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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税

  	      	      	    	    	      	    

目录

什么是行政收税

  行政收税,这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主要是指税务机关海关)为了实现国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行政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税收的种类繁多。按照课税对象,可将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五类;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类。国家通过对各种税的征管,旨在达到调节资源分配收入分配,实现各行各业及社会整体协调发展的目的。[1]

行政收税的程序[2]

  行政收税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课征职权,实施行政收税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简言之,就是收税主体在收税过程中所遵循的空问和时间的顺序。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行政收税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税务登记程序

  税务登记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法定书面登记的程序。税务登记是行政收税的首要环节,它是纳税人进入征税主体管理的一项证明。通过税务登记,行政收税主体和纳税人之问的行政收税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类型。

  1.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于开始生产经营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二是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以外,也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

  首先,在法定的期间办理。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或按照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成为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次,提交办理税务登记的证件、材料及书面报告。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必须携带下列证件或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建设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执照或其他合法入境证件等。同时,需要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再次,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企业或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业主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所和经营地点;经济性质,核算方式,隶属关系;经营范围,方式;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

  (3)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和发放

  纳税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各种文件、资料及填写《税务登记表》30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予以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后,需要变更某项登记内容而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登记。

  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生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隶属关系和经营场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改变工商执照;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应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发生停业、歇业、破产等失去原来纳税人的资格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的注销登记。纳税人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纳税人应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二)账簿、凭证及发票的管理程序

  账簿、凭证及发票管理程序,是指税务机关为了正确计税,建立经济核算等内容为对象而进行管理的程序。这是继税务登记程序之后收税程序的又一重要环节,其对于保证税收征收过程的连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1.建账程序

  账簿,是纳税人用来连续地登记和反映其各种业务往来的账册,是编制报表的工具,也是保存会计数据的工具。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

  2.建证程序

  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的书面证明。凭证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始凭证,是业务往来时所取得的凭证;另一类是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登记账簿的凭证。

  3.发票的管理程序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1)发票的印制

  发票由税务机关实际统一印制。首先,要求有权机关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一般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最后,要求发票套印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式样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2)发票的领购

  对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并提出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及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申请人按领购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对于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凭当地税务机关证明,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需要发票时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3)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逐栏、全部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能拆本使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人都有权拒收。

  (4)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验后销毁。

  (三)纳税申报程序

  纳税申报程序,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客体的性质、数量和涉税事项证明,并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加以审定,从而确定或免除纳税人义务的规范。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和填开纳税凭证的依据之一。

  1.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

  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可以分为下述三类:

  第一,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扣缴义务人作为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办理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在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内。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报的内容一般包括:税种税目、应税项目或者代扣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另外,办理纳税申报主要根据不同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3.纳税申报的期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有困难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延期纳税,经税务机关核定,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申报的期限一般是纳税义务发生的30日内或税务机关核定期限的15日内。超过规定的期限,税务机关将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限期纳税。纳税申报的最后一天,如果遇公休日可以顺延。

  (四)税款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程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纳税申报所确认的应税客体而行使税法规定的征收职权,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程序。

  税款征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全部税收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1.查验征税对象程序

  查验征税对象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就征税对象进行查核和验证的程序。它是税收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对征税对象控制管理的一个步骤。

  (1)查验应税货物

  税务机关依据税法查验货物主要包括应税产品、应税商品、应税出品货物、应税农村土产品等。首先,应该区别应税货物和非应税货物。其次,要对应税货物与已税货物进行区别查验。加工产品在销售时已由工厂缴税,农、林、水产品在收购环节已纳税,要区别对待,以免重复征税。最后,还要区分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免税是在应税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税收优惠。因此,查验货物要区别应税货物、已税货物与免税货物等。

  (2)查验计税资料

  计税资料,主要涉及征税事项,以证明纳税人的应税事实的有关资料,包括商事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等。计税资料因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核算状况不同而异。它反映了应税客体的质量和数量,也反映了应税客体产业的时效,而且还是征税、减税免税的确定要件。因此,查验计税资料,特别重要,关系特别密切。

  首先,查验商事凭证。商事凭证,广义上讲,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有关凭据,用以证明和反映某经营活动和内容,包括发货票收据、合同式协议、银行单据、股票、债券等。狭义上主要指发票。对于收据的查验,应注意其真实性、时效性、纠正用收据代替发票。对于银行单据查验,要注意银行的收付日期和往来关系户的内容。对于股票、债券查验,着重其价值量与时问,它与财产占有的利息收入有关。对于发票的查验,着重查验发票记载的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

