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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有条理有程式的规章,是政党、团体、企业等社会组织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组织成员、活动规则或企业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质、业务范围和规模、活动制度以及就某项业务所制定的准则和规范。它是这一组织(或业务)的纲领性文件,具有行业(或业务)的规范性和组织约束力。该组织全体成员(或该项业务人员)必须遵守,照“章”行事,如果违反章程规定,要受到处理,直至被停职或开除。
章程与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相比较,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准则性强。凡成立一个团体、组织,都必须制定一个章程。根据国家有关方面的规定,申报成立团体组织,必须同时上报该组织的章程草案,以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全面了解组织的性质和宗旨。团体一旦获准成立,首先应审定通过章程,用以约束全体成员,并作为组织一切活动的准则。
2.使用广泛。章程主要用于制定组织规程,从总体上说,使用还是较为广泛的。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章程广泛运用于制定政府机构、经济、交通等方面的规范。目前除用于制定组织规程外,还用于规定机构性质、任务、某项活动的原则。章程还是涉外法律文书之一。中外合资企业用其规定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经营范围、经营管理方法等,是约束该企业投资各方的规范性文件。
1.组织章程。用于制定团体组织的组织准则和成员行为规范的组织章程最为常见。这类章程具体规定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原则、机构设置、任务职责、成员资格、权利、义务、纪律、经费来源使用等。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等。
2.规范章程。用于制定某项活动的准则或某些事项的治理依据的规范章程也用得较多。主要用以明确标准做法、具体原则要求,或确定某项活动的宗旨、程序、安排、要求等。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奖学金章程》等。
3.企业章程。主要用于规范合资企业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的企业章程,随着中外合资企业、内资联营企业的增多,也逐渐较多地使用。国内独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体),一般不制定这类章程。章程功能及使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中有详细表述。章程还可用来制定国内企业的工作规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章程的结构由标题、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
1.标题。由组织、活动、事项、单位或团体的全称加“章程”两字构成。有的还在标题下面注明此章程通过的时间和会议名称。
2.正文。此为章程的主体。正文的内容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下面主要介绍组织章程和企业章程正文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的写作要点。
(1)总则。一般来说,组织章程总则部分要准确、简明、庄重地阐明该组织的名称、性质、宗旨、任务、指导思想和组织本身建设的要求等内容。总则是章程的纲领,对全文起统率作用。有些党派团体的章程采用“序条式”写法,将总则部分作为总纲,不分章条而独立于分则各章之前,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等;企业章程兼有组织章程与业务章程的性质,所以,总则部分一般要写明企业名称、宗旨、经济性质、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等。业务章程总则部分一般要写明业务内容、范围、服务对象、办理机构等。
(2)分则。组织章程分则部分一般需写明以下内容:
组织人员:参加条件,参加手续和程序,承担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对成员的纪律规定等。
组织机构:领导机构、常务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规模、产生方式和程序、任期、职责、相互关系等。
组织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
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
其他事宜:视不同组织、团体的需要而确定。
企业章程分则部分主要需写明资本、组织、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利润分配等内容。
业务章程分则部分需逐条写明该项业务的办理及运作程序的规定等。
(3)附则。附则是主体部分的补充,主要说明解释权、修订权、实施要求、生效日期,本章程与其他法规、规章的关系及其他未尽事项等。对于组织章程还需说明办事机构地址或对下属组织的要求等内容。而企业、业务章程则一般写公布施行与修改补充等问题。也有的章程不写附则内容,如党章、共青团章程等。
1.使用要规范。章程使用较为广泛,但具体使用必须规范。就现阶段来说,用于制定组织规程、企业章程及业务性质的章程较多。但也常见一些规范性文件,本该用其他文种如规定、办法、规则来行文的,却往往用了章程,造成滥用、误用章程的情况。一般说来,章程主要用于制定组织准则。用来制定单位某方面的规范时,如果其内容比较单一,而时效又比较短,则应该用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文。即使是用来制定组织规程,也要履行规范的程序,必须先以草案形式发到会员手中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再经本组织最高级会议(如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只由少数人草拟,匆匆公布施行。如果是合资企业的章程,则必须在充分协商,条款内容经过反复讨论,成熟后才使用;一般先由合资各方以签署“意向书”、“会谈纪要”的形式发布,再经各方深入细致的磋商,取得共识,且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才在“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基础上以章程的形式成文。因为章程是合资企业的最高行为准则,未经充分协商或条件不成熟的,都不宜成文。
2.结构要严谨。章程结构要合乎规范写法。格式规范、结构严谨的章程有助于维护其严肃性。
3.条款要简短单一。章程,除一些大型团体组织规程内容比较丰富,条款可以相对长些外,一般条款要写得简短些。最常见的毛病是在写作组织宗旨、任务时,一般性的内容多大段列入,显得文字繁冗。若一般性原则写得过多,指导性、操作性又较差,更不便于记忆。只有每条内容表述一个完整独立的意思,才便于执行。此外,还要注意对团体组织及其成员意愿的准确把握。
4.要注意章程与简章的区别。简章,通常是对某项工作、某一事项的办理原则、要求、方式、方法做出规定的文书,内容只是有针对性地说明某一工作或事项的办事程序,在性质上更接近于“规定”和“办法”,如《××市市级机关招收公务人员简章》、《××大学招生简章》等,而章程在适用范围上和写法上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