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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是指知识产权许可方与知识产权被许可方,依法签定书面许可合同,由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知识产权许可证的法律行为。
知识产权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等。
普通许可证: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保留在该地域范围内许可人自已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以及再与第三方就该项知识产权签订许可证合同的权利。
排他许可证: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独家实施其知识产权,而不再许可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实施其知识产权,但仍保留许可方自已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独占许可证: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拥有独占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许可方自已在内,均无权使用该项知识产权。
分许可证:是指获得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指定的地域范围内又向他人颁发了知识产权许可证,相当于原来主许可证的分许可证。
交叉许可证:是指两项以上知识产权的许可方都希望实施对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这时可采用交叉许可证的方式进行实施,多见于改进型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依存知识产权。
1.整合生产要素
许可、交叉许可或转让知识产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许可”)可以整合知识产权与互补要素。这种整合可更有效利用知识产权,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推出新产品.造福消费者。这种整合对消费者对技术研发来说提高了知识产权利用价值。出于知识产权同报预期,知识产权许可亦鼓励了发明创造,同时鼓励了研发投入。
2.消除交叉知识产权的法律障碍
有时一项知识产权,需要其他知识产权配合,在后知识产权不使用在先知识产权不能实施时,在先知识产权就“堵塞”了在后者。如一种专利机器的改进受机器专利的堵塞。知识产权许可化解障碍,协调、促进了技术发展。
3.鼓励许可方推广,鼓励被许可方投资
知识产权许可的技术领域、地域范围和其他限制,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最富效率、最富成果地利用财产。各种独占方式也鼓励被许可人对被许可知识产权,投资生产,销售产品;及进一步衍生开发。知识产权许可的限制可保护被许可方投资,禁止其他被许可方,甚至许可方搭车。许可亦鼓励许可方进行许可的积极性,如由于市场竞争环境,许可方本来不愿意许可,但许可限制,可保护许可方技术不受被许可方竞争,所以许可方可能选择许可。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益处存在于专利、版权、商业秘密许可,及know—how转让协议的各个领域。