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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警察

  	      	      	    	    	      	    

目录

什么是税务警察

  税务警察是指专门设立的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税务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查的执法人员。其职责是维持财政税收征管秩序,对涉及财政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进行侦查与调查,协助财政和税收机关完成财政税收的征管任务。

税务警察的性质[1]

  从税务警察的产生和发展来看,集稽查与警察于一身的税务警察的诞生它的产生和出现, 是与各个国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同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的手段也同益隐蔽化,税务稽查人员由于受到权限的限制,一般来说,各国税收征管法规中规定的稽查人员的权限只有索取纳税资料权、查账权等权限,不具有搜查住所权、封存帐簿权、查封财产权等权力,所以难以介入对税收犯罪的查处。而司法部门虽具有刑事侦查权,但由于调查税收犯罪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并且与其它刑事犯罪相比较,发案的量很大,侦破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人力都是普通的警察部门所难以胜任的。这样,税务警察这一产物就出现了。

  因此,税务警察的性质就是一种特殊职能警察,既拥有税务检查权又拥有税务违法刑事侦查权。税务警察机关有两个主要职能:一是护法职能;二是监督职能。

税务警察的特征[1]

  税务警察的特征,可以通过其与普通警察的区别进行阐述。首先,税务警察拥有普通税务人员不具有的税收犯罪刑事侦查权,但这有不同于普通警察。普通警察也对税收犯罪行为拥有刑事侦查权,但普通警察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税务警察是依据特别立法进行授权,赋予其税收刑事犯罪的侦查权。

  其次,税务警察局有普通警察不具有的税务专业知识。在实际操作中,调查税收犯罪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并且与其它刑事犯罪相比较,发案的量很大,侦破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人力是普通警察部门难以胜任。

  最后,税务警察与税务人员一样,代表国家依法执行公务,但又有自身的执法特点。其管辖范围不应当与其他警察的管辖范围相同。税警可以直接管辖和侦查涉及到的偷税、抗税、骗税等案件,加大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揭露、防止和制止税收方面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务机关的安全,保护税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免受非法侵犯行为的伤害;防止、揭露和制止税务机关的舞弊行为。

  所以,不管是意大利、俄罗斯,还是德国、荷兰等欧盟国家,都通过特殊、专门立法确定了税务警察的特殊职权,即税务检查权和必要的刑事侦查权,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专由税务警察部门单独行使。但又强调税务警察专司其职,既区别于一般警察,又有别于税务稽查,以免混淆职能,丧失制约。

税务警察的制度[2]

  一、建立税务警察制度的目标

  建立税务警察制度的最终目标是深化我国税务稽查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的司法保障体系,真正实现依法治税

  建立税务警察制度要以法治和效率为要求,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实践,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税务警察队伍,从而完善和健全统一规范、协调高效、指挥有力的稽查体系。同时,通过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和遏制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努力创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税收与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现代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新贡献。

  二、建立税务警察制度的基本要求

  (1)科学合理的配套改革,统筹兼顾,是建立税务警察制度的组织保证

  税务警察制度的建立,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对税务部门及公安部门等组织和职责权限做出调整,引起整个涉税犯罪侦查、起诉、审理体系的深刻变化,就必须站在整个全局的角度来权衡和考虑,因此,决策层只有具备先进的管理思想和坚定的开拓精神,结合税收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和框架,进行系统的综合配套改革,改革一切不适应依法治税需要的各个方面,才能更好地为稽查体制改革准确定位,才能形成更加科学严密的稽查体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最终实现税务警察管理机构、管理手段、管理制度、管理主体等诸要素的最佳组合,给涉税犯罪分子以有力的打击。

  (2)加快信息化建设,适应时代需求,是税务警察制度现代化管理的发展方向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技术在税收工作中逐步广泛地得到应用,计算机及已经成为了实施税收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化建设也是税务警察有力办案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支撑。税务警察作为稽查改革体制改革的重点,必须在信息专业化的基础上实行信息管理的专业化,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集中的数据库为核心,以统一的信息处理系统软件为载体,实现与征收、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集中运作,构成相互制约、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税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从而形成完善的信息监控系统,依托计算机网络对稽查业务的全过程进行处理和监控,实现环节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为税务警察体制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的信息化管理支持。

