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利率(Nongovernmental Interest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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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利率是指游离于经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而自发形成的资金交易价格。
对于民间利率.一般人认为它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共同协商确定.能客观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能随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而相应变动.故它为市场利率,但此说法是否准确尚待考证。通常情况下.市场利率是指不受政府管制与制约 完全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来决定的利率.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性:第一.客观合理性。市场利率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客观情况 能自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促使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二,灵敏性。市场利率因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而自发灵活变动 其能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 第三,广泛统一性。市场利率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不取决于个别借贷者的意志,而是反映整个市场资金借贷者的普遍共识:第四.权威性。市场利率是影响个别利率,确定个别利率的标准.个别市场交易中的利率不一定是市场利率.脱离了市场利率的个别利率不能算作市场利率。
当前.我国民间利率因借贷方式 、借贷用途、借贷区域、借贷对象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 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民间利率之差异性的主要原因在于 我国民间融资处于正规金融的分割包围之中 从来没有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 其利率水平只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区内借款者的平均盈利程度等来决定。具体地说 其差异性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从民间借贷方式来看.如自由借贷、民间合会 典当、私人钱庄、民间集资等.其利率水平就高低不等。在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较高为15% :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较低.为6%0。其二,在借款用途上.利率差异主要取决于贷款是用于经营活动.还是用于婚丧嫁人、看病或子女上学等消费活动。如果是用于经营活动.其利率就受制于当地经营活动的平均利润率。如果是用于消费活动 那么其利率就根据具体情况而具有更大的任意性。其三.从不同地区来看 市场的区域分割性致使民间利率存在差异。以我国最早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的温州为例.在温州经济相对活跃的两个地区—— 乐清市与苍南县 其民间利率水平就不相同,如在2006年3月.乐清市民间月利率为8.10‰.而苍南县为7.956‰。再从浙江省不同地区民间利率水平来看.发达地区利率相对低一些,不发达地区则相对高一些 如2004年.湖州总体利率水平在10‰~1 7‰之间.衡州在1O‰ ~20‰之间 宁海在10‰~12‰之间。其四.从借贷关系看.由于借贷双方的亲疏程度、相互了解程度等不同.利率水平也不同。如个人借给个人较高.加权平均利率10.04%.个人借给企业较低.为8.76‰。其五 从借贷期限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期限越短利率越低。
因此,尽管民间利率具有市场利率的因子.即客观灵敏性但民间利率的非统一性及非权威性 表明它还具有非 市场利率”的特性。同时.民间利率的高利率特性.说明它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资金价格水平 具有不合理性。故民间利率不等同于市场利率 它是市场外的 市场利率“。
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表明其市场化程度其实是偏低的 同时市场这一 看不见的手 是不完善的 它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因此,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针对民间利率客观存在的这一事实.将民间利率纳入监管范畴.制定相应的规范与引导措施,以消除民间利率市场化偏低的现状.实现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一般情况下,利率市场化是指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政府放弃对利率的直接行政干预,其核心内容是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民间利率的”市场化”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利率市场化,两者之间既存在耦合之处.亦存在分野之处:其一,民间利率的”市场化”是指中央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将民间利率纳入监管范畴.对民间利率进行灵活有效的规范管理。这与一般意义下的利率市场化不同.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化”要求政府加强对民间利率的监督管理.而一般的利率市场化则是指政府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其二.民间利率的”市场化”需要各级相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并不是指由中央银行统一确定民间利率水平,对民间利率进行直接管制。相反地,各级相关部门对民间利率的规范管理主要是通过问接干预的方式起到一种辅助引导的作用. 民间利率水平最终也是要由市场主体根据资金供求状况自行决定。在这一点上.民间利率的“市场化”与一般意义下的利率市场化不谋而合.即货币当局对利率的干预调控是间接的。其三.利率市场化的最大特点是市场具有利率水平的决定权.利率是由市场主体根据各种市场因素.通过一定的定价机制来确定的。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与之相同.民间利率水平的决定权也是在市场.它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确定。政府的干预介入主要起一种导向作用.以消除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其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条件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充分的自主权可以保障市场主体自主地参与资金市场,自主地表达市场价格预期,自主地做出市场选择。民间利率的”市场化”尽管需要政府的干预引导.但亦要求民间借贷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如此一来 才能使民间借贷主体在市场上能充分表达其意愿 促成符合市场真实情况的资金价格的形成。因此 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指的是中央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将民间利率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强化监管与规范引导,由此形成仍是以民间借贷市场为主体.但辅之以国家各项政策措施来规范引导的民间利率体系,从而使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映成辉 共同为经济繁荣增瓦添砖。
我国民间利率在当前市场中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民间利率可作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参照系 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另一方面 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性.会妨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不利影响。因此 民间利率利中有弊,弊中有利,它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双重影响 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民间利率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借鉴作用:第一 从民间利率定价机制看.民间利率基本上以体制外金融市场的行情为基础,在借贷双方共同协商下.按照风险加成定价并视交易费用而定。这一定价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正规金融机构可借鉴其定价方式,更为灵活地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利率水平,增强自身竞争优势,较好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第二. 民间利率随行就市的特性,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动趋势,能有效地调动资金组织者和供给者的积极性.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使民间资金的经济功能充分发挥。