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理论(Enterprise Property Right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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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理论是指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企业产权理论不是将企业简单地看作以权威、计划来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企业中董事与经理,经理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仍然是一种交易,这与市场交易,市场契约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同样对企业的效率产生重大的影响。
1972年,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发表了《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一文,从企业内部结构的激励角度提出了团队生产理论,他们的理论由于解释了古典企业的出现及其特征而受到广泛关注。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在企业内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同店主与顾客的关系并无本质区别。在他们看来,企业实质上是一种“团队生产”方式,所谓团队生产是指这样一种生产:“一是使用若干类资源;二是产品并不是每一类合作资源单独产出的加总;三是这时只要再增加一个因素,就产生团队组织的问题,即团队中使用的资源并不属于同一个人。”由此可见团队产出是若干个团队成员协同生产出来的,是一种共同努力的结果,这就导致了经济组织中的计量问题,“一个经济组织必须解决两大关键问题:计算投入要素的生产率,计算投资回报。”如果计量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那么团队生产就无法继续下去,因为此时团队成员会产生偷懒问题,从而缺乏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他们认为要克服这种计量问题,减少投机行为的一个办法就是让部分成员专门从事监督其他成员的工作,而要克服监督者本身的偷懒动机,就必须赋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监督者还需拥有无须终止或改变其他每一个投入要素的合同,这样就可以修改合同条款和对个人成员施加激励的权利。同时,他们还认为监督者必须是团队固定投入的所有者,以避免对固定投入的过分使用。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具有上述生产特征的生产组织就是资本主义古典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联合生产;第二是投入要素来自若干所有者;第三是一方成为所有投入合同的公认中心;第四是此方有权不受与其它投入要素的所有者所签合同的限制,而可重新协商、修改合同;第五是此方享有剩余索取权;第六是有权出售其在合同中享有的、获得主要剩余索取权的那种地位。”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者的这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可以从所有者那里分离出来的,例如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以租金为代价从出租人那里取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是说,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由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种权利。由于财产的概念是人们对经济资源的使用进行控制而由法律界定,并以货币来衡量的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因此,产权实际上是对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利益边界的一种界定。在这一界定中,拥有或享有财产所有权或其权能的人、组织称为产权主体,产权主体作用的对象是产权客体。产权客体是指可以被产权主体控制支配或享用的、具有文化科学和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以及各类无形资产,如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发明权、商标权等。
产权具有四个方面的属性,即排他性、可分离性、可分割性和不完备性。
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某一产权主体,在行使对某一特定资源的一组权利时,排斥了任何其他产权主体对同一资源行使相同的权利。
产权的可分离性是指特定财产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如企业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的收益权、而企业的经营者可行使企业财产的使用权。正是由于产权的可分离性,使得产权是可以交易(转让)的。产权交易是产权主体将产权客体的所有权或由其派生的权利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产权交易有多种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商品买卖是一组权利的交换,这种交换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产权转让。
产权的可分割性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上面所讲到的可分离性;另一层是各项权利分离后还可进一步细分,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可进一步分为一股一权。
产权的不完备性是产权中的权利是受限制的。产权是通过法律界定或由习俗和道德来表达的,这就意味着产权中的任何权利都是受限制的,即不完备性。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导致企业经营权不完的重要原因。