  (3)建立高素质的税务警察队伍,崇真重质,是税务警察制度建立的重要基础

  税务警察制度的建立,除了需要建立先进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在建立时要挑选精通税法、财会、法律、计算机的高素质人才,平时更加注重加强对税务警察的素质培养,不断提高税务警察的各项技能,保证税务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有效管理,应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税务警察教育培训系统,警官每必须完成既定的训练项目,要定时接受一整套渐进式的培训,主要从法律、经济、技术三方面接受培训,课程包括:经济学财政学、刑法、行政诉讼法税法税务检查、案件分析、警务管理、计算机应用和体育训练等,要涵盖了税务和警察专业的所有内容。

  (4)实行监督制约机制,相互促进,是建立税务警察制度的内在要求

  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运转流畅的税务警察制度,是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细化权力的分解与制约是税务警察应遵循的原则。通过系统科学的权利分解,依法明确税务警察的具体职责,同时完善税务警察监督机制,目前靠税务机关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地解决税收执法非规范化的问题。当前税收执法中防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应当是通过日常职能的分工和相互牵制,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督和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因此,建立相对独立的税务警察监督机构,是非常必要的。

  三、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法定原则

  严格规定税务警察只能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工作权限或滥用职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不得非法剥夺纳税人权利。税务警察违法行政必须承担过错责任,受到相应的责任查处。

  (2)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通过各种公告、公示等一系列制度,提高税务警察执法的透明度。同时,加大税务警察公开力度,做到执法程序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内容公开,并通过加强税务警察监督机构的建设,赋予其一定的监督权和处理权,加强对税收警察执法的社会监督,确保税收执法的公正、合理、统一。

  (3)法治原则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是税收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实现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税务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自身要统一规范、有法可依;同时要着重于“内外并举”强化执法监督职能,以达到推进依法治税的根本目的。

  (4)效率原则

  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信息监控系统,通过信息化建设,完善税收稽查基础网络,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纳税情况,以便随时调阅,从而缩短信息传递的时间,有效地监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同时规定税务警察办案的时间和办案程序,加强对税务警察办案的监督,从而实现税务稽查效率最大化。

国外税务警察制度

  世界各国税务警察制度的设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意大利、俄罗斯等国为代表的军队或警察建制:一种是以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局制度。前者偏重于“警察”的强制性,优势在于威慑力强,反应迅速,对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大;后者偏重于“税务”的专业性,其优势在于对税法的掌握全面完整,能很好地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握执法尺度,有利于缓解征纳矛盾。不管税务警察制度建设采用何种形式,都各有特点,相得益彰,都为本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

  (一)意大利的税务警察制度

  意大利于1881年正式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税务警察队伍。意大利税务警察是一支独立的专业警察部队,独立于公安和税务机关之外,自威体系,具有国家军队的性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携带和使用枪支以及其他专业武器。这些都使他们在执行公务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所有警官及警员均为长期服役的职业军人,税警由财政部(专司收入,实为税务总局)直接领导,和平时期接受内政部协调,战时则归属国防部指挥,参加作战。

  意大利法律规定,税警有防范、调查、制止偷逃税及财经犯罪的职责,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1.监督生产税的征收。在一些较大的厂家长期设点监督,或对产品运输途中的物品进行抽查,保证国家对一些产品特别是食用油、糖、酒、烟草等产品生产税的征收。

  2.监督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注册税,印花税等的征收。

  3.监督关税的征收,打击走私犯罪。

  4.开展长期的情报搜集、侦破活动,与偷逃税及经济集团犯罪行为作斗争。

  5.阻止资金非法外流。在各口岸及海关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货币和货物进行抽查检验,并对其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针对性检查,避免资金非法外流。

  6.查禁毒品。在各边防口岸对贩毒活动进行“防御性”打击的同时,对境内制造、走私毒品的团伙开展“进攻性”打击。

  7.反集团犯罪。通过核对银行账户掌握犯罪集团的财产状况,发现线索后,提请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追查收入来源和各种“洗钱”途径,并将案犯绳之以法,没收其非法所得

  8.审计监督。在国家审计院的授权下,对国库工业商业和手工业部、外贸部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公共开支进行审核,与公共部门的贪污,浪费行为作斗争。

  9.刑案侦查。应最高检察院、法院和地方检察院、法院的要求,协同其他警力,对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破。

