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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管理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过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中涉及技术秘密的管理,对技术合同进行鉴证、公证等,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促进技术市场和技术交易健康发展的制度。
目前我国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包括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制度。技术保密制度、技术市场管理制度、鉴证制度、公证制度以及合同管理机关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等。在上述制度中,技术保密制度、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制度是强制性的制度,其他制度都是引导性的制度,引导技术合同行为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同法》确定了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其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废除了以前行政机关干预市场主体合同自由的做法,使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管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只规定合同的管理机关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才进行监督管理,而非一般的监督。如果允许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那么合同管理机关可以随便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检查、制裁、罚款,这会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对技术合同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有:①2001年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②2000年科学技术部颁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③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④1997年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⑤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1]
新《合同法》通过后,原《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但为了保持技术合同管理制度、技术市场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98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重申:“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至于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废止后,根据这三部法特别是技术合同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中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在合同法施行后,不影响其效力。”根据这一说明和解释,我国现行技术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章有关技术合同管理的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21日原国家科委发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1)对利用技术合何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利用技术合同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等。
(2)通过对技术合同的管理来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3)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促进技术交易健康发展。具体又包括以下内容:
①切实保障技术提供方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者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充分体现并保障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权益。要通过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的合理约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际效果。
②要保障技术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分享科技进步的利益。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履行技术合同的效益和水平。受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使用费和报酬,不得随意拖欠、拒付。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切实保证提成基数的真实、准确。出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保证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和完整性,保证技术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有意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故意隐瞒技术成果仅疵。
③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并与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④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切实保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4)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管理。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2.各地区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制度。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由国家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由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其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还需要向中国专利局登记;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专利权人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3.技术合同认定后,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当事人是单位的,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予以奖励。
4.技术合同具备了无效合同条件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进行查处。
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3条、《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1条的规定,我国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是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他们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协同进行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一)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能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4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技术市场宏观管理的有关政策,指导技术合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科技工作,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因此,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我国技术合同管理的主要部门之一。
1.制定技术合同的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的规章,健全技术合同法律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合同法(技术合同规范)的各项规定。
2.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对技术市场实施的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基本方针,加强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优化技术市场环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3.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j登记工作。
4.做好与技术合同有关的科技成果的权属涧解、认定工作。
5.研究提出技术合同仲裁、科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咨询和科技成果评价的有关政策措施。
6.做好技术合同中涉及技术秘密的保密工作。
7.制订和推行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8.对利用技术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1条第3款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倒卖技术合同或者订立假合同,骗取科技贷款或者经费用于非法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另外,《合同法》第127条、国务院“三定”方案也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能做出了规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技术合同管理机关之一。它们从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交易出发,查处技术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技术垄断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技术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技术合同鉴证;查处违法合同行为等。
(三)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
由于技术合同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与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各部门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27条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进行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四)涉外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涉外技术合同,包括国际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工程设计、咨询服务等,是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内容。其有关管理职能分工如下:
1.科学技术部负责研究制定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指导政府之间和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交流。据此,列入政府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国际合作研究等项目,应由科技部负责审批,按双边和多边政府问科技合作协定的规定执行;负责审批境外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会同卫生部受理、审批就利用我国人体遗传材料进行的合作研究订立的技术合同;协同对外经贸部审批技术出口合同等。
2.外经贸部负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的出口与再进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