现代企业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已经证明,企业的绩效由多种因素综合决定。首先,产权安排决定公司治理结构。若产权模糊,会滋生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激励不相容”和权责利不对称,以及企业对市场竞争的不依赖性;其次,公司治理结构影响着企业家的素质(能力)高低和努力程度;其三,企业家的能力和努力水平,决定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管理水平,这两者同时影响企业的营运;其四,市场结构对企业绩效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最终,企业绩效由企业营运和市场结构共同决定。不同的企业产权契约,决定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它通过一定的契约和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包括股东、债权人、券商、投资银行、职工、经理人员、销售商及市场中介机构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长期合作,以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和长治久安。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如何解决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关系问题,尤其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问题。企业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治理结构(GovernanceStructure),另一个是治理机制(GovernanceMechanism)。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两者共同决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而治理机制应是其核心,治理结构只是基础。从经济学分析,治理结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外部治理。主要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外部治理实质上是市场对企业的治理。二是企业的内部治理。内部治理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内部通过组织程序(通常以章程的形式)所明确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的制度体系,旨在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其内容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简言之,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权力分配模式。
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组织结构设计中的大问题。为了解决现代公司中广泛存在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就必须设计一套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同时,确保股东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决策更加科学,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
以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罗纳德·科斯(Ronaid Coase)为代表的产权学派认为,产权明晰是企业绩效的关键或决定性因素。主要论点是:
(1)资产拥有论,认为企业资产只有为私人拥有,才能满足实现产权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保证了拥有者的资产以及使用资产带来的收益不被他人所侵占,从而构建了企业拥有者对资产关切的有效激励机制。
(2)剩余利润占有论,认为企业拥有者追求企业绩效的基本激励动机是来自对剩余利润的占有,企业家对剩余利润占有份额越多,提高企业效益的动机也越强。企业拥有者追求企业绩效动机的程度与剩余利润占有的份额成正比。
(3)私有化论,认为非私有企业相对于私有企业来说,存在企业目的多元化(既要追求利润目标,还要承担福利、就业等社会义务等)、对经理激励不足,以及由不能承担所有商业风险导致的财务软约束等弊端。
受各国历史传统、法律制度、文化特质、思维模式、市场环境以及发展阶段的影响,各国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性是不同产权制度下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的结果。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治理结构模式主要有美(英)模式、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
股票市场并未能作为企业幕集资金的主要途径,主要股东为商业机构和银行。银行除拥有市场股票外,也通过投票控制其余股东。
实行双重委员会制,即分设监事会和董事会。监事会相当于英美和日本等国的董事会,主要权力机构为银行,因其拥有50%股份投票权。银行、股东、员工都可通过监事会监察董事会使用权力。董事会则是实际管理和运作的执行者。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和报酬由监事会决定,并向监事会负责。董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必须得到监事会的批准。董事会成员大多数来自于企业内部。顾客及供应商亦可作为外界董事。
股票市场发展成熟,商业及金融机构占市场绝大多数股份,财阀集团内互相持股。
出资者作为股东享有法律赋予的最高权力,董事会通常由20—25人组成,董事一般是从企业内部产生,通常分为常务董事、专务董事和董事等。这样,董事会成员既作为董事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又作为经营者掌握企业的执行权。主要执行监察权为主银行,另外通过企业间交叉持股来监督和约束。
企业在创业期一般规模较小,股权控制在个别出资人手中。此时,市场环境较为单一和稳定,技术简单,易于协调和组织企业内部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过去经验和惯例管理即可。企业经营能力和技术缺乏进入壁垒,劳动力易于监督和取代,这类企业宜采用资本家“一身二任”的方式,即古典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的模式,这也是保证“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尽可能对应”的理想状态。这种企业所有权安排,既能保证资本的有效运作和决策效率,又能减少监督和代理成本。
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的增加,所需资金量加大,股权相对集中在少数出资人身上。企业内分工日益复杂,横向和纵向的沟通协调增多,市场环境和生产经营中不确定性加大。企业家自身的经营能力及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对企业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管理逐渐成为一门专业技术,而资本所有者并不一定拥有这样的能力,职业经理人因此应运而生。所谓“职业”就是以此为生,精于此道。
随着民主理念不断向企业内部延伸,传统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本位”原则日趋衰落。近现代尤其是二战以来,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企业间竞争加剧,大规模现代化股份公司不断涌现,出资人多元化、社会化的特点更加明显,加上证券市场的高度发达,公司股份的日益分散,以及公司经营趋向复杂化专门化,所有这些使得众多大企业的实际控制权,逐渐从股东转到管理者手中。按照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应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原则,拥有控制权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应该享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经营者和技术要素所有者,要求获取更大的剩余索取权,主张让智力资本参与分配,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和趋势。企业通过对管理团队、技术骨干等“关键少数”的激励,以实现整体决策的优化和企业绩效的提升。
