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契约(property right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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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契约是指各产权主体之间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按照自愿、平等和公正等契约原则就产权的界定、调整、分配、转让与履行等达成的契约关系。
产权契约订立是各产权主体当事人按照契约的平等与公正等原则就产权安排改变等问题相互之间进行的讨价还价及协商等谈判活动。在一切契约关系中,产权契约是最根本的契约关系。契约的完整性与不完整性也主要体现在产权契约的完整性与不完整性上。
1、功能:
(1)产权契约具有资源配置功能。不同的经济形态或经济制度要求不同的产权机制进行资源配置。
(2)产权契约具有激励与约束功能。
1)产权契约的激励功能主要是通过寻找产权契约的最佳机会,并通过谈判形成 最佳产权契约条款来满足经济主体最大化利益。
2)产权契约不同,约束方式也不同:显性产权契约为产权契约当事 人提供的是显性的约束,隐性产权契约为产权契约当事人提供的是隐性的约束。
(3)产权契约可降低交易成本。
2、分类:
产权契约按照交易的规制结构不同可分为市场产权契约和企业产权契约。
企业产权契约是以企业家为中心签约人的、拥有特定产权的企业参与者通过企业所有权(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配置求创造与分配产权的契约。
产权契约与产权制度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
相同点:产权契约是在一定的产权制度下达成的,其演进可以导致产权制度的变迁。
而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1)产权契约一般是在产权界定与产权安排改变的过程中各产权主体达成交易的具体协议和条款;
(2)产权制度则是指一定的法律制度认可的产权关系及其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调节与保护的产权制度安排。
(3)产权契约是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而产权制度则是宏观层面的。
(4)产权契约一般是较小范围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较具体的、在当事人之间实施的条款,而产权制度则是较大的集团集体选择而形成的共同行为规范。
(5)产权契约中的一方当事入可以要求对契约进行,而在产权制度范围内的个人是无法或很难改变产权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