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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退货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适用商品并无条件提出退货要求,而经营者应当无条件予以退货的权利。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原因在于消费者没有机会检验商品,加之交易的内容没有充分公开会造成消费者意思表示不完全,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保护而提供的一种特别途径和方法。
我国现行《消费者保护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了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①消费者退货权的途径广,包括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
②消费者主张反悔权的时间长,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都可以无条件退货;
③定退货处理的时限短,经营者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货;
④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合理,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⑤救济的经济保障有力,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直销企业缴绒纳的保证金;
⑥违反规定的处罚严重,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无条件退货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消费者退货权最新规定,2014年新的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显示当买家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就有退货或者换货权,关于退货涉及内容如下:
1、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货品破损或残缺。
2、退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购买物品被洗过、穿过、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予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予退换。
3、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货,应由买家承担往返运费。特别提醒:为避免由于商品滞留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退换货商品,买家应在所规定之时间内发回(以物流签收运单显示时间为准)超过规定时间仍不能将退换商品发出的,请买家与卖家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欧盟《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令》第6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解除合同,如果是交付实物商品的,以消费者收到经营者依第5条发送的“书面的交易条件确认书”且收到商品时起算;如果是提供的,以合同订立时起或在合同订立后收到“书面的交易条件确认书”时起算;如果经营者没有依法发送“书面的交易确认书”的“犹豫期”则最长为3个月。交付实物商品的从消费者收到商品时起算,提供服务的从合同订立时起算;如果经营者在该3个月内发送“书面的交易条件确认书”的,则消费者只能在收到“书面的交易条件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解除合同。
根据台湾省《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消费者在邮购买卖交易形态下购买的商品,不论是否已经付款,“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7天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且“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款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即犹豫期内无条件退货是消费者法定的权利,经营者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消费者这一权利。
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保护通过互联网购买物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规定从顾客收到所定购的商品之日起,顾客可以在14天内将不满意的商品退还,所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瑞典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英国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