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论(audit con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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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论是指审计机构在审计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中提出的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建议和审计意见或决定。
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文件比较简短,其结构也相应较简单,它一般有开头说明、查出的问题、结论决定和结尾四部分组成。
(一)开头说明
这部分要写明什么时间对什么单位进行了审计,现在对谁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二)查出的问题这部分一般只介绍查出的要进行处理的违纪问题和其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三)结论和决定这部分要对每一审计事项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一一列明,同时,要列明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四)结尾
结尾一般介绍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要求,并通知被审单位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复审等事项。与审计结论决定有关的一些建议和意见,也可在结尾部分说明。
能否运用准确的语言把审计查清的大量问题表达出来,是能否写好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关键。因此,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笔人,不仅要占有确凿的、充分的材料,而且要尊重客观事实。
审计人员在审计一个单位或项目的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这些材料需要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精工细作,理出头绪,形成文章。对于文字的推敲、润色,也要在这个阶段完成,使其成为写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构件。但有的撰稿人却不肯或不善于在这方面下苦功夫,对手头上的材料,不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提炼。起草审计结论和决定时,提起笔来就写,形成的草稿,只是材料堆积。这些弊病是必须改正的。
审计结论和决定的主要论点和各个分论点,构成了文章的框架。因此,在通篇审计结论和决定中,都要先亮明论点,然后再用审计事例从各个角度说明论点。剧场每演一出戏,唱一曲歌,先由报幕员告诉观众。写审计结论和决定也是这样,作者要像竹筒倒豆,先把论点直截了当地阐明,然后加以论述。但有的审计人员起草审计结论和决定时,把论证、论据写在先,把论点(结论)写在后,颠倒过来。叫人看了像读小说一样,把通篇文章读完,才能回味出作者要论述的观点来。
论据、论证是说明论点的。因此,所列举的事例只要扣题,足以说明论点就行了。举一个例子说明论点,就不要举两个,同时,切忌例子雷同。
有的执笔人喜欢讲行话。例如把“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写成“两待”,不加注释,外行根本看不懂。
审计机关要依法审计,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衡量案件的错误性质,做到定性准确。当前,形成的大量审计结论和决定,很多不是原原本本地引用法规的条、款及正文,这是影响审计结论和决定质量的大问题,应当纠正。
因为审计结论和决定是发给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故用词必须严谨,绝不能用“大概”、“大约”、“可能”、“左右”等模棱两可的词。
审计结论和决定写成后,不能匆匆向领导上交卷,还需进一步理思绪、调结构、校词句,使文气通达,逻辑合理,准确无误。这样,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一般地说是经得住实践检验的。
作为审计执行者切忌以执法者身份自居,与被审计单位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绝大多数被审计单位的领导都理解和支持审计工作的,做到这一点能够为审计过程及其结论的落实提供积极乐观的和谐气氛,使双方保持良好的心态,从而有利于结论落实工作的开展。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在审计结论的落实遇到阻力时,不能急于求成,要主动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和交流,选择一些他们已经认同的问题做切入点,在尊重他们基础上,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尽量避免对立情绪的产生,否则不利于结论的落实。另一方面,审计报告要对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收支以外的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并作出简要的评述,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沟通氛围。
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疑义和不明确的有关审计政策、法律、法规要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是企业的,要在其材料采购、生产经营、成本核算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为积极他们献计献策,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对于那些对企业乱摊派、乱集资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审计报告中坚决予以披露和暴光,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从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使他们相信我们不仅仅是在搞审计,也是在搞服务。被审计单位是行政事业的要在加强财务管理和改善内控制度上多提出有效的可操作的意见与建议。只有这样,才能够营造一个良好的审计与被审计之间关系,而这种融洽的关系必将有利于我们审计结论的最终落实。
通常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稿的时候,都要“争”一下,说明诸多困难,希望能够尽量照顾,给点“面子”。因此,为了不与被审计单位关系搞僵,我们就要灵活掌握处罚尺度,即在审计报告里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罚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在我们在使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就不仅要视其情节轻重,也要灵活掌握处罚尺度,对确实困难的单位,予以适当的照顾,为被审计单位留点“面子”。当然,也不能无原则的照顾和给“面子”,对重大的严重的经济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在我们耐心细致地做好前面几项工作的前提下,对于个别在审计结论下达后仍置之不理、态度顽固的单位和个人,则必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处罚力度一定要到位,决不让他们存在任何侥幸心理;构成经济案件的,应及时移交纪检、检察部门处理,并对重、特大案件予以披露和公告,从而增强我们审计执法的震慑力,以促进今后审计结论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