  其次,查验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是纳税人根据核算资料编制,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成果的一种报告文件。查验时,首先要审查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报表之问关系与数据是否吻合。

  再次,查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是指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内容和地点、征免税事项的资料。这些资料的查验,主要看其与实际是否相符,有无假报、虚报、少报、多报现象。

  2.税款计算程序

  税款计算程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应税客体,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予以计算的程序。

  (1)一般计税程序

  应税通常用货币来反映其价值量,因而一般计税方法有从量计税和从价计税。①从量计税。这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面积、数量等为标准计算征税的一种方式,如屠宰税车船使用税。②从价计税。指以价值形式计算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

  (2)特殊计税程序

  有些应税物在计价、计量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因而需要用特殊的计税程序计税。①形象计税,这种计税方式是对于建筑安装业等未竣工项目,为保证必征税分期入库而采取的计税方式。可根据施工图的工作量、工作进程征税。②约当计税,这种计税方式适用于集贸市场和关口检查由于应税物的数量、重量等因计算技术问题难以确定而采用约当的方法计税。③核定计税,应税数值一般根据计税依据和具体的计税公式计算确定的计算方式。

  (3)税收减免程序

  税收减免程序是课征主体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对象作出的减免决定和程序。

  税收是普遍征收、平等课征的,因而税法的一般规定通常是普遍适用的。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变化多端,另一方面,税法又必须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因此,如果一概不加区分地严格适用税法的某些成文规定,有时便不能完全适用具体的客观情况的变化要求,从而会出现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的情形。因此,根据客观情况,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减免,是十分必要的。对于税收减免程序,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也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有关关税个人所得税中一些程序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税收减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首先,税收减免的申请。凡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税的,属于减免税的范围,纳税人可以在该范围内提出减免税的申请。在申请时,必须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次,税收减免的审批。税收减免的审批要严格依法进行,否则,这一本来为了体现公平税收原则的手段可能被滥用。第一,审批机关要合法。例如,在所得税的减免方面,地方级企业的减免,属于纳税人有严重自然灾害的,减免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第二,审查申请的材料。审批机关在材料的审查基础之上,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才能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第三,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审批机关,办理减免税都要及时。

  再次,税收减免的监管。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税务主管机关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存在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则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负的税款。如果发现纳税人有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减免的,应当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只有对减免活动加强监督,才能实现减免税的目的。

  (五)行政收税的方式与程序

  行政收税的方式与程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收取和保证税款及时收取而采取的程序。根据《税法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政收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账收税

  对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完整,能正确反映其生产经营隋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2.查定收税

  对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作坊,税务人员可以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收取税款。

  3.查验收税

  对于在城乡集贸市场临时经营和机场、车站等临时摆摊设点的纳税义务人而适用的课征方式。税务机关对这些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

  4.定期定额收取

  这一课征方式适用于一些营业额和所得税难以准确计算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体户自报评议,经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章,实行多种税合并征收的方式。

  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这两种课征方式主要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纳税人。代扣代缴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收代缴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六)税款入库程序

  由于课征方式的不同,税款入库的程序也因此而异。就一般情况而言,税款入库有两种方式:一是纳税人根据税单、税证自行解缴银行;二是税务机关自行收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定期解缴银行,纳入国库税款入库银行负责按照规定的科目列为国家的财政收入

  (七)税收保全措施程序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维护正常的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义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的情形,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造成了对纳税人财产的损害,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就一般情况而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当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时,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

  在限期缴纳期间内,若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产品、收入或财产的迹象时,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以下事项:①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为前提。②实施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事先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④实施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执行。⑤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税务征收的正常进行,对于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来促使其履行义务。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逐步实施。

  1.告诫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为了给当事人再一次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责令限期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收取滞纳金。所谓“规定的期限”一般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以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和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限期缴税的期限最长为15日。

  2.强制执行

  对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填写《税收强制执行呈报表》,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采取下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下达《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

  第二,下达《查封(扣押)证》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然后下达《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税款滞纳金。对拍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和保管、拍卖费用的部分,在扣除应交税收罚款后的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对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补征。执行扣押、查封等措施时,必须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以表示身份。

  应当指出,在该程序中,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可以立即拍卖,这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在税收保全措施中,扣押、查封措施的实施是在责令缴纳或解缴的期限内,只有在限期届满之后,方可拍卖;而在税收强制执行中,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经责令限期缴纳,所以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查封以后无需再给其时间和机会,就可立即予以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徐静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
  2. 沈开举.行政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