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币(英语:New Taiwan dollar)是中华民国撤退到中国台湾省后的法定货币,1949年6月15日开始发行流通,ISO 4217代号为TWD(或简称为NT$、NTD)。
其基本单位为圆,简作元。国语常以块代圆;台湾省话亦以箍(白话字:kho)代圆,在口语中尤为明显。亦有极少数使用国语的人会以毛代角。
目前发行硬币单位包括:5角、1圆、5圆、10圆、20圆、及50圆。而纸钞单位则有:100圆、200圆、500圆、1000圆与2000圆。换算方式为:1圆=10角=100分。5角硬币的发行量少,实际上也较少使用。日常生活只有邮票、水饺(每颗2.5至3.5圆)、汽油在计算单价时会用到角。
存款利息也是四舍五入至1圆。但若需要,也可以以5角来作为交易媒介,但5角限制一次使用不可超过100枚。
目录 |
新台币的前身为台币,又称为旧台币,在1945年5月22日开始发行。当初旧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时期的货币。由于当时中国大陆战后金融状况不稳定,因此台湾省未使用当时通行于中国大陆的法币、金圆券,另外再发行台币。
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官方说法,是由于1948年上海爆发金融危机,连带也使旧台币币值大幅贬值,造成台湾省物价水准急剧上扬。
不过另一种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版本,指出是因为国民政府在台湾省把一些民生物资,如糖、米之类的,都搜括到中国本土去进行所谓的剿共,造成台湾省内部民生物资短缺,使得台湾省的米价甚至比上海当地的米价还高(当时台湾省产米而上海不产),因此造成台湾省通货膨胀,一日三市,币值急速贬值,就算有钱也可能买不到米。另根据《228研究增补报告》中央研究院院士黄彰健、研究员朱宏源及武之璋合著,是因为日本在将台湾省移交给国民政府前故意取消粮食管制,又运来大批钞票让准备返国的官员搜购日用品,才导致接下来的粮食匱乏、物价高涨。
在1949年6月15日台湾省省政府公布“台湾省省币制改革方案”、“新台币发行办法”,正式发行新台币,明订40,000元旧台币兑换1元新台币。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发布命令,中华民国国币单位保留银元本位,而记帐单位自1950年7月1日起改为新台币,银元与新台币以1949年12月29日最后牌告汇率固定为3:1。
1956年8月29日台湾省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3号解释:《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所称伪造变造之币券,是指国币币券而言。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刑法处断。
1961年7月1日台湾省中央银行在台复业,依照“中央银行在台湾省地区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纸币上印“台湾省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成为今日中华民国的法定货币。自1970年12月21日开始,钞券上印“中华民国”字样,以昭公信。另外为因应金门、马祖、大陈岛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经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马祖、大陈流通券,目前则已经取消。
1962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99号解释:台湾省银行发行之新台币,自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如有伪造变造等行为者,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大法官黄正铭有不同意见书,认为在程序上,不应受理中央银行此次声请解释,而在实体上,未经立法程序新台币决不能变为国币。)
1992年原“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公告废止,作为国币之银元丧失发行法源。由于国币依中央银行法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于是在2000年7月1日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停止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将新台币正式订为国币。7月3日发行1000圆纸币,上印字样改为“中央银行”。
2002年6月30日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省地区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2003年6月30日原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之新台币停止流通。官方回应为:自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依据该行组织法规定,委托台湾省银行发行,纸钞原印“台湾省银行”仅代表实际发行单位。
1000圆及500圆于2005年7月20日再度改版,增加原本只有2000圆才有的光影变化箔膜,安全线改为光影变化箔膜式安全线。500圆的刷色由变得更深,其余图样则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