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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税制

  	      	      	    	    	      	    

中国台湾税制(tax system in Taiwan)

目录

中国台湾省税制简介

  台湾省税制是台湾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台湾省税制属于分类税制,包括所得税系、流转税系、财产税系,以所得税为主。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房屋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类是间接税,包括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按管理权限还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台湾省现行的税收税收收益权归属可区分为所谓“国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两级。

  ①“国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期货交易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矿区税

  ②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包括土地税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特别税。目前台湾税收收入占整体收入约达70﹪,并以所得税为最重要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约40﹪),其次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与货物税。

中国台湾地区税制沿革

  中国台湾于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为日本侵占,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归还。初期,税收制度仍沿袭日本占据时期以户税为主的旧制。以后台湾当局陆续实行民国时期所实行的税制,新旧夹杂,造成税制繁琐,税收管理失控。经过多次税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自1950年以来,中国台湾税收制度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进行过多次修正与改革。主要有四次:

  ①1950年税制改革。经过在大陆恶性通货膨胀之后,中国台湾面对税制繁杂、征管失控的局面,确定从整顿税收、改革税制入手来解决财政困难问题。改革重点是整顿旧税制,废除税捐摊派方式,融合各税,简化税目,制定统一稽征办法,实施统一发票制度,强化税收管理。

  ②1958年税制改革。重点是改善投资环境,制定《奖励投资条例》,扩大税收减免以吸引外资,激励新兴事业的投资。同时全面修订所得税法,建立所得税自动申报制度,健全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对可供出口的商品课以较高的消费税,并实行出口退税,以抑制消费,鼓励出口,促使向外向型经济结构转变。

  ③1968年税制改革。重点在于解决经济成长过快与税制结构不相适应,支持基本建设的财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改革内容主要是调整所得税累进税率结构,修正奖励投资条例,改进货物税稽征方法,逐步推行增值型营业税。

  ④1986年税制改革。目的在于优化税制,加强管理,但提出的许多方案和措施多未能正式实施。

中国台湾税制结构

  中国台湾的主要税种有:综合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货物税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等。税收是台湾财政收入的主干,全省税收收入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2/3。80年代中期以后,营业盈余事业收入公债收入增长较快,税收收入所占比重相对下降。1989年,在财政收入总额中,税收及公卖收入占60%,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占11.1%,公债收入占11.1%,其他收入占17.8%。在税收收入中,以所得税、土地税、房屋税、遗产税及赠与税等直接税收入发展较快,比重直线上升,营业税、货物税、关税等间接税的比重相对下降。1980年在税收收入中,直接税比重已达47.3%,间接税比重下降为52.7%。1989年台湾省税收收入占全省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9.7%,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8.1%,比1980年所占比重略有下降。

中国台湾主要税种

  ①综合所得税。课税对象确定采取属地原则,只对来源于台湾省的所得征税。计税所得包括: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等。按综合所得额减除规定扣除额后计算征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级距为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下,税率6%;最高级距为300万元以上,税率40%。

  ②营利事业所得税。课征对象包括公司法人以及独资、合伙与合作组织,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对来源于台湾地区以外的所得要综合计征。采取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课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免税,10万元以下的就其全部应税所得额课征,税率15%;但其应纳税额不得多于课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数;超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25%。税率条例每年制定公布。

  ③遗产税。因死亡而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所课征的税收。在遗产总额中,被继承人遗有配偶的,可扣除200万元后计税;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抚养的顺序继承人的,每人可扣除25万元后计税。实行1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2%,最高税率60%。与遗产税相配合还征收赠与税。对无偿赠与他人财产超过一定部分的赠与净额课征。

  ④货物税。对税法规定的特定货物,于出厂或进口时课征,由纳税的制造厂商或进口商缴纳,所纳税款可计入货物销售价内,最后由消费者负担。应税货物包括糖类、饮料、油气类、化妆品、电器类、车辆类等共39个品目。最低税率(天然气)2%,最高税率(甲类化妆品)80%。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完税。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⑤证券交易税。对买卖有价证券依实际成交价格向出卖证券人课征的一种特种税收。税率分两种:公司发行的股票及表明权利的证书、凭证,税率为6%,公司债券,税率为1%,买卖政府债券不征税。

  ⑥营业税。台湾省于1986年实行按增值额征收的营业税。课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及进口货物。按月就其总收入减除资本设备及非资本性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税基。营业税税率分为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和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两类。前者是指按增值额征税的营业人,适用税率最低5%,最高10%。实行统一发票注明税款制度,采取税额相减法,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余额为正数时,即为应纳税额。后者是指按营业全额计征的营业人,适用税率为:金融业5%,夜总会15%,小规模营业人1%。

