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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分配论”是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主要流派之一,在对财政本质问题的研究方面,其区别于其他财政思想与观点的最具特色之处,当数它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依据,通过层层“剥笋”式的剖析,揭示出财政与国家之间所存在着的本质联系。“国家分配论”以财政活动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这似乎强调了国家的意志,带有任意性和主观性。同时,由于国家的需要无穷大,这会导致财政缺乏客观定量,在支出方面陷于随意性和盲目性。因此,“国家分配论”与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即强调发挥市场在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强调市场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制约与监督作用等是相互背离的。
另外,有人认为作为我国财政主流学说——国家分配论就是关于国家财政的理论或学说,也就是说国家分配论亦即国家财政论。
国家分配论的基本观点是:
1.财政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财政与国家有本质的联系。
3.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在国家分配论者中也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集中在国家预算中的分配才是财政分配;有的认为按财政制度由国家各部门掌握所进行的分配都是财政分配。由此在对财政资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问题上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公布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l1%这个数字只是纳入国家预算的部分,如把按财政制度由各政府部门掌握的资金包括在内则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0%以上,等等。
国家分配论属于理论财政学范畴。国家分配论说明的财政是什么,或什么是财政。明确财政的概念是财政基础理论的重要前提。概念是人们认识的阶梯,概念不清,误解了别人的观点,争来争去就不会有结果。
国家分配论是对一切社会形态的财政所作的理论概括,它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也就不存在只适用于计划经济,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的问题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过时不过时的问题。当然人们对财政的本质可 有不同看法,事实上也存在着种种不同的观点,这有利于财政理论的发展。
应当把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的国家分配论与运用国家分配论来解释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现象区别开来。国家分配论既然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的财政,当然也适用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财政,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不能因为曾用国家分配论来解释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就认为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就认为不适应市场经济了。国家分配论的科学性在于概括了一切社会形态的财政本质。
西方国家的财政也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尽管他们不这样说。但他们也讲财政是一种分配活动,主要讲的是再分配。实际上他们对初次分配也是在管的,如公司所得税法中对纳税扣除项的规定,其中许多内容是对社会产品分配和初次分配的规范。
(一)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的区别
l、国家分配论的核心在于分析与探讨财政活动的本质,是本质论;而公共财政论着重在于界定财政活动的范畴,并揭示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运行过程,是现象论。因此,二者居于不同的理论层次上,国家分配论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提出了“财政活动体现的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这一论断,正确揭示出财政的本质。而公共财政论由于始终处于资本和市场的环境之中,加上受到客观的经济基础理论背景的影响,决定它所分析和解决的是直接面向西方市场经济这一经济背景下的财政活动如何进行运作的问题,并没有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中财政活动的内在规律作出概括和总结。因此从理论研究的深度看,公共财政论所涉及的仅仅是西方国家财政特殊,对财政活动的分析只停留于表层;而国家分配论则涉及财政一般,对财政活动的分析触及到了它的最深层次,揭示出财政活动的内在、本质的联系。
2、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的立论基础不一致。财政活动涉及的是政府经济行为,因此财政理论不仅要以一定的经济理论为背景,而且必须以特定的政治理论为依据,这一点对中西财政理论来说,都不例外。不同的是,国家分配论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立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作为其基础经济学依据,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活动规律的认识,还以市场经济的一般理论为指导。而公共财政论则以社会契约论作为国家学说基础,并且以西方经济学作为基础经济学依据,建立在边际效用价值论基础之上。
3、财政的产生与存在问题是财政理论的分析起点,在这一问题上,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遵循着不同的分析思路。国家分配论把财政视为一个历史的范畴,认为财政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存在而存在,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它着重运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来揭示财政的产生与存在的问题。公共财政论则不然,它直接面向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并不试图去解决各种社会形态下的财政问题。
因此,在关于财政的产生与存在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它采用的是逻辑分析的方法。在它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及其财政之所以能够有立足之地,那是因为市场经济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这些弊端如果不由政府及其财政来加以解决,市场经济将无法存续下去。因此,公共财政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把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看作是政府干预根本理由,从而推导出财政产生与存在的必要性。
4、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所指的财政对象不同。国家分配认为,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这里的社会产品只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不包括无形的劳务服务,也不包括精神产品。公共财政论则认为,财政活动提供的对象是公共产品,即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物品。它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更主要的是指各种公共服务。同时,从概念的形成看,社会产品是社会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产物,因此“生产”与社会产品有着直接而紧密的联系:而公共产品虽然也是社会活动的产物,但恰恰是产品或服务在 “消费”时具有的属性——共同消费性,才使之与通常意义上的只适合于个人或少数人消费的私人产品区别开来,因此公共产品与“消费”之间有着直接而紧密的联系。