因此,其借贷利率水平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相应的借鉴作用。并且,民间利率水平对于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银行产品的市场定价,也具有参考意义。第三,民间利率因地缘、人缘及亲缘关系,其比官方利率更能通过直接的形式控制风险。它会对整个借贷存续期间的全过程进行全面跟踪调查以控制风险.而正规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控制主要通过制度5。因此,管理当局可借鉴民间利率的风险控制形式及过程.以助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其次.民间利率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利影响:第一.民间利率的非“市场利率“特性决定其反映的仅是局部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而不是整个市场。这会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削弱中央银行运用利率杠杆调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给国家利率政策的有效实施带来不可忽视的阻力。利率市场化的有效进行离不开国家利率政策的辅助.故而民间利率的非 市场利率”特性会阻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第二.民间利率的高水平会使借款者负担加重,无力偿还,从而引发债务纠纷。同时也会使债务人陷入还贷困境中难以自拔,其将铤而走险.从事一些高风险的暴利活动,甚至参与犯罪活动。因此.民间利率的高利率一陛会给社会安定带来一定的;中击.干扰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破坏利率市场化得以顺利进行的金融环境,使利率市场化改革受挫。第三,民间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它将吸引大量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的资金.造成银行资金分流。国家就难以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合理的基准利率水平, 因之影响市场利率的形成.不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
其次.民间利率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利影响:第一.民间利率的非“市场利率“特性决定其反映的仅是局部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而不是整个市场。这会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削弱中央银行运用利率杠杆调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给国家利率政策的有效实施带来不可忽视的阻力。利率市场化的有效进行离不开国家利率政策的辅助.故而民间利率的非 市场利率”特性会阻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第二.民间利率的高水平会使借款者负担加重,无力偿还,从而引发债务纠纷。同时也会使债务人陷入还贷困境中难以自拔,其将铤而走险.从事一些高风险的暴利活动,甚至参与犯罪活动。因此.民间利率的高利率一陛会给社会安定带来一定的;中击.干扰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破坏利率市场化得以顺利进行的金融环境,使利率市场化改革受挫。第三,民间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它将吸引大量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的资金.造成银行资金分流。国家就难以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合理的基准利率水平, 因之影响市场利率的形成.不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
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性,会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造成负面影响,给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但是民间利率作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参照系,其定价机制的灵活性及利率随行就市等特性可供我国利率改革借鉴参考。同时民间融资市场作为民营企业这一具有重要地位的经济部门的主要资金支柱,其能有效地弥补正规金融市场的不足,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此,当前各级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将民间利率纳入监管范畴进行规范引导,从而克服民间利率的不利影响,弥补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使之更好地为金融市场及经济社会服务。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在法律法规上,应予以民间融资合法名分。
长期以来,民间融资在我国的定位缺乏明确的界定,一直都处于“灰色地带”或“半地下”状态。虽然2005年5月央行发布的(2oo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明确承认了民间借贷的重要地位,此为一可喜信号,但是这还不足以完全确定民间融资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当前包括央行在内的宏观管理层还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民间融资予以确认和肯定。这里,应正确区分“黑色”民间融资与“灰色”民间融资,采取“疏堵结合”的策略,引导民间金融走上阳光化、规范化道路:首先,对于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黑色”民间金融部分要严厉打击。要严格抑制纯属诈骗性质的民间非法集资,坚决取缔如洗钱、逃汇、赌博等非法民间融资行为,并严厉惩治涉足民间金融的黑色势力;其次,对于合理但不合法的“灰色”民间金融部分应进行适当放开和正确引导。可通过公开化、阳先化与合法化这些民间金融活动,使其由“地下”走到“地上 充分发挥次级制度安排应有的积极作用。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对民间融资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和认识, 才能对民间融资利率体系的构建完善提癌符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有效克服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 使之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
二是在金融政策上,应完善我国利率监测机制,扩大民间利率监测点。
实践研究显示,民间利率波动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成正向变动关系,民间利率的约定一般以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为参照,其上下限也通常以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区间为依据。这种微妙的依存关系,形成了以下的利率传导路径; 中央银行调整正规金融机构基准利率——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受到影响——引导民阕稽贷利率相应变动。因此,通过完善我国利率监溅机制,方可对官方基准利率作出较准确的调整,并通过这 利率传导路径,引导民间利率合理变动,促使民间利率的规范化。同时,通过广泛建立民间利率监测点,可对民间利率实行定期监测,把握民间利率走势,预警民间借贷潜在的利率风险,从而及时调整民间融资政策,实现市场资金的优化配置。目前。央行已在温州建立民间利率监控点,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域样板利率,但唯一的板样选择尤显单薄,故而央行还需扩大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的区域范畴。如此一来,宏观管理当局便可通过监控利率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平抑或托扶利率,使之更趋近均衡利率,从而有效防止由于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是在金融制度上,可组建民营银行。
首先,民营银行可以成为民间资金与民营企业相互联系的媒介,它可以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向,为民营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缓解其资金需求不足的压力,缩小民间资金需求缺口,促使民间高利率水平下降。其次,组建民营银行能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合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确定较为合理规范的民间利率水平。并且,虽然民营银行收取的利息会高于国家基准利率,但一定比高利贷低,这又会使高利贷丧失其生存的土壤。再次,组建民营银行能够引入较为完善的民间利率监测机制,对民间利率进行合理预测,及时调节资金供求矛盾,从而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民间利率形成机制。除此之外,组建民营银行可打破我国金融业的垄断格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力地推动我国银行业竞争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这样一来,会迫使那些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率,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客观上促使民间利率走向规范化和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