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概念逐步清晰。企业真正建立一套现代企业制度,其重要所在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两权分离。公司治理机制,实际是在法律保障条件下的一整套制度性安排,着力处理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过程看,公司治理结构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对代理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激励就是对代理人(经营者)设计周详的激励报酬合同,促使代理人(经理)将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与委托人(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目标相结合,尽可能消除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背离,使代理人有积极性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勤勉尽职;约束是为了防止经理人员由努力程度不可观察性与不可证实性而引发的欺诈和懈怠,保障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及其最终控制权,使代理人不至于由于自利,或利用信息不对称滥用职权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了激励,就要使代理人有职、有权、有利;为了约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职位、权力、利益时刻受到监控。二者之间的制衡,成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的关键。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两个结果,一是代理人成为傀儡,二是内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
法人治理结构与企业的规模和发展阶段相联系,是状态依存的而不是绝对的。对于规模不大、经营比较单一的中小企业而言,建立复杂的且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有必要,很难有确定的答案。也许强势武断一人说了算的管理方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合适。但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迅速上升,当前许多发展壮大了的民营企业,正在进行的“创业者的自我革命”就是这种需求的集中反映。此外,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只是为企业的高效运行创造了一种制度上的可能,但它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不是万应灵药,可以包治百病。一些所谓的现代企业,虽然已经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由于忽视管理而难以走出困境,这样的企业并不鲜见。
产权,简单地讲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人们一般认为产权就是所有权,其实,产权与所有权既相联系又有区别。产权指的是由法律确定的人们对财产的行为权利的总和。现代财产行为权利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及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内容越来越丰富,权利分解得越来越复杂。从内容上看,产权主要包含两种权利:第一,财产所有权,反映财产的最终归属关系,是产权的基础;第二,在所有权的基础上派生出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等行为权利,即财产使用权。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是不分开的,但不分开并不表示不能分开。现代资本经营正是通过财产权利的分离制造经济奇迹、生产社会财富的。日常生活中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一个常见例子是银行存款。
企业产权关系要比日常生活中的产权关系复杂得多。企业产权是指对企业财产的权利。企业财产形成所需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负债和股本。负债是企业对外部机构或个人的借款或欠款,股本是企业吸收的外部机构或个人的投资款。以产权的观点来看,企业中实际存在三大利益主体:企业、债权人和出资人,三大利益主体形成企业三大基本产权关系:企业法人财产权、债权人的债权和出资人所有权。企业的三大基本产权关系可以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进行说明。
资产负债表左边是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和递延资产。企业资产构成了企业的全部财产。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指企业对其全部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企业对其资产的经营权。资产负债表右边的上方是企业的负债,主要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的债权,也是企业对债权人的债务,即企业对债权人承担到期偿债付息的义务。资产负债表右边的下方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一部分资金属出资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是指企业投资者对其投入到企业的资本及其新增资本所拥有的所有权。实收资本是出资人对企业的实际投入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分别是企业从经营利润中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和增加职工福利的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尚未分配的企业经营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是出资人投资资本的收益或增值,是出资人对企业的“追加投资”。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对企业全部财物的控制权,而债权和出资人所有权主要表明债权人和出资人对其投人到企业的资本的所有权。和债权一样,出资人不能直接控制和支配企业的任何具体财务,虽然企业的财物是靠债权人和出资人投入到企业的资本形成的。
出资人所有权与债权也有区别:债权有一定的期限,企业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出资人所有权则没有确定的期限。只要企业继续存在,出资人就无权抽回投资资本,只能将其所有权转让他人。现代企业中出资人所有权的最典型形式是股权。
