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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能够保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一种控管措施。
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另外,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纳税担保人以自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折算方法是提供担保的财产是一般的商品、货物的,以当地当日市场最低收购价计算;是金银首饰贵重物品的,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计算;是不动产的,按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此外,还应包括在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