5、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所探讨的财政活动的目的存在着差异。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活动的目的满足的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即国家需要。国家既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也要履行经济管理职能,其中包括进行国有资本管理的特殊职能;它不仅要实现弥补市场失灵的需要,即公共需要,而且还要对大量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需要。而公共财政论认为,国家虽然也具有进行社会管理与经济管理的双重职能,但是政府及其财政的活动基本上只应局限于为市场经济提供私人经济活动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对少量的国有资产,财政固然有进行有效管理的职责,但不以盈利性为目的,而主要是为了实现纠正市场失灵、克服市场缺陷的需要。
6、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关注的财政模式有所不同。国家分配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到客观经济发展水平和既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应当实行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并存状态下的双重结构财政模式;而公共财政论始终倡导独立运作的纯粹公共财政模式。因此,相比较而言,国家分配论不仅要对市场失灵领域内的财政如何运行进行研究,还要对市场有效领域内的财政活动进行探讨,同时,不可避免要对两种财政活动之间的交互作用与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和总结。显然,其涉及问题的复杂性和研究内容的广泛性是公共财政论所不能比拟的。
(二)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的统一
l、在财政定义上,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都把财政看作是主体、客体、形式和目的的四个要素的统一体。具体地说:(1)双方都认为国家(或政府)是财政活动的主体。(2)在财政客体方面,国家分配论主张社会产品范畴,西方财政理论主张公共产品范畴。上文已经提到,社会产品与公共产品是从不同考察角度提出的概念,公共产品在外延上较宽。但是,公共产品必须以社会产品为基础,无形必须以有形为基础。没有社会产品的生产,公共产品的提供就没有现实的物质基础。(3)双方都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活动的主要形式是货币或价值形式。(4)关于财政活动的目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为了满足国家需要,其中包括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需要和国有资本管理需要;西方财政理论认为财政活动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
2、立足于各自现实的经济背景,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都对财政活动现象及其运行机理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国家分配论作为一个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但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推进,为了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一理论在保留原有的理论精髓一财政本质观的基础上,对自身的研究方法、理论观点与政策主张等进行了修正、补充和完善,其中吸收与体现了大量的市场经济内容,与公共财政论在诸多问题的认识上找到了共通之处。比如,在关于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运行模式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都主张应当以市场经济为财政活动的出发点、立足点,财政活动必须对市场经济自身无法克服的不足与缺陷进行校正,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都倡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应当实行公共财政。不同的是,国家分配论认为纯粹的公共财政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而应在着重实行公共财政之外,保留一块国有资本财政,实行双重结构财政;而公共财政论则主张实行单一的公共财政。
3、在财政活动内容方面,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都认为财政活动由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平衡与财政管理等一些基本内容构成,把财政活动视为“收、支、平、管”等环节构成的统一体,财政运行过程表现为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资金流动。
当前,我的财政改革正面临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和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艰巨任务,与此相适应,我国的财政理论则要在坚持国家分配论的基础上,对各种财政理论,尤其是以公共财政论为核心的西方财政理论进行整合和发展,建立起一整套富有中国特色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财政学体系。在此情况下,国家分配论者将会大胆吸收和借鉴公共财政论的有关成分,发展和完善国家分配论。具体来说,国家分配论者将主要吸收和借鉴公共财政论的如下思路、观点和方法: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应当以市场配置为基础,以政府(财政)配置方式为补充,使“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相互配合,以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中,财政作为政府直接计划配置资源的手段,应当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财政活动则把弥补市场的缺陷作为出发点,其首要任务是为所有的市场主体提供一视同仁的公共服务,避免由于政府财政的不恰当干预给市场的有效运作和经济效率造成损害。这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我国在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时应把构建和完善公共财政作为财政改革的核心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切实槁好国有资本财政。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应当是法治化的财政,国家预算制度是一个国家的财政管理制度中最具决定意义的内容,国家预算的政治决定过程是西方财政理论关注的焦点。公共选择论认为,从出发点和归宿点来看,财政是应市场主体的公共需要而建立,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存在的,因此,财政收支提供的公共产品必然也必须是由公众的偏好和意愿决定的,要受公众的制约和监督,政府作为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言人不能侵犯公众的利益。
这就决定了国家预算应当依据有关法律,通过一定政治程序进行,国家预算的绝大部分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社会公众有权监督国家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这些做法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预算在很大程度上步入了法治化、程序化和公开化的轨道,从而使政府的财政活动呈现出很强的法治化。为了使我国财政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无疑也应当采纳西方国家财政的做法,借鉴和吸收公共财政的一些合理成分。
第三,在研究方法方面,公共财政论沿袭了西方经济理论的传统研究方法,即透过经济现象提出经济思想,再把经济思想具体化为系统的经济理论,之后通过建立适当的经济模式把经济理论作进一步深化,然后将经济理论用于指导经济政策与实践。这一过程可以简要地表示为:经济现象——经济思想——经济理论——经济模式——经济政策。公共财政论大量采用数理方法、计量方法,对财政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这是丰富、发展国家分配论时值得惜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