  (二)俄罗斯的税务警察制度

  俄罗斯的税务警察机关建立于1 993年6月,它是一种比较独特的体制,是联邦经济安全保障力量的组成部分,由联邦税务警察总局、各联邦主体税务警察局和地方税务警察分局三级机构组成。俄罗斯税务警察署自成体系,隶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携带,使用规定的枪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具有绝对的权威。俄罗斯《联邦税务警察机关法》指明了税务警察进行活动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合法性、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对上级立法和执行权力机构实行报告制度并接受监督、公开活动和秘密活动形式相结合、不带有政治倾向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协同行动。俄罗斯税务警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揭露、防止和制止税收犯罪和税收违法行为;二是保证国家税务机关的活动安全,保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免遭蓄意伤害:三是防止、揭露和制止税务机关的舞弊行为。俄罗斯《联邦税务警察机关法》第10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具有依法进行业务侦查和初步调查、在职权范围内对税收犯罪和税收违法案件提起诉讼、受理及调查有关税收犯罪和税收违法的各种信息等七项义务。

  《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对税务警察机关的权力作了具体规定

  1.依照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对犯罪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2.依照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对犯罪案件进行事先侦查。

  3.依照联邦法规开展业务侦查活动。

  4.应税务机关的要求参加税收检查

  5.实现《联邦税务警察机关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

  (三)德国的税务警察制度

  德国采用的是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制度,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是依据法律在税务局设立的专司查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特殊机构,它负责对税务稽查局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涉税犯罪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对触犯《刑法》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则移交税务征收局处理。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执法三种职能,既有税务检查权,又有税务违法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税务违法犯罪的起诉权,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在税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中,拥有警察进行刑事侦查所具有的职权和手段。如搜查犯罪嫌疑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和人身;查扣、没收证据资料:拘留疑犯;跟踪、电话窃听、监视居住等。

  德国法律还授予调查局对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检察起诉权。调查局内设调查处和处罚处(具有检察公诉职能),并配有对案件查处给予技术支持的专职人员,有权对触犯刑法的一般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情节严重的涉税重大案件还可提交检察机关并由其向法院提起公诉。此外,德国税务警察还被赋予进行广泛的行政和刑事强制措施处置的权力。德国实行税收征收局、税务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分立的征管模式。德国税务征收局向稽查局,稽查局向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逐级提供案源,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所查案件若予以行政处罚的,一般交由税务征收部门处理,从而加强了部门的协同办案,提高了涉税案件的查处质量,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链条。

  (四)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

  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是把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来行使,税警的含义是拥有刑事侦查权的税务人员。不同于俄罗斯、意大利等国在警察队伍中专设一支力量,专门从事打击税收犯罪。日本的税务警察在工作职责上以打击犯罪、行使刑事调查职能与普通的税务人员相区别,又因在建制上隶属于税务机关、不拥有枪支等而不同于普通的警察人员,在日文中有一个专门的称谓“查察”来表达这种特殊的制度。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1948年7月,在大藏省主税局内部增设查察部(税收犯罪调查部),并于当月在各地财政局内增设了相应的查察部,完成了税务警察队伍的组建工作。

  1948年7月,国会通过了《打击税收犯罪法(国税犯则取缔法)》,授予查察官(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侦手段,规定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必通过公安部门。1949年6月随着日本国税厅的成立,原大藏省主税局查察部改组为现在的国税厅调查查察部,各地财政局的国税查察部也相应改组为各地国税局的调查查察部。日本的税务警察在创设之初主要精力放在打击黑市交易、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上。随着日本经济的好转和各项规章制度的逐步完善,税务警察的职能逐渐由促收型向执法型转变,税务警察真正从日常的税收工作中剥离了出来,演化成了一支单纯以打击威慑犯罪为己任的力量。在组织设置上,虽然税务警察部门内设于税务机关,但在业务上各地国税局的查察部由国税厅的调查查察部所统领,保持其相对的独立体系。日本的税务机关采用的是厅、局、署三级机构,而税警部门只在厅、局两级机构内设置,在税务署一级不设税警部门,以各国税局为单位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 1.0 1.1 谭迪.税务警察制度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2010
  2. 贾质彬.关于我国建立税务警察制度的探讨(D).天津:天津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