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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

  	      	      	    	    	      	    

目录

什么是职业学校

  职业学校是承担学历性职业教育任务的机构,分为初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初等职业学校

  职业学校(国内暂无)

  职业学校初等职业学校是在完成小学教育的基础上实行的职业学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是提高国民素质和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能够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但是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一定困难,因此,在完成小学教育以后,可以通过举办初等职业中学,进行职业学校教育,为当地培养实用人才。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是在完成初中教育的基础上实行职业教育的学校。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共有四类:

  (1)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 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三年。传统的培养目标是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小学教师。改革开放以来,培养目标已扩大到各类技能型人才

  (2)技工学校(简称“技校”) 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以3年为主,培养目标是中、初级技术工人

  (3)职业高级中学(简称“中职”、“职高”)在改革教育结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等职业学校,大部分由普通中学改建而成,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以3年为主。培养目标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类似,以生产服务一线的操作人员为主。

  (4)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简称“成人中专”) 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中等职业学校,最早定位是把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成年人(主要是在职人员)培养成中等技术人员。学制二年或三年,现已取消中等专业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在完成高中教育的基础上实行职业教育的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简称“高职”,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普通高校。招生对象是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与高中同等学历的人员,基本学制为三年。高等职业教育是在专科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主体。其定位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知识,而又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才,其知识的讲授是以能用为度,实用为本。高等职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专科程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教育。

  我国高等职业学校只有一类:职业技术学院,是中国高等院校的一级学院,等同于高等专科学校,并逐渐开始取代高等专科学校。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要内容,在大学录取顺序中为统招第四批、普通专升本招生,也是“三校生”(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单考单招的录取院校,同时一些普通高校专升本的教学工作也安排在某某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是地方性的高等院校,在没有地方性大学或学院覆盖的地方作为筹备地方大学而存在,也可以作为地方性大学或学院的补充。

  政策支持

  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经济发展对熟练技术人才的需求还有相当距离,为促进职业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到本世纪末,要使初中毕业生的50%~70%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培训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在校生的比例全国平均在60%左右。实现这一目标,面临着办学经费短缺,经费供应渠道不稳定的问题,国家对职业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每年都有增长,但还不适应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对于多数学校,国家的财政投入只能维持人头费支出,校舍紧缺,设备不足问题非常突出。所以,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力量办学。尤其是鼓励企业办职业教育,许多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表明,办好职业教育,除了依靠政府外,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因此,职业教育法规定。

  什么人可以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我国的职业教育还比较落后,与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要求有一定距离。我国的职业教育还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虽然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每职业技术学校年都有增加,但还不能适用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需要,仅靠政府举办职业教育还不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因此,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办学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可以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有: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2、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3、企业

  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本企业职工或拟录用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4、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发展职业教育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它是全社会共同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办好。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5、境外的组织和个人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