  ⑦土地增值税。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就其土地自然涨价总额征收。纳税人为原土地所有权人。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涨价总额超过原地价或前次转移时地价未达1倍者,就其涨价总额征收40%;超过1倍未达2倍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50%,超过2倍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60%。此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规定限额内,按涨价总额课征10%。购买空地或者荒地,没有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出售者,就其应纳税额加征10%。

更新后的主要税种

  以下简单介绍台湾省几个主要税种:

  (一)综合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的净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净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依法规定的免税额、扣除额后的余额。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台湾省有住所并居住以及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境内居住纳税人,否则为非境内居住纳税人。综合所得税以所得来源地征税为原则。非来源于台湾所得一般不在课税之列。

  1.应税收入范围:①营利所得,②执行业务所得,③薪资所得,④利息所得,⑤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⑥财产交易所得,⑦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⑧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所得,⑨退职所得,⑩其他所得。

  2.主要可扣除内容:①本人、配偶及符合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免税额每三年评估一次,目前基本免税额为每人台币7.7万元,满70岁老人加计50%;②一般扣除额和特别扣除额,其中现行一般扣除额中的标准扣除额,个人为台币4.6万元、有配偶的为台币9.2万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为台币7.8万元,同样每三年评估一次。

  3.税率。省内居民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6%-40%;非境内居住的个人适用税率为20%;扣缴纳税人适用各类所得的扣缴率,以20%为原则。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对经营营利事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盈余征收的一种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台湾省经营营利事业的人。课税对象范围以总机构标准,总机构在台湾省,则包括台湾省外的所得,但已纳境外税额,可在限额内予以抵扣;总机构在台湾省外的,只对省内所得征税。

  1.收入项目。营业收入、代理收入、销售副产品收入、兑换盈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出售资产收益、退税收益、权利金、逾两年应付未付费用或损失、收回已列呆帐损失、销售下脚废料收入、流动负债到期而未清偿,或交易已完成应转为收益而未转入的,作为收益、租赁、商品盘盈以及其他收入

  2.可扣除项目。基本范围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3.税率。适用0%、15%、25%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按规定采用扣缴率征税的纳税人适用6%、10%、15%、20%、25%不等扣缴率征税。

  4.课税年度一般为每年1月1日截至12月31日。

  (三)营业税。在中国台湾地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人类型分加值型、总额型、兼营型和免税型。课税依据分别是:加值型营业人为增加值,总额型营业人为营业总额,兼营型营业人为增加值。稅率:加值型税率外销为0%,一般营业为5%;总额型税率为行业差别税率,0.1%至25%不等。加值型应纳税额=增加值×税率=销项税-进项税;总额型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货物税和烟酒税。对几种特定物品征收的税种,类似大陆的消费税。生产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货物税纳税人;生产和进口烟酒的单位和个人是烟酒税纳税人。两税征税范围主要是烟酒、橡胶轮胎、水泥、饮料品、平板玻璃、石油/天然气、电器、汽车类产品。货物税税率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定额税率计税依据分从价、从量两类;烟酒税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办法。

  (五)地价税。对中国台湾地区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房地产税制中的一个税种。纳税人包括所有权人、土地典权人、土地承领人、承垦土地耕作权人,管理公共土地的行政部门、土地为联合拥有的,以联合拥有人为纳税人、更新地区的土地为信托财产的,在信托关系存续中,以受托人为纳税人。地价税以地价总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基本税率10‰,适用累进起征点地价以下的地价;累进起征点地价以上的地价适用累进税率15‰-55‰,特别税率分别按规定适用2‰、6‰、10‰比例税率,适用自用住宅用地、公共设施保留地等特定的一些土地。

  (六)房屋税。对台湾省房屋及建筑物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标准的财产税。房屋税纳税人为房屋所有人。计税依据为房屋的现值,按经济用途确认税率范围由1.2%至5%不等,并由当地政府在税率范围内确认该区实际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房屋现值×适用税率。

  (七)印花税。对书立在台湾省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纳税人是指书立在台湾省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的人。征税范围包括银钱收据、买卖动产契据、承揽契据和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除银钱收据立据人外,其余三种契据的立约人或立据人双方执有契据的当事人均为纳税人。计税依据,除买卖动产契据以凭证件数从量计征外,其他以凭证所载金额从价计征。印花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从价计征适用比例税率,银钱收据4‰,其他1‰,从量计征适用定额税率台币12元/件。

  (八)娱乐税。对出钱娱乐的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娱乐提供方收起的票价或收费额的一定比率,向出钱娱乐的人征收,由娱乐提供方代收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