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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现行税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税种有:按季(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季(半年)预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等。按月(季)申报的纳税期限是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巧日内(节假日顺延)。
在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前提下,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过度强调税收的“政权依据”以及“强制性”“无偿性”导致税收活动中纳税人与国家及税收征管职能部门法律地位的极度不平等。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然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无论是按月征收还是按季征收,税务机关(国家)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就强制性地要求纳税人按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并且这种要求是以法律形式—企业所得税法来表现的。在税收契约论前提下,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产生以后,人民与国家间缔结了一个规定彼此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就是宪法,其中有关税收的条款可以认为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契约”“宪法意义上的税收契约在实践中也进一步演化为具体的税收法律条款”。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纳税人无法据实缴纳,国家也无法据实征收,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达成了“纳税人按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协议,并且这种协议也是以法律形式—企业所得税法来表现的。因此,无论是在国家分配论,还是税收契约论前提下,从国家的角度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应当是其法定的义务。
预缴税款如何适用滞纳金,税法虽然没有明确,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相关文件作了补充规定。如《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国税函[1995]593号、财税[2006]21号等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虽然法律级次较低,但作为国家财税行政主管部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权依照税收管理权限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有关具体规定与现行税收法规特别是与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预缴税款的法律责任,税法虽然没有明确,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文件作了补充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各地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就是说一个企业所得税查补数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数如果大于30%,说明该企业没有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