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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使用过程个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但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目前国外对产品责任实行的法律制度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实行绝对责任制,另一种是以西欧、日本为代表的实行疏忽责任制,但发展趋势是实行绝对责任制。绝对责任制又称严格责任制。根据这种制度。一个人即使尽力做到适当注意以避免伤害他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一个人虽然没有明显的过错,但他对无股的受害者仍需负赔偿责任。
1、保险标的无形:
2、采取"索赔发生制":
即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独立处理理赔:
保险公司对索赔处理具有绝对控制权。
4、与"公众责任险"的差异:
事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凡是因产品事故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成为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例如,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修理商等,他们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人可以是一方、数方或有关的各方,这要视具体情况和需要而定。除了投保人是当然的被保险人外,由投保人提出并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有关各方也可作为被保险人载入保单,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一般互不追偿。
(2)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两个方面:
1、产品发生事故致使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替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时应掌握:
2、产品事故发生后引起的诉讼、辩护费用及其他事先双方约定的费用。
(3)除外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将以下这些责任或损失列为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除非这种责任变成法律责任。
2、不属于产品责任范围的其他法律责任,例如,雇主对其雇员应负的工伤责任可由劳工险或雇主责任保险负责。
3、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被保险人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事故导致的责任和费用。
5、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回收有缺陷的产品所需的费用等,这是由产品保证保险负责赔偿的。
(4)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基本上都有赔偿限额的规定。赔偿限额通常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向保险人提出,待双方商定后在保单中具体载明。产品责任保险实行每次事故限额和保单累计限额制,即保险人对每一次产品事故规定一最高赔偿金额,对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累计规定一个最高限额。产品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高低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产品事故可能引起的损失程度;二是地区、国别。
(5)保险期限与索赔时效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同。通常为一年,到期需要继续投保的应办理续保手段。保险人对产品责任是否承担责任,除了掌握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的界限,还要看产品事故是否在保险期内发生。为了使被保险人的保险单持续有效,以获得连续不断的保险保障,保险人推出了期限较长的保险单。我国保险公司对某些出口产品也提供年限在3至5年或更长时间的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按年收取,而且费率可从第二年起逐年递减。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主要以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事故发生地当局颁布的法律为依据而确定,一般以3年为限。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3、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4、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
5、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6、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7、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8、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9、被保险人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10、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1、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2、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13、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14、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
1、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2、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4、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公司、并在七天或经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公司;
(3)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5、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若有所变动,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7、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