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hina International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CIPRA)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cipr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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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IPRA)是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共关系涉外专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外交部。成立于一九九一年四月,总部设在北京。协会具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并由国家民政部授予行业管理资质。协会成立于一九九一年四月,总部设在北京。协会由何鲁丽、蒋正华、李蒙、铁木尔·达瓦买提、袁宝华、李道豫担任名誉会长,由吴红波担任会长。
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4A级。
组织宗旨
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
主要任务
致力于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制定中国公共关系业发展战略;提高公共关系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维护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关系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共关系活动,促进公共关系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同海内外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联系,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搭建与政府间沟通平台,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咨询与帮助。推动中国公共关系业的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助力。
协会下设传播战略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企业公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警察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新媒体委员会和汽车行业公关传播委员会,分别由政府有关领导、国内公关领域的知名学者、知名公关公司的总裁、中外知名企业的高层领导和地方省市公关协会的领导组成,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协会秘书处,下设会员管理部、国际合作部、研究发展部、信息咨询部、教育培训部、对外联络部、办公室。一批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层领导、新闻媒体负责人、著名企业家、资深公关学者和专家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协会理事,为协会工作提供支持。
国家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协会。
媒体:协会拥有自己的杂志和网站,它是传播中国公共关系理论、实践以及行业发展、交流的信息平台。《国际公关》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全国性公共关系专业期刊。
名誉会长
何鲁丽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蒋正华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李 蒙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铁木尔·达瓦买提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袁宝华 中国企业联合会名誉会长
李道豫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前驻联合国代表,中国原驻美国大使
顾 问
(按汉语拼音顺序)
陈香梅 方忠炳 费子文 冯 并 巩德顺 何德全 和 铭 李凤林 林丽韫 龙永图 毛经权 马俊如 马胜荣 浦炳荣 任景德 沈家模 王 殊 王述祖 王裕晏 肖永安 徐心华 张虎生 张润霞 张思学 张文颖 张彦宁 张振华 郑砚农 朱传贤
会 长
吴红波
副会长
(按汉语拼音顺序)
郭万清 安徽省公共关系协会名誉会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郭晓勇 国家外文局原常务副局长
郭惠民 国际关系学院副校长
胡 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会长
蒋效愚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原北京奥组委执行副主席
孙志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亚非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王国庆 全国政协发言人、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原副主任
王宗廉 山东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山东省公共关系协会会长
吴红波 联合国副秘书长
杨洁勉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原院长
朱奕龙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秘书长
秘书长
赵大力(兼)
副秘书长
章 兰 同 享 徐润东 陆 曜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一)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共关系活动,促进公共关系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同海内外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联系,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进行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培训国际公共关系人才,组织海内外的公共关系学术交流,推进中国公共关系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
(三)为国内外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信息咨询与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出版公共关系书籍、报刊、网络等途径与海内外进行专业信息交流。
(四)搭建与政府间沟通平台,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咨询与帮助,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个人会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初审,秘书长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和发放会员证。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