企业法人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企业是企业法人财产的唯一产权主体。企业资产整体为企业所拥有,而不能将企业资产分解为一部分是债权入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另一部分是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目前,不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国家的,而流动资产是银行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银行(债权人)和国家(出资人)并不拥有企业的任何资产,只拥有投入到企业的资本的所有权;债权人只有在企业无法按约定期限偿还债务时才能对企业的资产提出抵债要求,而出资人只有在企业终止清算时才能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另外,企业资产的形式(流动、固定、无形)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而相互转换。例如,用资金购买设备和技术就是流动资产转换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这种资产形式的转换是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不会对出资者(股东)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与法人财产权不可分割相反,出资人所有权可以而且需要细分成若干相等的股份,由多个股东持有,股东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而这种股权的转让也不会对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或企业的资产有任何影响,因为股权转让是企业外部的出资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因此,企业资产形式的转换和出资人所有权(股权)的转让是两种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的运动,是现代企业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两个轮子。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拥有资产(财物),出资人拥有所有权(股权)。这是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所有权的根本区别。根据这一道理,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有资产”这个概念并不准确。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拥有的是国家投资资本的所有权,即国有股权,或国有产权。“国有资产”的提法容易被人误解为企业资产中有一部分是由国家直接拥有和控制的;同样,“国有资产管理”的提法也不准确,容易使人误解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的管理,而实际上应是对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管理。
产权的概念是复杂的,有关产权的理论就更复杂。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最深刻的人类智慧的结晶。由于目前学术界对科斯定理没有统一的表述,因此,理解科斯定理的准确意义一般都是从构成科斯定理的三组基本命题开始的:命题1是,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不管产权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命题2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命题3是,由于制度本身的生产不是无代价的,因此,生产什么制度怎样生产制度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上述三组命题从不同角度概括了科斯关于产权制度安排、交易费用高低和资源配置效率三者之间关系的思想,对这些命题进行纯粹经济学的论证在这里是没有必要的,但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对电力企业的产权关系、产权制度和产权理论的运用进行一个综合分析却是十分重要的。
目前电力企业产权安排或产权制度中最需要解决的是产权主体人格化和一体化的问题,这是企业产权制度中最基本的产权界定和划分问题。由于现实交易是有成本的,因此,经过法律化的产权模糊必然会产生外部性,导致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从产权制度的角度,产权主体人格化是指持有企业产权的主体必须非常明确,即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产权主体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企业三大基本产权来看,企业法入财产权的产权主体是企业法人,即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权利的是企业法人代表。法人代表通常是由企龙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负债的产权主体是债权人,即借款给企他的个人或机构。企业出资人所有权的产权主体是对企业投资的个人或机构,包括国家、法人、个人或外商。法人投资者/法人股东)是在一个企业之外的对该企业进行投资的其他具有法‘入资格的企业单位和(或)事业单位,法人投资者的投资资本形成被投资企业的法人资本金或法入股。产权主体一体化是指企业的任何产权主体都必须是一个单一的机构或个人,产权只能有一个产权主体,只能有一个主权意志。
电力企业产权制度存在两大弊端:一是国有电力资产的产权主体不明确,二是国有电力资产的产权主体被分裂。从理论上看,国有电力企业是国家的,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国务院是国有电力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姑且不论从国家或全民到国务院已经有了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现实中国务院也不可能对全国几十万家国有企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全民或国家不能行使产权,谁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电力资产的产权并不明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有产权出资人虚设或缺位的问题。此外,国有电力资产所有权职能也处于分裂状态,为多个政府部门行使,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经贸委、组织部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审计和监察部门、地方政府等,而不是一体化的。国有电力资产所有者权利被分裂,势必造成电力企业面对“多个国家股东”而无所适从,同时也可能由于多个国家股东相互协调的困难而造成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能真正充分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因而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行使有效的监督,结果使国有资产受损或流失。
