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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目录

什么是保险财产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保险财产的保险利益具备的条件[1]

  我们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成立要件,简称为三性,即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1.合法性

  即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也即是法律所允许的利益。对于不法的利益,如以法律禁止事项所生的利益,或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其合同一律无效。如小偷以盗窃物投保火险,货主以违禁品投保水险等,都属于不法利益,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经济性

  即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则损失无法填补。如账簿、相片、纪念晶等,虽对所有人具有相当利益,但这种利益无法以金钱计算,故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3.可确定性

  即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还不能确定其价值,则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就无法补偿。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和完善,期待利益也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故现今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通常基于财产的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而产生。期待利益又可分为积极的期待利益和消极的期待利益,具体又可细分为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基于某一法律上的权利基础(如契约)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基于某一法律上的义务基础而产生的责任利益等。《高院解释意见稿》第1条(保险利益)指出:“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除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投保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一)物权;(二)合同;(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一般来说,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认为有保险利益:

  1.享有一般财产权的人。凡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的人,无论此种权利是现有的还是将来的,都可认为有保险利益。所谓法律上的权利,是针对法律确认的一般财产权利(物权)而言的,如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几个人共有一物时,例如夫妻共有财产合伙财产等,每个共有人均有保险利益,并可就共有物投保。

  2.保管人。保管人对于其所保管的财产,也有保险利益,但以其所负的责任为限;因此,仓库所有人就其所保管的货物、运送人就其所运送的货物,均可就标的物毁损灭失所蒙受的损失及因此所负的责任投保相关保险。保管人就所保管的财产,既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为委托人的利益投保。但如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由委托人受领赔款。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第15条规定:“运送人或保管人对于所运送或保管之货物,以其所负之责任为限,有保险利益。”

  3.占有投保人基于对标的物有占有的事实,即可对标的物全部价额投保,即使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安全存在无任何责任,也不影响其对标的物的保险利益。因此,无因管理人对于其所保管的标的物也有保险利益。但如占有人是恶意占有,则无保险利益。如小偷以窃得物投保,或窃得物的恶意买受人就标的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拒绝赔偿

  4.股东。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颇有争议。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有无保险利益,应视其对公司责任的性质而定。无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极为密切,应认为对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有限责任股东及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其实际利益的估计极为困难,应认为无保险利益;至于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乃属当然的事理。我们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保险利益,在理论上应属当然,但在实践中似不宜运用。

  5.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合同,如果以某种财产为履行对象,则该财产的毁损灭失势必影响当事人一方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因此,该当事人可就财产投保。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0条规定:“凡基于有效契约而生之利益,亦得为保险利益。”举例说明;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有保险利益;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房屋,则承揽人对于修理标的——房屋有保险利益。

  6。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的期待利益,即指投保人对于其经营中的事业或现有财产的安全存在而可获得的利益。对于此种利益,也可予以投保。我国《保险法》对积极的期待利益的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只有在少数险种中涉及此项保险。目前开办的只是在企业财产险财产一切险项下附加承保的利润损失险和在机器损坏险项下附加承保的机损利损险,在合同中不仅明确约定利润的具体计算方式和金额,还明确约定保险人的免赔额。尽管对期待利益的保险市场需求较大,但保险人严格控制承保,且相当谨慎。

  另一种是消极的期待利益,即指基于现有利益而期待某种责任不发生的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是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于各国保险法均将责任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因此,通常认为投保人的责任保险利益,存在于投保人的全部财产及其顺利地经营业务所可获得的一种经济利益上。投保人凭借此种保险措施对于因偶然事故发生所蒙受的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害获得填补,此即所谓消极的期待利益。因此,消极的期待利益之所以可以成为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其现有的财产有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种类[2]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凡因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对其财产及相关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几种情况。

  1.现有利益

  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

  (1)所有权人对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所有权人,由于其所拥有的财产一旦遭受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其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项财产进行投保。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为其房屋投保家庭财产险,货物所有人可以为其货物投保运输保险等。

  (2)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抵押与出质都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具有从抵押或出质的财产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存在。就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而言,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抵押物如果遭受损失会使银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因而银行抵押物具有保险利益;在借款人还清款项之后,银行对抵押物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3)经营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经营管理人,因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遭受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而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项财产投保。即企业的经营者,可以为其经营的财产投保企业财产险

  (4)财产的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保管人对其所保管的财产只要负有经济责任,就具有保险利益。例如,洗衣店对于客人已经洗完的衣物,在顾客还没有取走之前,对衣物负有保管的责任,衣物如果损坏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因而,其对那些被保管的衣物具有保险利益。

  2.合法的、预期的利益

  合法的、预期的利益也称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人,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1)承运人对到付的运费收入具有保险利益

  在海上保险中,一旦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海难,承运人由于没有把货物运到目的地,因此就收不到运费,就会遭受运费收入的损失,即承运人对到付的运费收人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保险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停产、减产或停业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和营业中断期间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只有当投保人投保了财产保险的情况下,才能投保利润损失保险

  3.责任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投保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等。与此相对应的险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还包括直接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如雇主责任等,与此相对应的险种是雇主责任保险

  4.信用或保证利益

  权利人对信用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信用保险),义务人对请求保险人对信用给予保证具有保险利益(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3]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参考文献

  1. 1.0 1.1 朱铭来.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版
  2. 邢秀芹.保险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8.6
  3. 刘平.保险学原理与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