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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保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被保险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除外责任之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的一种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是最近几十年国际上新兴起的,专门为工厂企业、机器设备所有者、提供贷款的银行、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对机器设备有权益者,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它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二者在保险责任方面有着良好的互补性,因此机器损坏险通常与财产保险同时投保,可以求得完备的保险保障。
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各类机器、厂设备、机器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滑轮发电组)、电力输送设备(变压器和高低压设备)、生产机器和附属设备(机器工具、造纸机、织布机、抽水机),但主要是各类工厂、矿山的大型机械设备和机具。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除本条款中“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本保险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模、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不论机器及其附属设备新旧程度,保险金额均按重置价值确定。这是因为老机器的修理费用很高,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发生损失时,按比例赔偿损失。
如果被保险机器不止一项时,应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如果机器设备的底座、附件需要保险,应在保单中注明,并增加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按机器的类型和用途确定。投保人应按不同机器设备逐台或逐类申报其价值,并开列清单,列明制造商名称、型号、功率、容量、速度、负荷等数据,电气制备还应列明电压、电流等,蒸汽设备还应列明燃料、压力、温度等,以供保险公司确定平均费率。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防损和安全措施、近年内的损失和修理费用情况等,对费率高低也有重要影响。由于机器损坏的频率较高,费率一般都较高。
为了增强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心,保险公司可根据机器的性质、大小、新旧、保养和使用情况与被保险人商定一个每项事故的免赔额(率)。同一保单中各种机器的情况不同,免赔额可以有高有低。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多个项目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只承担这些项目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免赔额大小对费率也有着重要影响。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3)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3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同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1】《保险学概论》保险职业学院,第5章 财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