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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Other Revenue)

目录

什么是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了税收、社会缴款赠与外的收入,包括财产收入;出售商品服务;罚金、罚款和罚没收入;除赠与外的其他自愿转移;杂项和未列明的收入。

其他收入的内容[1]

  (一)财产收入

  财产收入包括广义政府单位在向其他单位提供它所拥有的金融和/或非生产资产时赚取的各种形式的收入。这一类别的收入可以采取下述形式:利息股息准公司收入提取、属于保单持有者的财产收入或租金

  1.利息。利息是拥有某些类别的金融资产(即存款非股票证券贷款应收账款)的广义政府单位应收的。这些类别的金融资产是在广义政府单位向另一单位贷出资金时产生的。利息是债权人通过允许债务人使用其资金赚取的收人。利息收入在该金融资产存在的时期内连续累计。利率可以表示为本金余额的一个百分数、一个事先确定的金额,或同时表示为两者。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可能要求定期付款,其数额相当于应付但未付的利息,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没有这种要求,因而在合同结束前不需支付应计利息。也可以将这些方法结合起来。如果应付未付利息增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总负债就增加。任何定期支付或其他支付将减少总负债,但它们不是收入交易。在确定要记录的利息收入额时,必须考虑许多因素。

  2.股息。广义政府单位作为一个公司股东和所有者,有权因向该公司提供权益资金而得到股息。权益资金并不使股东有权得到固定的或事先确定的收入。相反,董事会或公司的其他管理者必须根据自己的决定宣布应支付的股息。股息要么在宣布应支付股息的日期记录,要么如果没有事先宣布在进行支付的日期记录。

  广义政府单位可以从私人公司或公共公司得到股息。公共公司可以不定期地分配利润,并且可能并不明确标明是股息。然而,除了下述分配以外,股息包括公司向其股东或所有者进行的全部利润分配,包括中央银行向政府单位转移的利润、在中央银行之外履行货币当局职能产生的利润以及由国营彩票转移的利润。但财政专营利润和出口或进口专营利润的分配划为税收

  在从公共公司得到付款时,可能难以确定它们是股息还是撤股。股息是一个公司从其经常性收入中进行的支付,这些收入来自正在进行的生产活动。但是,一个公司可以使各个时期支付的股息较为均匀,从而在一些时期它支付的股息比它从生产活动中赚取的要多。这些支付仍是股息。公司向股东分配私有化收入和其他资产出售收入以及以累积储备或持有收益为基础的大规模的特别一次性的支付是撤股而不是股息。

  3.准公司收入提取。根据定义,准公司不能以股息的形式分配收入,但是所有者可以选择提用部分或全部收人。从概念上来说,提用这些收人相当于通过股息分配公司收入,并得到同样的处理。准公司的所有者选择提用的收人数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净收入的规模。所有这些提用都在支付实际发生的日期记录。

  同股息一样,准公司收人提取不包括从出售准公司的资产或对准公司资产的其他处置中实现的资金提用。这些处置造成的资金转移将作为政府拥有的准公司权益下降记录。类似地,通过清理准公司大量累积的留存收益或其他储备而提用的资金作为撤股处理。

  4.归保单持有者的财产收入。保险企业持有预付保险费形式的技术准备金、对未解决的理赔准备金和对寿险保单未解决的风险的精算准备金都被看做是保单持有者或受益人(包括作为保单持有者的任何广义政府单位)的资产和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技术准备金投资得到的任何收入也被看做是保单持有者或受益人的财产,称为归保单持有者的财产收入。对广义政府单位来说,这一类财产收入可能较为罕见并且/或者很少。

  5.租金。租金是从土地、地下资产和其他自然资产的某种租赁中得到的财产收入。这些类别的资产的其他租赁(特别是电磁波谱的租赁)可以视为出售无形非生产资产。同利息一样,租金在整个合同期间内连续累积给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在特定的会计期间记录的租金等于在该会计期间应付的累计租金的价值,它可能不同于在该期间到期或实际支付的租金数额。广义政府单位可能拥有矿藏或矿物燃料形式的地下资产,并可能提供租赁,允许其他单位在规定的时期内开采这些矿藏,作为回报,广义政府单位得到付款。这些付款往往被称为“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它们是作为资产所有者在规定时期内向其他单位提供资产的回报而累积的租金。这些租金可以采取定期支付固定数额的形式,无论开采的速度如何;或者更常见地,根据所开采的资产的数量、体积或价值计算。对政府的土地进行勘探的企业,可以向广义政府单位进行付款,以换取进行试钻或以其他形式调查是否存在地下资产以及地下资产的位置的权力。这些付款也作为租金处理,即使可能没有进行开采。

  其他类别的租金包括为获得在未开垦的政府土地上伐木的权力而进行的付款;为获得出于娱乐或商业目的利用无人管理的水域的权力而进行的付款,包括捕鱼、用水灌溉和在政府的土地上放牧。

  租金不应与采掘税、营业许可或其他税收混淆起来。采掘税对从私人拥有或由另一个政府拥有的土地上开采矿物和矿物燃料征收。如果以利润为基数付款,那么它应划为对所得、利润和资本收益征收的税收,如以生产总值为基数付款,则应划为其他商品和服务税。为获得许可证或开采准许进行的付款应划为对使用商品和获得使用商品或从事活动许可征收的税收。

