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Ta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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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制度。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税务检查,既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查处偷税、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帮助纳税人端正经营方向,促使其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税务检查是众多经济监督手段之一,与会计检查、审计检查、物价检查相比较,有着其自身的特点:
1、特定的检查主体。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政治权力,依法对纳税人的所有经济行为和应税行为进行检查。
2、特定的检查对象。税务检查的对象仅限于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特定的检查目的。税务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纳税秩序,实现税收职能。
4、特定的检查依据。税务检查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的,是以会计核算为前提,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实施基础之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
2.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
3.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
4.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一)税务查账
税务查账是对纳税人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及银行存款账户等核算资料所反映的纳税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这是税务检查中最常用的方法。
(二)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是对纳税人账外情况进行的现场调查。
(三)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的应税货物进行的检查。
税务检查形式是指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的具体组织方式。税务检查形式往往因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它主要有以下几种:
这种检查形式是通过税务机关组织纳税人开展自查或互查的方式,来了解不同行业纳税人或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属于一般性检查,带有普查性质。
这种检查形式是税务机关组织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进行的专业检查。它主要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几种形式。
1、日常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组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常规检查。包括日常的税务稽核、税务检查和违章处理。税务稽核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的过程,以确保税款申报的准确性。税务稽核一般由税务机关内部的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而税务检查是以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运用不同的检查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过程,确保税款缴纳的准确性,实现应收尽收。税务检查一般由税务机关内部的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税务检查主要是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税款及时入库,促使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因而,日常税务检查一般由县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其一般要求是:对辖区内所有纳税户的所有申报资料必须进行税务稽核,对辖区内的所有纳税户必须每年实施税务检查1-2次。这种检查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但缺点是受到检查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的制约,容易出现漏查现象。
2、专项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要求,依据征收管理部门或其他信息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资料,通过分类、分析,选取特定的检查对象进行某个方面的或某些方面的检查,以实现特定的检查目的。
3、专案税务检查。是税务检查部门对上级指示、有关部门转办、征收管理部门提供、公民举报以及国际、省际间情报交换等案件线索进行的专门检查。这种检查形式往往适用于对重大案件的查处。
是多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检查形式。它主要有以下两种:
1、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检查。包括征收部门与检查部门的联合检查,检查部门之间的联合检查。其特点是检查力量强、检查效果好。
2、税务部门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进行的联合检查。一般由税务机关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银行、物价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监督,遵守财经纪律。其特点是检查范围广、查处问题全面、解决问题及时、能发挥综合治理的效果。
总之,税务检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税务机关应依据检查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灵活运用。在检查工作中,为加快检查进度、提高检查效果,应注意将专业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实现税务检查的预期目标。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计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计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检查上述纳税资料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出检查,但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此项规定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新增内容。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检查的效力。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上述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但是,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必须严格遵照一定的执法程序。依照被查对象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税务检查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税务检查的一般程序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等四个环节,凡是立案的税务案件必须经过审理环节,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而对于不需立案或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税务案件一般按照简易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