本相当低廉的筹资渠道,并且取得上市资格则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期地利用这一低成本的筹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政府采用“计划管理、额度控制”后又采用“标准控制”对新股发行市场进行调控,使公司上市额度成为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争取上市额度并通过有关审核是发行股票中最重要的环节,并不需要通过呈报的财务及其他信息向投资者显示自己的投资价值,加之在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的发行价格由政府确定而非市场自由确定,即以统一的市盈率乘以相应的每股盈余(这一指标的变化多次),对于相当数量的经营业绩并不十分理想的拟发行股票公司来讲,要想提高发行价格,尽可能多地筹集资金,就在“每股盈余”的计算上下功夫,在相关的规定拟公开发行或上市公司应报送有关经注册师审计的财务资料的要求下,公司为通过审核条件被迫寻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服务;而上市后的公司同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拥有配股资格和保持上市资格的条件以及进行财务报告的年度审计,在此状况下为满足政府管制机构的要求,企业不得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审计。我国证券发行公司特有的客观条件决定了其不会对审计产生自发性的主动需求,而只是迫于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被迫寻求审计服务。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即股东,泾渭分明地分为两大类,非流通股股东(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在我国特有的公司股本结构下,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并且直接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因此,国有和法人大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完全一致。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志在公司中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其利益也没有实质性的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投票权在非流通股占绝对控制地位的情况下发挥不了任何实质性的作用),因而社会公众股股东也就不可能成为公司的长期投资者,而只能是期望获取股票上市投机利润的投机者。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低风险、高收益,更加使得社会公众股股东成为短期的投机主义者,他们的注意力,更多的投向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对于公司的前景、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及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等真正与公司投资价值有关的,反倒并不十分关注,他们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积极性去观察、判断证券发行公司的不诚实行为,同时我国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也使社会公众股股东无法对证券发行公司的这种不诚实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样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一方面是与证券发行公司利益一致而丧失了监督的客观性,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因力量薄弱和其投机性而放弃了对证券发行公司的监督,没有产生对审计的需求。
可见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审计需求是在政府管制的要求下产生的,这种审计需求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发的审计需求截然不同,完全是基于管制的要求被迫产生的,仅仅是一种停留于形式的被迫性的法定要求,或者,这一审计需求与其说是证券发行公司的审计需求,不如说是满足政府管制需要的需求,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了(应该说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也存在一部分效益和信用良好的企业,它们在证券市场中会为表明自己所具有的优良品质而主动寻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但毕竟这些企业没有占到股票发行和上市公司的主流,因而它们所形成的自发性审计需求也没有占到我国证券市场中审计需求的主导部分)。
三、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的审计需求现状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中对审计的有效自发需求不足的状况,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证券市场和审计、会计业界应主要致力于以下几方面的改善:
1.发展机构投资者,培育对高质量审计的有效需求主体。我国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具有的特点,使他们很难真正成为审计的有效需求主体,而机构投资者的崛起,可以使其成为证券市场中制衡上市公司行为的有效力量,而其所特具的经营风险性势必使其注重对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的监控,从而产生对高质量审计的有效自发需求。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消除内部人控制现象。正是由于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弱小和大股东专权内控,才造成我国证券审计市场审计有效需求者的缺位,因此,只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产权真正明晰,两权真正分离,才能形成对外部独立审计监督的自发需要。
3.加快法制建设,形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体系,建立合理的诉讼机制,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比较我国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就会发现,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上除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外,股票发行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承销商、控股股东、一级市场的社会公众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几乎对股票的发行上市不承担任何风险。证券发行的“低风险、高收益”势必使证券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的各参与者,为了谋取利益不惜采取任何手段。因此,要使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得以改善,就应建立起相应的风险承担机制和严厉的惩罚机制,使证券市场中的各参与者各自承担起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奖优惩劣,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和秩序。其中,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而言,主要应建立相应的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体系;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应形成能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机制;而对于独立审计师等中介机构,则应加大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