  租金也不应与生产资产的租费混淆起来,后者作为出售商品和服务处理。处理的不同是由于生产资产的出租人参与生产过程,他们借此向承租人提供服务,例如,保持可供立刻出租的固定资产库存,并修理和维护出租的资产。拥有土地、地下资产并仅向其他单位提供这些资产的广义政府单位不参与生产活动。房客支付的租费作为对提供住房或住房服务进行的付款处理。

  一项交易可以同时包括租金及出售商品和服务。例如,如果广义政府单位在一个合同中出租土地和该土地上的建筑,并且合同不单独区分土地的租金与建筑的租费,那么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在土地租金和建筑租费之间对付款进行分摊的客观依据,那么如果建筑的价值大于土地的价值,则全部数额应记为租费;反之,则记为租金。

  (二)出售商品和服务

  出售商品和服务包括市场基层单位的出售、管理费、非市场基层单位的偶然出售和估算的商品和服务的出售。

  1.市场基层单位的出售。正如第二章界定的那样,基层单位是仅位于一个地点的企业的一部分,在基层单位,仅进行一项生产活动,或者主要生产活动占增加值的大部分。政府单位内的市场基层单位是按具有经济意义的价格出售或处置其全部或大部分产出的基层单位。这一类收入由作为统计对象的那些单位所包括的全部市场基层单位的销售收入组成。由于公共公司的所有基层单位都是市场基层单位,因此,公共公司的全部销售都包括在这一类别中。生产资产的租费作为出售服务处理并包括在这一类别中。

  2.管理费。项目包括强制性许可的收费和作为出售服务所得的其他管理费。例如,驾照、护照、法庭费用以及在公共当局提供一般广播服务时的广播和电视许可。要将这些费用看做是出售服务所得,广义政府单位就必须行使某些管理职能,如检查有关人员的能力或资格、检查有关设备是否高效、安全地运转或进行广义政府单位本不需进行的某些其他形式的控制。如果一笔付款与提供服务的成本显然完全不成比例,那么该费用划为对使用商品和允许使用商品或从事活动征收的税收。

  3.非市场基层单位的偶然出售。它是管理费除外广义政府单位、非市场基层单位出售的商品和服务。包括政府部门和机构通常进行的社会或社区活动附带的出售,如出售职业学校制造的产品、试验农场的种子、博物馆出售明信片和艺术复制品、政府医院和诊所的收费、政府学校的学费以及并非作为公共公司组织的政府博物馆、公园和文化及娱乐设施的入门费。

  4.估算的商品和服务的出售。如果一个单位生产商品和服务的目的是将它们作为对雇员的实物报酬,那么,该单位有两种身份:雇主及商品和服务的一般生产者。为了表明作为雇员报酬支付的总额,以实物支付的数额必须处理为以现金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然后雇员用这些现金购买这些商品和服务。这一类别包括这些估算的出售的价值总额。

  出售商品在法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记录。如果不能准确确定这一时间,可以在实物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变化时记录。服务交易通常在提供服务时记录,一些服务是连续提供或连续进行的。例如,经营租赁和住房服务是连续的流量,并且在概念上,只要正在提供这些服务,就要连续记录。

  (三)罚金、罚款和罚没收入

  罚金和罚款是法庭或准司法机构对违反法律或行政管理规定的单位征收的强制性经常转移。庭外协议也包括在内。罚没是存放在广义政府单位等待法律戒行政管理程序裁决的数额和作为该程序解决的一部分转给广义政府单位的数额。

  因违反与特定税收有关的规定而核定的罚金和罚款与有关税收一起记录。可确定为与税收过失有关的其他罚金和罚款划为其他税收。大多数罚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在特定时间确定。这些转移在广义政府单位具有对这些资金的法律权利时记录,这可以是在法庭提出判决或公布一项行政管理裁决的时候,也可以是在延迟付款或其他违规自动造成罚金或罚款的时候。

  (四)除赠与外的其他自愿转移

  这一类别包括来自个人、私人非营利机构、非政府基金、公司和除政府及国际组织以外的任何其他来源的赠品和自愿捐赠。例如,除赠与外的经常性自愿转移包括为救援目的向政府捐赠的食品、毛毯和医药用品。除赠与外的资本性自愿转移包括为建造或购买医院、学校、博物馆、剧院和文化中心进行的转移和捐赠的土地、建筑物或专利及版权等无形资产。如果一项转移是经常性的还是资本性的这一点不十分明确,则将其划为经常性的。

  (五)杂项和未列明的收入

  这一类别包括不适合其他任何类别的所有收入。可能出现在这里的项目有:出售未划为资产的旧军用物品和其他商品、出售废物、对保险公司的非寿险索赔、政府经营的保险计划的非寿险保险费、因政府财产损坏而得到的支付(来自司法过程的支付除外)以及没有足够信息以划入其他类别的任何收入。

其他收人的核算[2]

  为了核算非营利组织的其他收入,应设置“其他收入”账户。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其他收入”账户。收入退回时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年末将本账户贷方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例子:某高校发生下列经济业务,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1)出租单位大礼堂收到租金收入3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收入——出租收入 3000

  2)单位出售废旧物品收到现金300元。

  借:现金 300

  贷:其他收入——废品收入 300

  3)转让一项专利权,取得收入35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35000

  贷: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 35000

  4)年终将其他收入贷方余额54000元转入事业结余账户。

  借:其他收入 54000

  贷:事业结余 54000

参考文献

  1. 杜金富主编.政府财政统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04月第1版
  2. 米莉主编.预算会计[M].科学出版社,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