电力企业产权制度中有关产权保护的内容是通过“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体现的。“集资办电”政策就是根据这个原则设计的。但“集资办电”初期形成的投贷不分以及目前各省公司普遍遇到的地方加价集资的产权归属问题说明对国有电力企业这个原则的运用是十分复杂的。以地方加价集资的产权归属问题为例O,目前提出的处理方案有:“谁发文加价,谁拥有产权”;越权加价属价格违法,产权应属国家;“用户捐赠”和国家与地方政府分享等四种。虽然表面上这是一个产权界定问题,但实质上更多地是一个政治、法律和社会问题。违法加价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从这个角度,国家有权没收这部分资产并拥有或出售这部分产权,还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可是事实上没有人售这部分产权,还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可是事实上没有人来代表国家行使这个正当权力,或国家没有这种权威,或如果强制执行会在其他领域产生更大损失,所以才会出现国家妥协的其他三种处理方式,这已经超越了产权制度本身的能力,或者说目前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产权制度在许多方面表现为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还不能保证电力企业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企业的出资人是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东,服东凭借股权分享企业的利润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将利润以现金方式向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二是企业将利润转增资本金或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形成股东在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值。由于后一种方式在向股东分配利润情况下并未支付任何现金,企业完成分配后可以运作的资金并没有减少,因此后一种方式对企业更有利。电力企业产权制度中关于投资收益的制度保护从整体上是不规范的。“集资办电”制度的收益分配不是建立在市场效率的基础上的;国家电力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体系是通过行政方式包括所谓“再现出资者投入过程”这种思想实验的方式建立的,而不是在真正的产权制度引导下,通过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形成的,这种产权制度形成的随意性与电力行业作为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对产权改革的制约,使电力企业产权制度中对投资者的保护呈现出对主体明确的投资者的过渡保护和对主体不明确的投资者(其中主要是国家)的保护不足共存的状态。
由于电力企业产权界定不清,导致电力企业产权制度中有关产权运行和监督的制度内容十分模糊。目前电力企业产权运作首先要体现权力来源于产权的原则。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电力企业隶属于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企业的权力来自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谁是主管部门,谁就有厂长经理任免权、重大决策权以及其他权力。虽然电力部已经改造为国家电力公司,但电力企业中使用行政权力而不是产权权力的习惯并没有改变,如电力公司对子公司经营者的选择还是采用传统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命式做法。而不是规范的、分阶段选举和从经理市场中选择产生的办法,这种不规范的“产权权力”,来自电力公司对自身控制权价值的追求,最终会损害产权所有者即国家的利益。市场经济不承认这种行政权力,在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内部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产权,都是由产权派生的。企业最主要的产权就是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前者为股东拥有,并以股东大会的形式体现股东拥有企业的最高权力;后者为企业拥有,并由企业经营管理者即董事会和总经理代表企业行使,企业拥有资产。股东因拥有出资人所有权而能决定企业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者的任免、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等;经营管理者因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而得以自主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保证这两项权力能够正常行使,尤其是为了保证股东的权益在企业经营者的运作中不受侵犯,监事会的产生使厂权制度运行形成了一个权力在内部制衡的制度条件。法人治理结构是产权制度的—’’项重要内容。电力企业目前还不是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问题,主要还是一个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问题。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电力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起来应该比有限公司或股份碍限公司更容易些y但事实上就是形成不了,形成了也水如集资办电的电力企业运作有效o这里面重要的原因是国商独资电力企业的产权监督不如集资办电电力企业的产权监督有火G我国各类电厂的上网电价按所有制关系和隶属层次划分(据i998年8月2日《经济日报》载,按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港澳台合资、与港澳台合作、外资九种类型划分,各类电厂的平均上网电价分别为159.68、203.45、249.88、232.80、309.70、246.08、307.26、304.55、665.28元/千千瓦·时;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省、地区、县所属电厂的上网电价分别为155.19、229.55、267.39、900.13元/千千瓦·时)并呈现出有规律的排列的现象,除了国家电力产业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外,其中一个重要的潜在原因就是所有制成份越“公”,剩余索取权被分享人数越多,产权监督越弱,越没有产权代表维护其应得的利益,如争取尽可能高的电价。从这个方面来看,电力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家电力公司内部的改革首先应该是电力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或再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