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人
无因管理人是指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造成损失而主动为他人管理事物的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做好事的人。
1.无因管理人的管理活动应当符合对方当事人明显的或可能推知的意思和利益。
2.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当事人,包括书面,口头或公开招领。
3.应在管理结束时,向对方报告管理情况,提供有关单据和证明,交付管理期间的收益。
4.赔偿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害。
1.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偿付管理费用和利息;
2.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受列的损害;
3.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补偿代为清偿的债务;
4.无因管理活动如经对方当事人承认,管理人有权运用委托的规定,行使受托人的有关权利,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就变为委托合同所生之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